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南昌市政府印发《南昌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南昌市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到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昌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3日
南昌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充分发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促进我市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到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依法赋权,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指导已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建设项目在国家统一时限内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与环评制度衔接,在内容衔接上,新建企业的环评要求必须纳入许可证内容中。在技术规范上,两者实现统一规范源强核算。在环境监管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是环评后评估的重要内容。
统筹排污许可证发放与达标计划工作安排。以核发排污许可证为契机,全面梳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对没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加强环境统计、污染普查等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业,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作为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的统一数据,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物普查,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打好基础。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全市统一时限要求,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分期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管计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根据违法排污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等措施,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业的范围,推动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
(五)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督导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及时公开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信息。
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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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要做好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人员、办公场地、资金等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跟踪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完善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技术体系,实现移动执法全覆盖,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三)开展宣传培训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会议推荐:
一、会议简介
为配合排污许可制度逐步全面实施,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联合北极星环保网定于2017年12月9日在北京召开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座谈会,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深入解读排污许可制度及其技术规范,重点是地方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并且请参会地方环保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分享开展排污许可工作半年多来的经验以及困惑,共同探讨解决和优化的方案。
二、会议议题:
排污许可制度及其技术解读
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经验
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中遇到的困惑及解决思路
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提供排污许可服务的程序规范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12月9日,会期一天(12月8日全天报到)。
地点:北京
四、会议组织
主办单位: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支持单位:北极星环保网
五、会务组联系方式:
庞 帅 18333522682
崔春蕾 18603361882
李巍然 13031878217
孙焕杰 1850336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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