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工业(铜、铝、铅锌分册)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至此,2017年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13个行业的技术规范已全部发布。下一步,环保部将加强指导和督导,确保年底实现既定目标。技术规范发布同时,环保部还举办了多期全国环保系统的培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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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环保部集中发布7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2017-10-02 08:12 来源: 中国排污许可

9月底,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工业(铜、铝、铅锌分册)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至此,2017年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13个行业的技术规范已全部发布。下一步,环保部将加强指导和督导,确保年底实现既定目标。技术规范发布同时,环保部还举办了多期全国环保系统的培训。32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共304人参加了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培训。“十一”假期后,环保部还将组织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培训。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该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和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3类涉及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规定了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关于排放口实施分类管理

技术规范对原料药制造企业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由于挥发性有机物是原料药制造企业废气控制的重点,该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全厂排放量80%以上的工艺有机废气排放口、发酵废气排放口、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列为主要排放口。同时,参考其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将原料药企业中的锅炉烟气排放口、危废焚烧炉烟气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罐区废气排放口、工艺酸碱废气排放口、工艺含尘废气排放口、危废暂存废气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不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控。

将废水总排放口列为主要排放口,对《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中列出的污染因子进行管控。将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和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不对排放量进行控制。

VOCs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需要用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并取严。一种是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平均排气量和平均产能的乘积来核定的年许可排放量,另一种是结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排放平均水平,采用单位产品排放绩效核定年许可排放量。

目前仅针对生产维生素C类、维生素E类、青霉素类、咖啡因、头孢类等产品给出绩效值核算方法,其他品种可以直接按照第一种方法核算许可排放量。

废水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废水许可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产品产量与许可排放浓度确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向单独处理的集中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各类水污染物间接排放许可浓度,按照排污单位与集中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但对于第一类污染物,必须满足车间或生产设施达标的要求。

废水总排放口进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类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21903、GB21904、GB21905中的其他污染物项目年许可排放量。在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的原料药制造企业应申请总磷、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关于总磷、总氮的监测频次

水环境质量中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以及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无机氮)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磷总氮要强化自行监测的要求。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药工业》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制造、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制造、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VOCs的定义与监测指标

技术规范结合当下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要求,增加综合指标挥发性有机物为管控因子。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TOC或NMOC监测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农药工业排污单位特征污染物的确定

农药工业化学合成反应工艺路线复杂,产污环节多。特征污染物的管控是农药行业环境管理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针对农药行业的复杂情况,本标准规定了特征污染物的界定,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地标以及环评中的污染物项目。其中未发布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即无监测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暂不在排污许可证中管控。

对于水污染物,杂环类农药原药制造排污单位执行《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其他类农药工业制造排污单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为体现现行排放标准的要求,增加了GB21523和GB8978的特征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控制指标。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待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并提出总磷、总氮的排放限值要求后,还应申请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的计算

技术规范提出两种核算方法—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和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方法,规定核算时应同时满足两种方法核定的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方法是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口的基准排气量和年设计运行时数核算。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方法是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产品工业废气量排污系数、和产品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核算,产品工业废气量排污系数来源于《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对于水污染物,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方法是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污单位产品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算。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方法是依据排污单位产品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绩效值核算,排放绩效值按照前期排放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研究结果,结合行业排放平均水平得出。

农药制剂企业的简化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单纯混合和分装即农药制剂企业属于简化管理范畴。技术规范在许可排放限值、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处体现了对简化要求的管理。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

技术规范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中规定的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不同原料及生产工艺的差异化管理

本标准结合行业不同原料、不同工艺的产污排污特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以煤为原料的企业、以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企业,往往产生更多污染物,因此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自行监测和实际排放量核算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要求:一是为有效降低氨及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出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的造气废水、脱硫废水等工艺废水应密闭集输,避免集输过程中水中污染物以逸散形式向大气排放;二是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循环冷却和开停工过程中氨、硫化氢、苯并(a)芘等特征因子,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放气中酚类、非甲烷总烃,厂界酚类、苯并(a)芘应开展监测;三是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循环冷却和开停工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应核算氨、硫化氢、苯并(a)芘等特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用于后续征收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根据氮肥工业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将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情形。根据工艺不同,将燃烧炉尾气、硫回收尾气、尿素单元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的排放口列为主要排放口;备煤单元含尘废气等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排放口归为一般排放口;将目前没有排放标准但排放污染物的造气循环水冷却塔、造气炉放空管、火炬等列为特殊排口。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其他排放情形既不许可排放量也不许可排放浓度,但需要核算实际排放量。

污染因子及许可排放浓度确定原则

污染因子根据排放现状选取,排放限值按照现行标准进行确定。除公用工程锅炉和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吹风气余热回收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以焦炉气为原料的脱硫再生槽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外,其他氮肥行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废水依据《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确定污染源及污染因子。

关于氨的管控

氨是合成氨行业的重要污染物,也是主要的恶臭污染物、PM2.5的前体物。氨的主要排放源为尿素单元。因此,本标准将尿素单元排气筒列为主要排口,在强化氨的污染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核算氨年许可排放量,并加强有组织排放控制和厂界监测。

关于基本信息填报

氮肥工业生产单元众多,生产工艺复杂,不同原料对应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工艺类型、辅料、生产设施、产排污节均不尽相同。为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本标准按生产单元填报原辅料、生产工艺及是否为产排污节点,并按原料类型对生产工艺细分为工艺名称及类型。同时,为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排污单位在填写排污许可申请表时,首先选择原料种类,再根据原料种类选择相应下拉菜单。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

技术规范适用于纺织印染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5,纺织服装、服饰业18。

许可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

关于废水,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6)、《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7)、《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若排污单位的产品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类别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不同产品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关于废气,本标准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现行标准,明确了锅炉排气筒为主要排放口,印花、定型、涂层工艺废气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等大气污染物按照GB13271中的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由设计燃料用量、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基准烟气量确定。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对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项目均按照GB16297的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按照GB14554中的要求执行。

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

标准规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核算废气污染物一般排放口实际排放量和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根据自行监测要求,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应采用自动监测的,应采取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实际排放量。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排污单位应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直排进行核算。对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应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技术规范适用于所有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含鞣制工序(包括复鞣工序)的制革企业于2017年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制革企业于2020年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与时序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保持一致。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主要来源包括:准备工段的水洗、浸水、脱脂、脱毛、浸灰、脱灰、软化等工序,主要水污染物为有机物、无机盐和悬浮物;鞣制工段的浸酸和鞣制等工序,主要水污染物为无机盐、三价铬、悬浮物等;以及湿整饰工段的中和、复鞣、染色、加脂、喷涂、除尘等工序,主要水污染物为有机物和悬浮物。排放废水类别分为含铬废水(如使用三价铬鞣剂进行鞣制加工)、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按照现行环保政策要求,制革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废水只能有一个总排放口。含铬废水单独沉淀处理达标汇入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通过总排放口排放。其中,废水总排放口和含铬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锅炉废气、涂饰车间涂饰有机废气(大部分为水性涂饰材料,不产生有机废气)、磨革车间磨革粉尘、原料皮库及污水治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等。其中,锅炉供热系统烟囱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量核定方法

本标准根据行业特点,明确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等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还对总氮、总磷许可排放量。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文件,应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实施总铬许可排放量。针对以往总铬监测点位、总量核算节点不清晰的问题,本标准明确了制革工业水污染物中总铬许可排放量由车间或生产设施排口许可排放浓度、产品产能及含铬废水基准排水量确定;其他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总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产品产能及全厂废水基准排水量确定。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由设计燃料用量、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基准烟气量确定。

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总铬监测点位于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因此,核算总铬许可排放量时,使用含铬废水的基准排水量,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等许可排放量时,使用全厂废水基准排水量。

制革生产加工中的水量通常以皮重进行计量。目前,环评批复中对企业产能单位的表述各不相同,分别以张数、成品革面积进行计量。本标准明确了不同原料皮重量、面积、张数之间的换算关系,统一核算许可排放量时产品产能计算单位。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技术规范适用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除蔗渣用于生物质燃料锅炉和甜菜制糖中的颗粒粕生产外,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不适用于本标准。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主要排放口确定原则为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的排放口以及锅炉排放口。标准规定主要排放口核算许可排放量,并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实施精细化管理。将其他数量多、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排放口归为一般排放口,仅管控污染物浓度。

对于甘蔗制糖企业,锅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占全厂排放量的96%以上;对于甜菜制糖企业,锅炉烟囱和颗粒粕生产中干燥器废气两个排放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占全厂排放量的97%以上。因此,将锅炉和颗粒粕生产中干燥器废气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振动筛选机糖粉、包装废气以及颗粒粕生产中造粒机废气等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企业生活污水单独排向市政管网的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颗粒粕造粒系统许可排放量

对于氮氧化物,采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表2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0mg/m3,企业实际可达)和基准排气量11000Nm3(干烟气量)/t颗粒粕计算,得到生产单位产品(颗粒粕)的氮氧化物排放量限值为2.64kg/t颗粒粕,本标准规定该限值与颗粒粕产能的乘积为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限值。

关于监测频次确定

本标准明确排污单位可对颗粒粕系统干燥器处理装置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指标选择在线监测或至少每周手工监测一次。制糖生产中的结晶分筛系统、包装系统和甜菜制糖的颗粒粕系统中造粒机除尘装置排气筒的颗粒物采用手工监测,要求生产期内至少监测1次。锅炉废气污染物监测频次依据HJ820确定。对于无组织废气生产期内在厂界至少监测1次,监测指标包括臭气浓度、硫化氢和氨。

制糖工业属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农副食品加工重点行业,本标准要求对废水主要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进行自动监测;同时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对氨氮按日监测,对悬浮物、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按月监测。由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要求对于总磷、总氮超标水域实施流域、区域性总量控制,故本标准规定总氮(无机氮)/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以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

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有色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本标准标准分为10个分册,涵盖铜、铝、铅、锌、锡、锑、汞、镁、铝、钛等11个子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有色金属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计划分两批发布,第一批发布铜、铝、铅锌三个分册,指导铜、铅锌冶炼排污单位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电解铝排污单位于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第二批发布其余七个分册,指导其他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单位于2018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确定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

本标准在选取颗粒物、NOX、SO2、COD、氨氮5项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征,结合行业污染排放标准,选定了铅、砷、汞、镉化合物及氟化物5项特征污染物作为要许可排放量的重金属污染因子。其中,铅、锌、铜冶炼行业的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是废气污染物SO2、NOX、颗粒物、铅及化合物、砷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镉及化合物,废水污染物COD、氨氮、总铅、总砷、总汞、总镉;铝冶炼行业电解铝的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是废气污染物SO2、NOX、颗粒物、氟化物,废水污染物COD、氨氮。地方有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可根据需求扩大对有色行业许可排放量控制污染因子的范围。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技术规范将排放口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废气排放口,将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排放种类多的排放口设置为主要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管控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考核5+X种污染物(5种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X种为总铅、总砷、总汞、总镉、氟化物);将其余的污染物排放口设为一般排放口,只管控许可排放浓度。

铅锌冶炼单位废气许可排放量

铅锌冶炼行业现行大气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不同排放口重金属排放浓度差异较大,如果以排放标准限值和主要排放口基准排气量核算重金属许可排放量,势必造成企业许可排放量偏大,与企业实际排污情况不符;同时,铅、锌冶炼行业重金属产排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为保证铅锌冶炼行业重金属许可排放量与实际排放情况的相符性,体现铅、锌冶炼行业重金属排污的差异性,本标准同时给出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确定许可排放量两种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主要根据主要排放口主要产品产能、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和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确定。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核定许可排放量主要依据单位产品排放绩效和主要产品设计产能确定。

以上7个标准中,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应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原标题:【重磅】环保部集中发布7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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