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7〕144号)要求,结合保护区实际,州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全面整改,尽快完成生态环境恢复”原则,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恢复治理工作总体要求
对自然保护区内15处重点问题(实验区4处,缓冲区11处)和4处遥感监测旅游设施(实验区2处,缓冲区2处)进行全部整改;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生态问题,在限期整改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实行“一处一方案”的原则,立即开展治理和恢复工作。
二、恢复治理工作完成时限
2017年8月1日—9月10日,利用40天时间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内重点问题整改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三、恢复治理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制定恢复治理方案
由巴音布鲁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与和静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深入保护区现场,对保护区内15处重点问题和4处旅游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按照“一处一方案”的原则和治理恢复的技术标准及整改要求,制定保护区内重点问题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方案,同时组织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审查,方案确定后立即实施整改。
(二)恢复治理分类处置
1. 重点问题15处。对自然保护区内15处重点问题(2处采石场,13处工矿用地),必须按照恢复治理工作“一处一方案”的标准和要求,按时提交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方案,并于8月31日前,保质保量完成自然保护区内重点问题环境恢复和生态治理工作。
2. 旅游设施4处(实验区2处,缓冲区2处)。对缓冲区内2处旅游设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由和静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限期于8月30日前进行拆除,并恢复生态;对实验区内2处旅游设施,由和静县人民政府督促景区管委会进行进一步整改。
未能通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将责令在一定期限落实完成整改,并视实际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恢复治理措施
1. 按照“先核心区、缓冲区,后实验区”的整改顺序,科学组织自然保护区内突出问题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合理安排整改期限。
2.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监督,和静县人民政府督促景区管委会进一步整改实验区内旅游设施,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3. 在对缓冲区内旅游设施进行拆除中,要严格监管施工现场,坚决杜绝对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确保不再发生二次污染。
4. 和静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的安全监督,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5.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要收集整理突出问题整改前后的影像资料,做到“一处一档”,并作为生态恢复验收工作必备资料之一。
(四)恢复治理监督和验收
1.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会同和静县人民政府抽调专人具体负责组织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驻点现场指挥,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审查,适时上报整改进度。
2.完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和静县人民政府、环保、林业等单位,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对恢复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所需资金概算
新疆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和静县人民政府财政自行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和静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疆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在思想认识上真正对标《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和自治区对卡拉麦里山自然保护区相关责任人处理通报,切实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确保如期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治理恢复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新疆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和静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责,加强协调沟通,加大督导检查,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进展情况,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三)强化督查问责。新疆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存在的重点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的、临近整改时限且明显无法整改到位的,领导小组将报请州党委、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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