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于近日印发,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加强对苏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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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2018-02-01 16:4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于近日印发,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加强对苏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全面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及时把握矿山地质环境新动向。加强矿山开采监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符合科学开采、环保优先的要求,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加强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设施保护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露采矿山修复,通过植被恢复、景观改造、土地复垦等因地制宜的治理方式,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全文如下: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苏府〔201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苏政复〔2017〕10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一、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

(一)目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落实《江苏省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适应“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工作职责新定位,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加强对苏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主要依据。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0~2020)》《苏州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苏州市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划定方案》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文件,同时考虑苏州市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现状、矿产品供需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

二、规划适用范围、适用年限和基期年

《规划》是苏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手段。其适用范围为苏州市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规划展望到2025年。

第二章 现状与形势

苏州市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自发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实施效果。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秩序良好,以绿色矿山建设为抓手的绿色矿业发展方式逐渐成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制度实施效果良好,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现状

(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进展。

完成了苏州市1:5万5个图幅区域地质调查及城市地质调查,完成了苏州花岗岩地区天然放射性污染调查与评价、太湖周边优质农业地质资源调查及开发应用示范。完成了覆盖苏州市的1:5万和1:10万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预警预报工程等灾害地质勘查、1:25万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监测与风险管理、“苏南现代化示范区”露采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调查与治理规划、苏南地区地裂缝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等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

开展了阳澄湖地区、常熟市浅层地热能调查,苏州市阳山涂料级高岭土矿接替资源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29.84万吨;苏州市吴中区光福迂里铅锌矿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发现了新矿体;众多公益性、商业性的地热勘查项目也在积极展开中。

(二)矿产资源概况。

1.矿产资源特点。

苏州市共发现各类矿产39种。现已查明资源储量并列入《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的矿产有煤、铁、铜、铅、锌、铌钽矿、硫铁矿、明矾石、高岭土等18种,其中非金属矿产7种,金属矿产10种,能源矿产1种;矿产地64处,矿床规模以中、小型为主,占总数的92.19%;矿产勘查程度较高,达到详查以上的占78.13%。

2.矿产资源潜力。

苏州市矿产资源潜力较大,尤其是西部丘陵山区,是省内铅、锌、钽、铌等矿产的重点找矿区域之一,其中省内的钽、铌只在苏州有分布,分别有一个超大型钽铌矿床和小型的铌矿床,具有良好的找矿潜力。煤、铁、硫铁矿、萤石等矿产资源查明资源量仅占预测总资源量的20%左右,尚有80%资源量有待勘查发现。在已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的区域中,勘查开发条件良好区的地热资源总量(地热水)为2.57×1010m3,可采资源总量为81196.2m3/d。已核定的15口地热井核定的可采资源量总计为11421m3/d,占可采资源总量的14%;目前开采的地热井实际开采资源总量为4172m3/d,仅占可采资源总量的5%,地热的勘查和开发利用潜力很大。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苏州市开发利用的矿产有8种,分别为地热、锌、铅、铜、银、高岭土、砖瓦用粘土及矿泉水。共有矿山30个,矿业从业人员3301人,年产矿量71.17万吨,采矿业总产值2.31亿元,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

大中型规模矿山占矿山总数的比例达到40%,非砖瓦用粘土矿山中大中型矿山的比例近67%。铅锌矿和高岭土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均处于全国、全省的领先地位。

矿业总体呈现萎缩的态势,但矿产品独具特色。中国高岭土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高岭土产品大型生产企业之一,在多个行业产品销量处于主导地位。御窑金砖为苏州所特有的砖瓦粘土矿产品,是故宫古建筑修缮的专供产品,其制作技艺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地热井建成了众多集温泉、餐饮、酒店、休闲为一体的温泉旅游度假区、温泉农业生态旅游区服务于以生态休闲为主的服务业、高档房地产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苏州市的旅游业发展、地产开发增添了新的元素。

(四)绿色矿山建设进展。

绿色矿山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展。苏州市小茅山铜铅锌矿和中国高岭土有限公司2个全市仅有的开采非砂土类固体矿产的矿山,均于2012年成功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经过3年的建设,已通过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评估验收。

(五)矿业权设置与矿产资源管理现状。

1.矿业权设置情况。

苏州市共设置各类矿种探矿权区块25个,采矿权区块30个。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细化了苏州市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的落实,深化了矿业权监督管理机制,促进了矿业权管理方式的转变,推进了矿业权市场建设。

2.矿产资源管理现状。

苏州市强化全市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矿业权年检和实地核查,规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完善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建设,维护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进一步提高了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苏州市开展了以关闭露采矿山为主的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关闭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列,保护与治理成果突出,总结摸索出的景观再造模式、生态工程模式、土地整治模式等,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借鉴作用,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截至2015年,绝大部分矿山均已完成治理,部分未治理矿山地处偏远且自然复绿程度较高,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基本完成。期间共投入资金总额约8亿元,共完成宕口整治220个,治理面积约14.31平方千米。

二、形势与要求

“十三五”时期,是苏州争当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先行军排头兵以及实施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国家战略的关键时期,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积极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重要阶段。苏州是全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保护山体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自然风貌是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宜商”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保障。

因此,苏州的地质矿产工作必须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加快地质工作转型,不断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进一步完善地质环境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预警等机制,强化地质调查成果转化应用,大力推进矿地融合新机制,为地质工作转型升级机制创新提供示范和经验,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苏州市属资源输入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煤、天然气等能源矿产完全依靠外地市场输入。虽然水泥用灰岩、高岭土、花岗岩、建筑石料等矿产具有明显的优势,熔剂用灰岩、陶瓷土、银等矿产具有相对优势,铜铅锌多金属矿产具有深部找矿潜力,特别是高岭土以其质地纯净、白度好、可塑性高、颗粒细、吸附性能好而闻名遐迩,部分产品在国内一些行业领域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是由于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的原因,矿山不再开采或开采服务年限缩短,矿山接替资源的勘查和环境保护压力是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 指导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围绕江苏“两聚一高”的发展目标和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建设要求,立足苏州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为目标,以突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守规划红线,强化空间管控,树立底线思维,严格勘查开发准入;以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绿色矿业、生态矿业建设。开发清洁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增强地质矿产工作对苏州生态市建设的支撑作用。科学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为使苏州成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排头兵和先行军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环保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的建设要求,结合全市生态功能区划,综合安排、科学部署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按照绿色矿业建设要求,以科技创新为手段,引入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提高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发展绿色矿业,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的原则。紧密结合苏州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布局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良好的生态环境,推行矿地融合,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的共赢局面。力争适度超前部署地质找矿和环境保护工程,为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山体资源和地质遗迹保护、城市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提供依据。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原则。建立适应新常态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逐步形成矿地融合的运行新机制;建立适合本市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创新体系,加强地质找矿、国土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服务防灾减灾,服务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化现代化和重大工程建设,推进地质矿产全面深入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地质勘查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基础性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地质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更为突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取得实质性成果,矿产资源储备水平有所提高,矿地融合格局基本形成。矿业经济更趋健康,矿业空间布局更趋合理,矿业权投放更为科学,矿山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绿色矿业建设迈入全国领先行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迈上新台阶,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改善,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全面完成。

(二)分期目标。

1.2020年规划目标

(1)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目标。

到2020年,完成覆盖苏州市的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综合地质调查。开展覆盖苏州市部分区域的苏南地区页岩气调查。

加强苏州特色优势矿产的调查评价与勘查,以地热资源为重点目标,开展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矿产勘查工作。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到“十三五”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矿山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业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矿业产值达到2亿元左右,年采矿石量控制在120万吨以内。陆续注销现有的18个砖瓦用粘土矿山,地热、矿泉水等其他矿山新增加10个,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22个以内。大中型矿山的比例达到45%,铅锌矿、高岭土矿等重要矿种的“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100%,并继续保持全国先进水平。

到2020年,全市绿色矿山格局全面形成,建立完善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制定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

巩固共同责任机制和多渠道投入机制,着力改善历史遗留关闭矿山的生态环境,开展全市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统筹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资源利用关系,推动在采矿山开采与生态恢复同步实施。

到2020年,全面完成苏州全市范围内历史遗留关闭露采矿山治理恢复扫尾工作。

2.2025年远景展望。

地质勘查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地质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更为突出,矿产资源勘查取得新成果。矿地融合格局基本形成,矿业空间布局更趋合理,矿山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绿色矿业建设迈入全国领先水平,矿山地质环境进一步优化。

专栏1:主要规划指标一览表

第四章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

一、基础地质调查

关注地质环境改善和生态环境安全,明显提高地质调查工作对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基础保障能力。

到2020年前,完成覆盖苏州市全市区域范围的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综合地质调查。主要工作内容为开展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地质资源环境调查、主要湖泊湿地地质环境调查,构建地质环境立体监测网络,建设地质资源环境数据库及信息系统,为实现现代化建设示范区高效管理提供地质资源环境信息化服务,开展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地质调查任务确定、工作方法使用与成果转化机制研究,总结经济发达地区地质工作模式。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根据成矿地质条件,以页岩气、地热资源为主要目的,全市共划定5个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区。规划期内,围绕划定调查评价区部署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圈定找矿靶区。

专栏2:苏州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区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规划期内,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进一步完善分区管理制度,优化矿山布局,调整矿业结构,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严格矿山准入,推进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

根据苏州市区域发展定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市设立开山采石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重点矿区和保护矿区四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一)开山采石禁止开采区(简称禁采区)。

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和《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省级以上公路两侧的可视范围内和沿江近岸一定范围进行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生态环境不可恢复地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苏州市共划定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张家港市大香山风景区、常熟市虞山风景名胜区等6个开山采石禁采区,禁采区总面积约为2877km2。

(二)限制开采区(简称限采区)。

将禁采区以外区域划定为露天开采矿产限采区,在限采区内设立采矿权,进行开采活动,要严格执行矿山准入和开发利用相关要求。

“十三五”期间,苏州市在限采区内不得进行露天开采矿产的开采活动。

(三)重点矿区。

以地热、高岭土等苏州优势特色矿产为主,在张家港市、昆山市、吴中区、吴江区、高新区等资源较为丰富和集中的区域划定6个重点矿区。

专栏4:苏州市矿产资源重点矿区

(四)保护矿区。

已列入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表但规划期内仍难以开发利用的大中型矿区或重要小型低品位贫矿、难选冶矿区划为保护矿区。苏州市共划定4个保护矿区,在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达到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之前,不得破坏性开采保护矿区内矿产资源,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规划保护矿区。

专栏5:苏州市矿产资源保护矿区

二、矿业结构调整

(一)矿山规模结构。

到2020年,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45%。

(二)优化矿产品结构。

鼓励发展精深加工业,控制初级产品加工。对地下开采矿产重大采选技术、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技术、“三下”压矿合理利用技术、各类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等进行先导性和示范性研发。积极开展地热等新能源矿产的利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加强地热资源开采动态监测与可采资源研究,实现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积极采用封闭式地源热泵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

(三)优化生产要素结构。

引导、支持矿山企业进行生产要素重组,升级矿山开采、选矿、加工工艺、技术装备,融入网络经济,提高劳动力素质,高效利用矿产资源,逐步实现矿山企业“互联网+产品+经营+客户”的物联网运行模式。

三、开采总量和矿山数量调控

进一步规范全市砖瓦用粘土采矿登记管理,已有的砖瓦粘土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陆续注销。原则上规划期内不再新建固体矿产矿山。

到2020末,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22个以内,年开采总量控制在120万吨;鼓励地热资源开发,矿山数量控制在16个以内,年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在50万吨左右;无开采砖瓦用粘土的矿山。

专栏6:苏州市主要矿产年开采总量调控指标

单位:万吨

四、高岭土开发利用

苏州高岭土在某些方面具有我国其它地区高岭土无法替代和比拟的优越性,部分矿产品在国内一些行业领域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并出口到国外。

在维持现有高岭土开发利用规模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矿产的采选矿能力与废矿、尾矿的再回收综合利用能力。注重对高岭土精深加工产品的研发,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升矿产品质量,增加高附加值产品品种,提高高岭土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水平。

五、地热开发利用

合理、规范、有序的开发地热资源,坚持综合开发,倡导地热的“梯级利用”,拓宽地热资源应用领域。加强地热水的循环利用与回收,提高地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重点发展以城乡采暖、温泉旅游、医疗保健、农业开发、工业综合利用等五大领域为主的地热产业项目。

加强地热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热资源开采总量。开发利用时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允许开采量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扩大开采。地热井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井距和取水量要科学论证,防止过度开采破坏已有井泉。两眼地热井之间的直线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2千米,在对地热井的实际出水能力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允许在附近进行第二眼地热井的施工。

地热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应结合地热资源条件及地区经济发展的需求,充分利用地热资源,降低地热尾水排放温度,提高地热水综合利用效率。加强回灌技术研究和应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单位利用热能消耗后的尾水进行原水回灌,防止出现因集中、过量开采导致地热资源的衰减。

六、主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注重政策引导,强化矿山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积极探索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切实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到2020年,锌、铅以及高岭土等主要开采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三率”指标的达标率达到100%,超过国家的“三率”指标要求,并继续保持在全国先进水平。

在利用低品位、难选冶资源、矿山废弃物等方面不断探索,树立高效、绿色、安全、环保的先进典型,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引导作用,形成“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生产方式,以节约和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动矿业循环经济发展,带动全行业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全面提高。

七、绿色矿山建设

要通过积极引导,政策激励,组织做好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示范,进一步探索绿色矿山建设方法,总结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

要在已有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绿色矿业建设,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整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从而进一步促进全市绿色矿业发展和矿山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一、总体要求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强全市新建和生产矿山准入条件管理,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全面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及时把握矿山地质环境新动向。加强矿山开采监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符合科学开采、环保优先的要求,做到边开采边治理。

加强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设施保护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通过植被恢复、景观改造、土地复垦等因地制宜的治理方式,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创新矿业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新机制,遵循“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多元化资金融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细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动态与过程监管以及治理恢复后的管理利用规范。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由末端治理转向设计、开采、利用等全过程的预防、控制、保护、治理及重建。

制定与生态矿业发展相协调的新建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作为采矿权审批的必备要件。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不符合环境准入原则的,不得进行开采活动。

(二)在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积极推进和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化,矿山废弃物排放减量化、管理利用资源化、处理存放无害化,采矿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同步化,矿山生产文明化。建立完善在采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推广矿山开采监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符合科学开采、环保优先的要求。

在采矿山必须编制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强化预警预报,努力将隐患点状况置于掌控之中。针对排查出的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控和巡查。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纳入矿山企业年检重要内容,制定生态矿山考核检测指标,建立和实施生态矿山达标激励机制。

三、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优化国土资源生态景观功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关闭露采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多方筹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消除关闭矿山对矿区周边环境的影响,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重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青山绿水,改善和重建矿区生态环境。

到2020年,全面完成苏州全市范围内历史遗留关闭露采矿山治理恢复扫尾工作,通过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恢复,改善矿区和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投资环境,美化主要道路两侧及旅游风景区的外部环境;复垦矿山废弃地,扩大废弃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七章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及监督管理

一、勘查规划区块与管理

(一)勘查规划区块。

苏州市已设探矿权保留勘查规划区块25个,在此基础上在全市地热、矿泉水等重点勘查区或远景区内,拟空白区新设勘查规划区块16个;其中拟空白区新设地热勘查规划区块15个,拟空白区新设矿泉水勘查规划区块1个,基本分布于吴中区、吴江区、昆山市及张家港市等区域,确定的勘查规划区块是规划期内投放探矿权的主要依据。

(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

1.勘查准入。

(1)资格准入。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严格限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失信纪录的探矿权申请人参与交易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事相应的矿产勘查活动。

(2)空间准入。

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探矿权。设立除地热和财政资金全额投入的勘查项目以外的第一类矿产探矿权,应符合地方政府相关规划。地热、矿泉水矿业权设置原则上应保持2千米以上距离。

(3)规模准入。

原则上禁止在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圈定的最小预测区内圈大探小、化整为零。新立探矿权勘查区块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探矿权人的年度最低投入规模不得低于相关规定。

2.勘查管理。

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机制,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引导的投入机制,构建多种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探矿权的招、拍、挂管理和探矿权出让,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规划鼓励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之中,加快地质调查和资源勘查市场化步伐。对矿业权人的相关勘查信息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进行真实、及时的公示。

加强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科研综合水平。

二、开采规划区块与管理

(一)开采规划区块。

原则上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矿区都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类矿产(无风险矿产)根据本地区需要划定开采规划区块。苏州市已设采矿权保留开采规划区块12个,在此基础上全市新划定开采规划区块10个,均为地热的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主要分布在吴中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张家港市及昆山市等区域。

(二)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

1.矿山准入。

(1)资格准入。

严格按照国家矿业权出让规定出让采矿权,保护正当合法竞争。参与采矿权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投标要求。严格限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失信纪录的采矿权申请人参与交易活动。外商投资企业遵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事相应的采选活动。

(2)空间准入。

遵循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对采矿活动的差别化管控要求,禁止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从事采矿活动。

开山采石禁采区内不得新设露天开采石材石料及其他矿产资源采矿权。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3)规模准入。

对全市涉及矿种制定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不符合规模准入条件的不得建设开采,原则上相应矿种在采小型矿山到期后不得延续开采。

(4)资源利用技术准入。

禁止采用落后的、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采和选矿淘汰技术,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和江苏省《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矿山企业应保障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

2.开采管理。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调控,鼓励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防止过度开采,保障资源可持续供应。对矿业权人的相关开采信息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进行真实、及时的公示。

按照有序开发、支持产业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加强资源整合。加强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管理。鼓励开发深部中高品位地热资源,发展地热采暖和发电。实行地热梯级利用,提高地热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积极开展区域浅层地热能地质调查评价和资源区划工作。

第八章 规划的实施

一、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根据“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新定位,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加快实现管理方式转变。围绕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作用。加强规划计划引领,突出规划法律地位,注重刚性考核,差别化把握弹性。优化工作部署,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服务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化的现代化服务功能,推进矿产开发科学管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管理水平,创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业态。

二、完善规划实施考核制度和规划审查制度

将规划中明确的矿山数量、开采总量、矿山规模、“三率”指标、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主要约束性指标和任务纳入到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领导责任制,列入各级领导的业绩考核范畴。

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调控勘查方向和开采规模,促进全市矿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新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矿山地质环境项目,必须在登记发证前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矿业权项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加强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

建立政府与矿山企业间的沟通机制,为企业提供充分的规划实施信息,将企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结合,将企业行为与规划目标相结合,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引导企业主动参与规划实施。

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引导和扶持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益,推动矿业循环经济发展。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新方法、新技术研究,构建矿山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技术方法体系,有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推进生态矿业建设。

四、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要结合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统筹资金平衡和重点项目安排。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任,合力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开展重大地质找矿项目,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和协调管理,确保完成各项规划目标任务。

五、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引入信用管理,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进入规划禁止开采区、保护矿区进行开发的,要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并进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规划实施到一定时期,开展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规划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提出规划进一步实施的改进意见,提供需要对规划修改或调整的依据,提高规划实施效果。

六、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国土资源“一张图”成果,完善市、县(区)二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的最新成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与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映矿政管理现状及其与目标的一致程度,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九章 附 则

一、规划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规划由文本、附表、附图和编制说明组成,具有同等效力。

三、规划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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