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庆市印发了《肇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建成水陆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肇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围绕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建立完善条块结合、部门协同的分工合作机制,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的责任和权利。
2.健全制度,统筹规划。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加强统筹管理,优化网络布局,逐步形成定位清晰、要素齐全、点位合理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3.科学监测,创新驱动。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推动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在线监测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4.信息共享,测管协同。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水平。建立环境监测、监察和监管的快速响应联动机制,提高监测和监管执法的效率。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成水陆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优化整合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覆盖全市、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
1.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在现有城区国控站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布点,加强市级和县级站点建设。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推进微型空气自动监测站网格化建设,完善综合观测点的颗粒物源解析和立体监测等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设路边、码头、农村等空气监测站点及垂直监测、遥感监测等专题站点,将机动车信息库与大气环境监测网络联动。逐步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金属监测能力。
2.水环境监测网络。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要求,优化和完善各级河道监测断面;结合《肇庆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在全市主要流域(西江流域、北江流域、绥江流域、贺江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湖泊(星湖、九坑河水库)、重污染河涌、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提升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化学物质监测能力。
3.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立以耕地、饮用水水源地和污染地块等为重点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涵盖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主要农产品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行业企业(含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畜禽养殖场等)及其周边区域、大型交通干线两侧、历史污染区域等。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加快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市、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环境监测机构对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
4.噪声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现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建成较为完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到2018年,实现市级声功能区噪声环境质量的自动监测。
5.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根据深入推进国控点水体和空气γ辐射环境监测,在我市新建1个空气γ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在重要农产品基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及其周边地区开展土壤、水体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
6.生态监测网络。建设卫星遥感监测监控中心,打造无人机航空遥感应用示范基地,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遥感立体监测网络,实现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和敏感区等区域的大范围、全天候监测。在生态保护红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重点地区定期开展重点地区生态状况遥感监测与评估。配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生态公益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管。
7.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建立完善市、县、镇(街)三级重点污染源名单,每年进行动态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分级公开监测信息。拓展对机动车、船舶、飞机等移动污染源,建筑工地等扬尘污染源,畜禽养殖、种植业等农业污染源的监测与统计。
(二)落实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全市联网、集成共享、统一发布。
8.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通过通报、会商机制,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9.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依托省级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集成环境保护、气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监测数据,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实时发布与共享,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10.准确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加强自动监控、提示预报预警与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11.建立空气、水、土壤、辐射环境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
(1)空气——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开展市区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和源清单编制的常态化工作。加强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逐步形成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2)水——结合污染源分布和流域水质风险,建立宏观与微观融合、质量与通量并举、人工与自动互补的全市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西江、北江、绥江、贺江等流域干支流水体和大中型水库、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等的水质监测与预警。
(3)土壤——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水平,开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加强典型区域土壤重金属来源分析、土壤有效态监测、土壤可溶性毒物毒性监测,开展土壤污染物潜在生态风险研究。
(4)辐射——以环境辐射监测系统和应急监测系统为基础,以重点流域和重要区域为重点,开展核辐射安全预警监测。开展针对全市放射性风险源及敏感目标的详细调查,建立分级、分类、分段的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体系。加强核与辐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设,实现动态更新。
12.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全面完善产业园区监测网络,提升产业园区特征因子监测能力和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水平。
13.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分级分类管控,配套实施生态补偿等相关制度,提升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和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和处置体系。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四)构建测管联动、依法追究的生态环境监测机制。
14.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相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大对环境监测机构的证后监管力度。创新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投诉举报和市场推出机制,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肇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生态坏境和资源方面调查监测数据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15.建立环境监测、监察与监管的快速响应联动机制。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16.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三、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改革,构建科学有力的保障体系
17.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遥感解译和无人机(船)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监测预报预警、大数据分析等能力建设。
18.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检测技术体系,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科研创新,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提升我市监测科技创新能力。
19.培育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管理。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相关工作场所的辐射检测或者个人剂量检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激励约束,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广泛凝聚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共识。在强化政府新闻发布、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扩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面,着力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主动性和关注度。
四、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及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实施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间,定期将实施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投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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