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后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出发,明晰权责和规定,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据悉,《条例》适用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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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亮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月1日起实施

2018-01-26 11:51 来源: 贵州发布

1月24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后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出发,明晰权责和规定,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全文共八章八十九条,分别从总则、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域污染防治、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和法律责任八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说明。

记者浏览《条例》发现,该《条例》主要有以下十大亮点:

一是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条例》明确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定期公示考核结果。今后,这部《条例》将促使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努力做到在其位谋其政,不敢有所懈怠。《条例》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得一清二楚,哪一类水污染由谁来管、责任如何划分都很明确。

二是将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纳入常态化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对重点排污单位,还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开其自行监测的水污染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突出规划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条例》坚持规划先行理念,专门用一章的内容来对规划作出规定,在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规划、重金属行业水污染防治规划、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六个方面作了重要规定,突出规划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些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将极大地改善贵州省的水环境质量。

四是区域限批制度将有效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条例》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减排任务、未达到规定水环境质量目标的、未完成限期达标规划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会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达不到减排目标的地区,将尝到区域限批所带来的苦果。

五是执法措施可操作性强。《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污染,甚至有关违法排污的证据可能灭失的,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这些措施简单管用、见效快,充分体现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针对执法实践活动中有关部门反映的立案难、执法难、执行难的问题,《条例》作了积极回应,新增设了一个制度: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制度的实施,必将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发挥积极的作用。有关部门要积极用足、用好这个制度,让它为生态贵州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六是推行水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为解决企业事业单位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要求,建好以后不运行等问题,《条例》设置了第三方运营制度,以期有效克服企业自身管理弊端,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设备安装后无人管理、基本上处于停运或半停运的局面,以解决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短板问题。

七是提高了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标准。对饮用水的保护,《条例》专门设置了7个条文进行规范。主要的亮点在于对取水口的设置提高了要求,取水口水质必须达到标准,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取水口,要进行整改。在饮用水源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了封闭管理制度。以前绝大多数水库的管理,都是开放式的,人、牛、羊、猪都可以随意进出,乱拉、乱扔现象相当普遍,基本处于脱管现状。《条例》实施后要求把饮用水源围起来,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划出必要的保护区域。

八是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的实际,重点关注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贵州省地下水资源丰富、地下水资源联通性好,一旦地下水被污染,后果不堪设想。为此,《条例》专门用一个专章规定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加强对地下水环境状况的评估、监测、防止渗漏、垃圾填埋、水质修复等,突出保护我省宝贵的地下水资源。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条例》规定的罚款最低起点是2万元,最高可罚20万元。

九是突破性地增加了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条例》突破性地专门设置了7个条文规定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处理问题,填补了农村水污染立法方面的一个空白。《条例》实施以后,农村乱排乱放,垃圾随意乱扔、养殖污水横流的现象将得到有效整治。《条例》还专门对禁养区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对不适合养殖的区域,将禁止养殖;对乡镇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以前基本上处于放任状态,无人监测。《条例》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有关监测部门每季度要发布一次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条例》还规定,对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其他区域,政府要专门制定计划,明确治理倒计时,分步予以实施。

十是对工业污水、城镇污水、医疗污水的处理,《条例》都作了详细的规定,黑臭水、有毒有害水体将得到有效的治理。

原标题:热点 | 十大亮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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