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韶关环保局印发《韶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根据规划,韶关将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主要深化重点污染源脱硫脱硝。重点推进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和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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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十三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附项目)

2017-09-28 14:2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广东韶关环保局印发《韶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根据规划,韶关将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主要深化重点污染源脱硫脱硝。重点推进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和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煤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燃煤机组同步开展特殊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治理,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全文如下: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驻韶及市直有关单位:

《韶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韶关市环保局反映。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8日

韶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

前言

“十二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韶关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紧紧围绕“绿色转型、振兴发展”这一主题,在地区生产总值逐年稳步增长、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绿色发展战略,加快实现绿色转型振兴发展。同时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为契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施污染物减排,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十二五”以来的不懈努力,全市城乡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并逐步改善。

“十三五”时期是韶关市大力实施主动融入珠三角战略、实现经济和社会快速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更是韶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关键时期,也是理顺环境管理体制、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机遇期。因此,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韶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三五”期间全市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规划》编制基本路线为:以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实施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管控,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创新环境监管手段,完善环境长效监管机制和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生态红线思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推进跨越式绿色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均衡发展。

《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了综合反映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目标与指标体系,提出了十大任务,规划了八类共118项重点工程,并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现状与环境问题

(一)“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回顾。

“十二五”期间,韶关市始终坚持实施绿色韶关战略,推进了多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环境监管、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有效开展生态建设。

1.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并稳步趋于良好。

2015年,韶关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控制在二级标准以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排放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明显。2015年,市区环境空气各项监测指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年平均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20~143之间,空气质量优良(0

此外,2015年全市武江十里亭、曲江苍村水库、乐昌武江铁路桥上游、南雄瀑布水库、仁化赤石迳水库、始兴花山水库、翁源园洞水、新丰白水礤水库、乳源南水水库等9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为100%,部分水源地优于水质控制目标。韶关市区武江十里亭、曲江苍村水库等2个饮用水源地按国家环保部要求进行了水质全分析,109项分析监测项目全部达标。江河水质,2015年主要江河水系水质状况总体良好。全市9条主要江河(北江、武江、浈江、南水河、墨江、锦江、马坝河、滃江、新丰江)17个监测断面(13个Ⅱ类、4个Ⅲ类)的水质均达到所属功能类别水质标准,水质达标率为100%;1个跨市河流交接断面(高桥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城区噪声环境,市区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年平均值为55.9分贝,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2类限值(60分贝)。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年平均值为66.7分贝,达到国家道路交通噪声一级标准(68.0分贝),声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的水平。

至2015年底,已基本完成《韶关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中的要求指标。

2.推进污染减排工程,突出重点。

“十二五”期间,市政府组织编制了《韶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韶关市“十二五”污染物总量分配研究报告》、《韶关市“十二五”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奖罚办法》、《韶关市“十二五”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扶持办法》等系列文件,制定年度减排计划,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了“十二五”节能减排责任书,分解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重点企业减排工作目标和责任。

一是大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新扩建4家污水处理厂和14家中心镇污水处理厂,全市新增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15.75万吨,目前日处理能力总计达41.48万吨。

二是加快推进火电、水泥、钢铁及工业锅炉治理工程。韶关粤江发电厂有限公司和韶关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均已建成脱硫脱硝设施,全市3座新型干法转窑水泥厂已全部完成降氮脱硝工程,宝钢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烧结机已完成全烟气脱硫工程、污水处理厂完成了30%中水回用工程,凡口铅锌矿完成了尾矿库废水处理技改工程项目,24台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淘汰整治任务。

三是不遗余力完成农业源规模化养殖场减排工程。2015年,686家规模化养殖场完成了减排工程设施建设及减排台账收集、编制工作,其中675家规模化养殖场通过了环保部核查核算组的认定,通过认定率达98.4%。“十二五”期间,全市共计新建6间有机肥加工厂,总共108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项目通过了减排认定。

四是大力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2015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9679辆,“十二五”累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20415辆,超额完成省下达的淘汰任务。

经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核定,韶关市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5.08万吨、0.571万吨、3.24万吨和3.18万吨,比2010年分别下降16.2%、21.7%、43.3%和21.5%,全面完成了2015年度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超额完成了“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

3.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显著。

2014年《韶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正式出台,以“废气、扬尘”污染防治为重点,强化污染减排,加强环境监管,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通过深化扬尘治理,加强城市扬尘、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加强对重点排放企业的监管,抓好钢铁、水泥、火电、油气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烟气设施升级改造任务,2015年完成了66家加油站和1家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程项目的验收。制定了《韶关市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联合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印发了《韶关市营运黄标车鼓励淘汰补贴实施方案》,加快对黄标车及老旧车的淘汰工作。全年淘汰黄标车9679辆,完成年度计划的343.34%;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营运的黄标车2776辆,完成年度计划的132.76%。制定并实施了扩大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方案。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淘汰、整治计划,完成了省下达的淘汰/整治13台锅炉/窑炉的年度任务。制定了《韶关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建立我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机制。2015年韶关市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4.21%,环境空气质量趋于改善。

4.强化环境监管,维护公众权益。

2015年,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1469人次,检查企业4377家次,下达整改通知书204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6份,立案66宗,下达处罚决定55宗,结案55宗,处罚金额241.2万,关闭企业5家,限产停产企业10家,移送行政拘留4宗,移送违法犯罪2宗。

2015年,全市受理群众反映各类环保问题信访件1631宗,比上年同期下降13%,处理率为100%。其中,来信205件、12369环境信访投诉热线电话734件、来访74批共186人、网络问政438件。市环保局受理群众反映各类环境信访件647宗,比上年同期下降12.7%。其中,来信135件、12369环境信访投诉热线电话321件、来访36批共51人、网络问政155件。

5.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落实总量指标环保前置审批,不断完善环保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污染严重且治理难度大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规范审批行为,改革优化审批流程,下放产业集聚度较高行业的新项目审批权,减少审批层级,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审批效率。2015年,全市办理各类新建项目环评审批1115个(其中报告书46个、报告表563个、登记表506个),项目环评审批否决1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331个;办理许可证453份(其中:广东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323份、建筑噪声排污许可证123份、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5个、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1个、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初审1个);办理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转移许可审核事项231个;办理汽车环保标志174607份;办理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委托证书9个。其中,市级办理各类新建项目环评审批280个(其中:报告书43个、报告表118个、登记表119个),同比持平,项目环评审批否决1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79个,同比减少了36.3%;办理许可证148份(其中:广东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80份、建筑噪声排污许可证61份、辐射安全许可证5个、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1个、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1个),同比减少15.4%;办理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审核事项189个,同比增长13.9%;办理汽车环保标志99071份,同比增加119.6%;办理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委托证书9个。

6.积极开展重金属防治工作,保障生态安全。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积极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保障生态安全。组织编制了《广东韶关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韶关市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方案》、《韶关仁化县董塘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重金属防治整治方案,制定《韶关市重点区域2015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5-2017年)》、《韶关市大宝山矿区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有效推进方案中重大工程的落实。

针对大宝山区域,积极推进矿区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效显著,完成了李屋拦泥库周边清污分流工程和拦泥库坝体加高工程,露采井下470中段民窿废水收集工程并投入运行,李屋溪应急坝建设及李屋拦泥库4.5万t/d外排水处理扩建工程已全面完工。此外,积极推动落实仁化县董塘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了凡口铅锌矿区选矿厂破碎工段排气改造工程、丹霞冶炼厂污水处理改造主体工程建设和小枧坑稀土矿遗址复绿工程等。根据《韶关市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对137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落实综合整治任务。

7.积极开展生态建设,保护自然生态。

截止2015年底,我市已建成各级自然保护区34个,其中国家级4个、省级12个、市级3个、县级15个,总面积达2549.44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面积和各种野生动植物数量居广东之首。全市共有7个乡镇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2个乡镇、2个行政村和6个自然村以及4个生态园被命名为“省级生态示范镇(村、园)”,22个行政村、55个自然村被命名为“市级生态示范村”;韶关市隘子镇被命名为省级生态示范镇,并被推荐为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省级绿色学校1所。

(二)主要环境问题。

1.产业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传统的资源密集型产业所占比重大,其产业结构建立在资源开发的基础上,资源利用率不高,资源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能源结构单一,我市工业企业仍以燃煤为主,煤炭的燃烧造成二氧化硫和烟尘的大量排放,大气污染呈现典型的尘粒型污染特征。

3.历史遗留环境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和重金属污染修复任务艰巨,大宝山重点区域横石水断面水质仍存在镉超标现象,仁化县董塘镇、翁源县铁龙林场等受到矿区影响的区域土壤重金属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与附近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距离过近,环境健康风险隐患较大。

4.农村与农业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显现,农村面源污染对江河水质的影响较大,农村饮用水源存在安全隐患。

5.环境监管能力和环境预警应急体系难以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基层环境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环境监管和执法压力大。

6.全社会保护环境质量的意识还不够,一些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意识薄弱,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片面强调企业困难,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或使已建成的环保设施不能充分发挥应有效益,导致客观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主动融入珠三角,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着力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的生态环境面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韶关建设成为珠三角融合发展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美丽韶关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坚持绿色原则,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2.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以联合整治水环境和大气环境为重点,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3.消减旧账、不添新账。全面实现总量控制要求,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4.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分区控制、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因地制宜,对生态功能重要和敏感性强的区域坚持保护,对适宜发展经济的区域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科学规划,统筹发展,根据各县(市、区)不同发展目标和面临的环境问题,实施相应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战略。

6.创新机制、强化法治。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环境管理机制,鼓励相关方参与,创新管理机制,落实环保目标和责任。探索区域环境问题联防联治的新机制,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强化法治、社会共治。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依法对污染源、排放过程和环境介质实施统一监管,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三)《规划》思路与目标。

1.《规划》思路。“十三五”期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关键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深化期。“十三五”期间,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迈向新常态,各项改革日益深入,环保工作也面临巨大转型,机遇与挑战并存。同以往相比,《规划》的思路由污染物总量控制为主向改善环境质量为主转变。为适应新时期经济健康发展的需求和社会普通的期待,建立综合反映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与指标体系。《规划》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和生态环境是否安全作为检验“十三五”期间环保工作成效的两个基本标准,以新环保法为法律基础,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继续推进和深化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2.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系统总体状况良好,健全和完善生态空间管治和环境管理体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率先实现生态韶关建设。

3.主要指标。见附表1韶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指标体系。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8.29;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2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2.28;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1998.11.18;

1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1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5.《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1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

17.《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5.1;

18.《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7.26;

19.《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6.4.12;

20.《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

21.《韶关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8.8;

2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3〕13号);

2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

24.《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29号);

2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粤环〔2014〕27号);

26.《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粤发改产业〔2014〕210号);

27.《“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韶关市实施方案(2013—2020年)》;

2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城〔2015〕242号);

2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

30.《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

31.《韶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韶府办〔2014〕53号);

32.《韶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韶府〔2016〕10号);

33.《大宝山矿区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

34.《广东韶关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35.《韶关市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

3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1月);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38.《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6年9月);

39.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韶府办〔2016〕91号);

40.《韶关市横石水流域达标整治方案》(征求意见稿);

41.《广东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

42.《“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环境调控,大力推动绿色发展。

将环境保护作为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环保引导和调控作用,严格落实环境空间管控,积极引导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

1.实施环境空间管控。

(1)实施生态环境分级管控。根据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按照“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转换”的原则,对我市生态严控区进行优化调整,整合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力度。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建立实施“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精准化勘界落地,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鼓励支持各地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推进“多规合一”,引导城镇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合理布局。

(2)实施分区环境保护战略。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强化生态屏障功能,着力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各类开发行为。

(3)推动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差别化环境政策,推动形成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产业空间布局。重点开发区要坚守生态底线,防止污染转移和过度开发,推动区域产业聚集化和绿色化发展。生态发展区要依托资源和生态优势,重点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资源特色产业,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开发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

2.强化资源环境调控。

(1)协同控制资源能源消耗。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合理设定资源能源消耗上线,全面实施水资源、建设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地区实行限制性措施。组织开展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优化能源结构,建立完善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等清洁低碳电力优先接入电网制度,实施火力发电绿色调度。

(2)强化战略与规划环评引领作用。推进重大政策决策战略环评,加强城镇化、流域开发、能源资源开发和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健全规划环评会商机制,加强战略、规划、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落实战略和规划环评要求,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为重点,推进空间、总量和环境准入的清单管理,探索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改革。

3.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大落后产品、装备、技术、工艺淘汰力度,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信贷、土地、环保等手段,加快推动污染产能和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全面推进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有色、铅蓄电池等行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选择标杆企业,研究建立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强化节水减污,造纸、制糖、啤酒等重点行业实施行业取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控制,电力、钢铁、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到2020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0%以上。

专栏1韶关市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

(一)钢铁行业

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不同类型废水分别进行预处理。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厂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

(二)有色行业

加强富余烟气收集,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采用两转两吸制酸等方式回收,规范冶炼企业废气排放口设置,取消脱硫设施旁路。

(三)轻工造纸

发展废水处理系统的最优控制技术、造纸废水厌氧产沼气发电及集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废纸清洁制浆造纸、废纸纸浆造纸废水和污泥高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技术,推广应用高效黑液提取、碱回收和废液资源化利用等非木材植物纤维清洁制浆技术,推广应用造纸过程能量评估技术,发展高效节能打浆、压榨和干燥技术与装备。

(四)建筑材料

支持利用建筑垃圾等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秸秆等废弃物生产新型板材。推广树脂型人造石等环保节能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石材。发展高效收尘、脱硫、脱硝技术与装备,支持窑炉和电机信息化等技术改造,推广应用窑炉节能及余热利用。

(五)家用电器

推广节能、环保、变频、新型、智能、新冷媒等绿色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广应用节材、易拆解可回收和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改造提升冲压、注塑、喷涂、焊接等高耗能重污染环节技术与装备。推广家电型式试验设备运行过程的节能技术、家电在线检测系统节能技术和家电工厂能源管理技术。

(六)家具制造

升级改造家具涂装工艺及环保设施、金属家具静电粉末喷涂工艺及设备,推广应用水性涂料涂装、木家具静电喷涂工艺及设备,支持水性涂料公共喷漆房建设。

(七)金属制品

开展节能环保型、能循环利用的绿色钢结构产品的开发,应用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工艺的低毒低害技术、低温燃烧技术、强制换热技术、有线/无线遥控技术、网络控制、户外机型防冻等先进技术。

(2)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推行节能低碳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增强绿色供给。完善绿色采购制度,制定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目录,统筹推行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建立绿色包装标准体系,推动包装减量化、无害化和材料回收利用,逐步淘汰污染严重、健康风险大的包装材料。鼓励各地选择排污量大、产业链长、绿色转型潜力大的行业、工业园区,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牵头作用,深入推进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

(3)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推进钢铁、有色、建材、再生资源等重点行业循环化发展。深入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示范工程,提高建筑垃圾、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旧金属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再制造产业化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支持“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废弃物。探索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和“互联网+回收”模式,推广智能回收、自动回收等新方式,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快建设循环型农业体系,建设韶关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农村户用沼气和畜禽养殖沼气工程建设,促进有机肥料还田。

(4)大力发展低碳环保产业。大力发展以低碳为特征的节能环保、新能源、互联网、生物、新材料、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形成以高科技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低碳产业体系。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推动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环保技术、成套产品、装备设备研发。

4.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地区绿色振兴发展。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扩能增效、中心城区扩容提质“三大抓手”为重点,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大力推进产业在转移中绿色升级,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促进韶关与珠三角地区互联互补互动发展,推动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粤北生态型新经济区。

(二)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贯彻实施《韶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韶府办〔2014〕53号),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以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为手段,深化结构调整,控制煤烟型污染、机动车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到2020年,实现城市空气质量稳定达标,区域PM10年均浓度达到50微克/立方米以下。

1.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实施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一律暂停审批排放相应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十三五”期内,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

(1)深化重点污染源脱硫脱硝。重点推进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和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煤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燃煤机组同步开展特殊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治理,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按照《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要求,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从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加快更新替代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加快建设集中供热工程,2017年底前,全市具备一定用热规模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锅炉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水泥企业在原料运输、存储、产品包装、烘干、粉磨、煅烧等环节严格落实抑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加强各类工业锅炉、窑炉的排放监管,确保全面达标排放。

(2)大力控制重点行业VOCs排放。实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重点行业[1]VOCs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0%。制定VOCs专项整治方案,明确VOCs控制目标、实施路径和重点项目。根据广东省VOCs排污收费办法,在重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强化VOCs污染源头控制,VOCs排放建设项目应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原辅材料,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实现设备、装置、管线等密闭化。加快水性涂料推广应用。完成重点行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的企业应在处理设施排放口同时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制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要求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全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18年底前,全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100%;2020年底前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实施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园区和工业基地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行业企业应按规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建成工业源VOCs排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统一监管重点企业的VOCs污染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保VOCs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专栏2韶关市重点行业VOCs整治要求

(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率大于90%。液体有机物料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二)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逐步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等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提高生产操作的密闭水平,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各生产工艺和反应器清洗过程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控制系统,进行溶剂回收和净化处理,净化率大于90%,试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

(三)表面涂装行业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VOCs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达到90%。

(四)印刷行业

推广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的使用。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强化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烘干车间必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五)家具制造行业

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规范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的使用,限定区域、密封储存。深化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的达标治理,废气经除漆雾处理后优先采用吸附浓缩和催化燃烧的组合技术处理,也可采用吸附法、吸收法、生物法等治理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80%。

(六)人造板制造行业

大力推动人造板制造企业清洁生产,干燥和黏合工序应在车间内进行,干燥、涂胶、热压过程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采用吸附技术、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七)电子元件制造行业

推广低VOCs含量的原料使用。对覆铜板制造中的点胶、涂布、清洗工序,印制电路板制造中的印刷、电镀、蚀刻、热风整平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酸碱废气、含氨废气、含氰废气、焊锡烟气等进行全面收集,鼓励采用回收处理技术对有机溶剂进行循环再用,废气净化率达到90%。

(八)纺织印染行业

大力推动纺织印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强定型机废气、印花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排放治理,配有印花工段的企业必须采用密闭化操作,并在印花工作台处安装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吸附回收等方式净化处理,净化率不低于90%。

(九)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行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根据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酚醛、氨基塑料等各类型产品生产过程的有机溶剂挥发与高分子化合物热解所排放的VOCs特征,选择适宜的回收、净化处理技术,废气净化率达到90%。

(十)生活服务业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积极推进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VOCs污染控制,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加强油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VOCs排放治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按要求建设油气回收治理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全面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

(1)继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推行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闯限行区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建设完善全市机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及联网,2017年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综合运用现场抽检和遥感监测等手段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为重点,加大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尾气排放监督抽检力度。严格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继续推进油品升级。严格新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机动车国V排放标准。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2)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加快淘汰老旧运输船舶,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推动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内河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

(3)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排放标准,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升级,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维修等排放管理制度,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管理。

4.积极控制面源污染。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综合防治的长效机制,以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区域为重点,实施重大扬尘源在线监控管理和台帐动态更新。推行绿色文明施工,重点做好施工场地围闭、地面硬化绿化、裸露地表抑尘、物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等环节扬尘管控措施,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实现全面封闭运输,并在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GPS),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大城市建筑垃圾、土石方和工业原辅材料运输车辆抛洒整治力度,运输车辆应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运输,并采用密封式运输车辆或实施车斗严密遮盖。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洒水保洁水平,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探索开展农田化肥使用、畜禽养殖等典型氨排放源的排放控制试点。加快建立健全生物质废物综合利用政策和机制,切实控制农村及城市周边生物质废物无序焚烧。

5.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火电等重污染企业规划选址的科学论证,督查督办位于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钢铁、化工、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适度发展资源型产业和低污染产业。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的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及陶瓷等项目,合理安排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6.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火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强化重点用煤单位煤质管理。禁止企业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的商品煤。年耗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应建立用煤台账,包括用煤量、购销合同、煤炭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等内容;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质检测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煤炭。

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区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快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2017年底前,全市县级行政区城市建成区均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鼓励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从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应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提升水环境质量。

全面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认真落实《“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韶关市实施方案(2013—2020年)》、《韶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韶府〔2016〕10号),推进精准治污,建立水源安全保障、水污染严格控制、治水管理一体化的保护与防控体系。

1.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源保护。

(1)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严格落实区域供排水通道保护要求,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十三五”期间,通过优化武江水源取水口布局、实施南水水库水源置换工程,完成韶关市区武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调整和撤销浈江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工作,合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同时解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韶关铸锻总厂、浈江产业转移园的污水排放出路以及“奥园”工程建设的合法性。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并列出清单,2017年底前依法清理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城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强对北江流域及重要湖库水质保护,推进“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管理。强化“岭南水乡”特色,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以水质改善为根本,强化水污染治理和水网疏浚贯通,推进水环境精细化管理。开展横石水流域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横石水流域达标整治方案》,实施矿山污水拦截工程建设、沿岸排污口整治、农业面源治理、滨河带生态建设等相关水质改善措施,完成省下达的整治任务和绩效目标,精准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

强化重要水库集雨区保护。严格限制苍村水库、小坑水库、瀑布水库、孔江水库、龙山水库、赤石迳水库、高坪水库、花山水库、南水水库、白水礤水库、跃进水库等重要水库集雨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各种开发活动要限期予以取缔,恢复种植以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为主的生态公益林。建立南水水库水源地自动监测系统和监控中心。

3.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到2020年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4.完善污水处理系统。

(1)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强化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

(2)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重点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城〔2015〕242号)要求,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全市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推动雨污分流建设,并与水利工程、湿地公园和生态水网建设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推进黄金村污水处理厂(韶关市第五污水处理厂)、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市第七污水处理厂(韶塘东部)工程等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尚无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应按照厂网同步原则加快建设,到2018年底,实现镇一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11/26-2001)中的较严值。2020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3)强化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7年底前,全面排查全市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5.继续强化工业废水的治理。按照国家“水十条”及省要求取缔全市尚存的“十小”企业,全面排查和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生产项目。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提高工业用水重复率,降低单位工业产值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扶持相关产业发展,建立区域性生态产业链,特别是重点支柱行业的生态产业链,降低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深化完善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现有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全面达标工作,对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停产治理或关闭搬迁。推进韶关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强化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实时监控。2020年底前,所有重点污染源企业均完成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各在线监控系统需要与环保部门的污染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管理,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保证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企业应定期开展在线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保证在线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合法性,在线监控系统发生异常时应停产整改。

6.严格环境准入,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产业转移的规划引导,充分考虑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等因素,统筹产业转移园的区域布局,切实防范污染转移。2017年底前,承接产业转移的地区要完成产业转移园区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逾期未能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暂停审批园区内的新、扩、改建设项目。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对未组织环评的规划所列项目不予受理环评文件。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的要求,停批向河流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环评文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思路,以省市共建韶关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为契机,编制实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方案,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根本,严格控制土壤污染来源,实施土壤环境分级分类管控,推进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力争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1.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强化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约束,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严格工矿企业的环境监管,切断土壤污染来源,有效控制重金属、有毒化学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加强农用化学品环境监管,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面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从严控制污水灌溉和污泥农用,控制农业生产过程环境污染。推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做到污水与水污染治理产生的污泥同治、废气与废气治理产生的固废同治,减少大气、水污染治理对土壤二次污染。

2.实施土壤环境分级分类管理。

(1)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建立严格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划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2)加强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的电镀、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改变用途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强化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审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19年,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3.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1)建设韶关国家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推进韶关多金属矿山集中区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受镉、铅等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示范。以大宝山、凡口铅锌矿、乐昌铅锌矿、韶关冶炼厂、丹霞冶炼厂和韶关钢铁有限公司等“三矿三厂”的污染治理为重点,着力推进尾矿库尾砂综合利用,强化多金属污染的协同控制,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加强大宝山矿区横石水—翁江流域的综合整治,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实现横石水断面主控重金属达标。开展国家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推进重金属污染农田的治理修复,建设一批土壤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区域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初步取得突破,力争到2020年,建成相对完善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管理体系,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推进土壤修复治理项目。选择翁源县新江镇、翁城镇和仁化县董塘镇等矿区周边有代表性的受重金属污染的农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修复技术集成研究,综合利用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化学钝化、植物修复等综合措施,实施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到2020年,全市至少完成2项土壤修复治理项目。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4.加强土壤重点污染源监管。

(1)继续深入贯彻实施《韶关市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大宝山矿区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和《广东韶关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年底,完成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等90家涉重金属行业产业整治提升建设工程工程,实施韶关市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和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等27家涉及重金属的公司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实施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建设、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站建设。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和环境应急监控管理体系。推进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等涉铊排放企业重金属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和监管采矿权人按相关规定缴存保证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将涉重金属排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察和日常巡查制度,强化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行为,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地区和企业,实行区域限批或挂牌督办;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依法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2)重点加强农药、化肥、污水灌溉使用管理,防止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毒农药、禁限用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开展高效低毒农药及生物农药试验和示范推广,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强有机氯农药替代技术和替代药物的研发推广。科学施用化肥,提高肥效、减少施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畜禽养殖粪污经无害化处理检测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还田利用。制定污水灌溉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污水灌溉,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防止污染土壤。

(五)贯彻防治结合,努力保持声环境质量。

1.强化噪声影响预防。

(1)合理规划预防噪声污染。合理规划新城土地用途,预留交通线路两侧噪声防护距离;适当调整建成区新、改建道路线位,避让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物,避免形成新的交通噪声污染。

(2)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提出的降噪措施。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保问题专项检查制度,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评提出的降噪措施。

2.大力开展声源降噪。

(1)引导使用低噪声交通工具。鼓励研发低噪声交通工具,研究开展在用车辆定置噪声检测工作,限制高噪声车辆上路行驶。

(2)推动低噪声技术应用。研究推广低噪声路面技术、阻尼钢轨技术和低噪声施工机械、工业设备,降低声源噪声水平。

(3)落实铁路限鸣规定。落实既有铁路限鸣规定,扩大限鸣范围,减少火车鸣笛扰民。

3.积极落实隔声防护。

(1)规范隔声降噪措施。贯彻落实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提高交通干线两侧居民住宅隔声质量。研究制定道路、轨道交通防治隔声屏障、隔声窗技术规范,指导提高降噪工程质量。

(2)落实隔声防护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在部分路段增设隔声屏障,缓解道路交通噪声影响。开展轨道噪声污染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适时采取隔声防护措施。

4.加强噪声管理。

(1)完善交通噪声污染管理。在城区噪声污染严重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施机动车禁鸣、限速,限制高噪声车辆通过的时间。

(2)完善噪声管理协调机制。继续完善环保、公安、住建、城管、铁路等部门分工负责、联防联控的噪声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5.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建立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事件。

(六)强化风险管控,着力保障环境安全。

强化污染源专项治理和风险管控,实施工业源全面达标排放治理改造,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保障环境安全。

1.推进工业源全面达标排放。

(1)全面排查并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各县(市、区)要全面排查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达标率目标并逐年提高。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提请地方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2)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建立分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实用技术公开遴选与推广应用机制,推广重点行业最佳污染治理技术。分流域、区域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运行。以钢铁、建材、石化、有色、工业锅炉、造纸、印染、化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

2.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1)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及分级评估,推动建立全市环境风险源信息数据库,重点加强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企业的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实现各类重大环境风险源的识别、评估、监控、处置等全过程动态管理。落实环境风险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深入开展化工企业、重金属行业、工业园区和尾矿库等重点环境风险源的专项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北江流域水质安全预警监控系统,建设水质、通量与风险监控“三位一体”的全方位动态立体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新增西河、周田、城口、南水水库等6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对武江、浈江等地表水体及湖库建设水质实施自动监测,实现重要河库水体水质自动监测监控,确保北江流域水环境安全。

(2)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充实各级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依托大型企业建立专业化应急处置队伍和区域性环境应急物质储备库,开展地方环境应急救援处置社会化试点。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深化与气象等部门的协商,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联合应对。

(3)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评估。以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为切入点,开展重点地区、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风险调查评估。探索划定环境与健康高风险区域,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哨点监测,研究建立高风险区域内项目开发健康风险评估制度。

3.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

(1)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预防控制。深入实施重金属污染分区防控,严格涉重行业和园区环境准入条件,加快推进环境敏感区和城市建成区涉重金属企业搬迁或关闭。重点防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新增汞、镉、铬、砷、铅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非重点区内新、改扩建汞、镉、铬、砷、铅等重点重金属排放项目实施“等量置换”、“减量置换”。

(2)强化重点区域分类防控。按照“退出一批、提升一批、控制一批”的思路,深入推进国家级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环境综合整治。浈江区、大宝山矿区及其周边、凡口铅锌矿周边继续加强重金属排放控制,加大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按照《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韶关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等要求,提高重点防控区内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条件,严禁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内建设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通过实施“区域削减”腾出排放总量,实现增产减污。加大重金属减排及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有针对性的加大对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的治理,严格防范重金属污染风险。其中,凡口铅锌矿周边严格限制区域内新、改、扩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等。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查及总量预核定,按照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的原则,对现有涉重金属企业进行改、扩建和技改;需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要削减2倍以上同类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强化采选矿和冶炼行业环境管理,督促有关新、改、扩建项目配套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污染治理等设施,其中湿法冶金工艺应建设尾气除湿净化装置。

(3)实施横石水流域重金属综合整治国家示范。加快建设横石水流域重金属综合整治国家示范区,争取2019年底前实现横石水断面主控重金属达标。横石水流域为韶关市唯一不达标水体,应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韶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韶府〔2016〕10号)的要求,制定《韶关市横石水流域达标整治方案》,并加快实施大宝山区域矿山污水拦截工程建设、沿岸排污口整治、农业面源治理、滨河带生态建设等水质改善措施,推动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工业集聚区和企业污水集中治理、畜禽养殖整治、大宝山矿区整治等重点工程建设。大宝山矿要加快李屋拦泥库清淤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日常监管,确保库区外排水达标排放,同时建设李屋排土场清污分流三期工程,李屋排土场西侧修筑截洪沟,拦截铁龙李屋山沟内常流山涧水及汇水面;实施凡洞矿区清污分流工程,减少矿山废水的产生;建设大宝山矿新山片区历史遗留矿山水土流失防治工程,于新山片区下游沟道修建2座拦泥坝,拦截流失泥土;加大新山片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对新山片区2km2民采区进行生态恢复,主要包括截洪沟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和土壤改良与生态恢复工程。此外,加强对大宝山矿外排废水及外围地表水、空气和土壤重金属监测,提升重金属监测监管能力,建立大宝山矿区及周边地区环境风险评估与预警体系,管控区域环境风险,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专栏3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分区防控要求

(一)国家重点防控区

——韶关市浈江区、大宝山矿区及其周边、凡口铅锌矿周边地区(控制类):韶关冶炼厂、丹霞冶炼厂加强“三废”治理,减少重金属排放,推动韶关冶炼厂环保搬迁。凡口铅锌矿要加快尾矿库尾砂综合利用,强化矿区及周边生态修复。大宝山矿要加快李屋拦泥库清渣工程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日常监管,确保库区外排水达标排放,加快建设横石水流域重金属综合整治国家示范区,争取实现横石水断面主控重金属达标。

(4)深化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综合整治。深化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电池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制革,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行业重金属综合整治,实施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排污强度管理。加快淘汰烧结机(锅)—鼓风炉炼铅、反射炉及鼓风炉炼铜、极板槽化成等落后生产工艺,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电镀、铅酸电池、再生铅等生产项目。加强矿山开采企业矿区污水处理和清污分流设施的建设,实施雨污分流,确保选矿废水不外排,推进尾矿(尾砂)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加强制革及毛皮加工、电镀等行业污水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强化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行业铊、锑的污染治理,提升废水回用率。加强有色金属冶炼、电池制造等行业废气治理,强化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和废气的收集和处理,确保车间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收集率达90%以上。推进燃煤电厂烟气汞、铅排放的协同控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全面提升涉重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4.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物质管控。

(1)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控。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监管,严禁无证经营。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完善危险废物跨区转移机制,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全过程GPS跟踪监控,深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转移行政审批改革,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积极推动实施电子联单,完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交易平台,到2020年全面实现全市危险废物产生、转移、经营、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电子化管理。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机构建设,县(市、区)级重点加强固体废物监管专职人员配备。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废物鉴别水平。试点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探索“互联网+回收”模式,推广智能回收、自动回收等新型回收方式,建设全面覆盖城乡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建成县级集中贮存转运设施,设置镇级回收网点。

(2)加强化学物质管理。开展一批现有化学物质危害初步筛查、使用情况调查及监控评估。对在生产、使用、消费过程中污染风险高的新化学物质,禁止其规模化生产和市场流通。基本淘汰林丹、硫丹等一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重点推进饮用水源地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监控评估。

5.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1)强化核与辐射污染源监控,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辐射活动全过程监管,辐射安全风险不断降低,辐射环境持续良好。健全“审批、监管、监测、收贮”四位一体的辐射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现辐射安全监管全覆盖,完善辐射安全许可证、风险评估、分级分类、安全防控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提高高风险源准入门槛,严控新、改、扩建辐照加工和移动探伤项目;完善放射源退出机制,建立高风险源强制退役和保险制度,推进辐射安全技术升级,降低辐射事故潜在风险。建立对移动使用放射源、生产(进口)销售放射源、使用销售放射源等活动的跟踪监控系统;推进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进口)、销售、运输、使用、储存、废弃、处置各流转环节和过程的全方位无缝隙监管;重点加强辐照加工、伽玛刀用放射源等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2)强化对中核韶关金宏铀矿、仁化县长江镇棉花坑铀矿的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推进金宏铀矿现有污水治理设施的提标升级改造,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强化废水中铊的污染治理,确保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完成尾矿库配套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完成厂区周围修建截排洪沟及厂区内雨水导排及收集工程建设,实施清污分流。2017年年底前,完成金宏铀矿周边环境基础调查,依据污染源分析和风险评估结果,从源头监管、过程阻断、风险控制、加强修复治理做好环境管理,有效管控铊等重金属污染和辐射环境风险。同时,大力推进金宏铀矿核设施退役治理II期和III期工程的实施,2020年前完成已停产的竹山下、石土岭矿井的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逐步开展铀矿仙石矿井、708水冶厂、709水冶厂、708尾矿库、709尾矿库和希望矿井深部等核设施的退役治理。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筹建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粤北分部,使粤北分部成为区域性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中心,承担区域性的核与辐射监测和应急监测功能。

(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乡村。

以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为抓手,加快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步伐,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强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2020年实现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全覆盖。针对已确定的33个集中式乡镇饮用水源地,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监管,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规定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严把水源地上游项目的准入关,杜绝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农药的监控,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施用化肥、农药。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指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和水质定期监测制度,确保饮用水水质达标。县(市、区)环保、水利等部门要积极指导乡镇编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定备用水源地,开展应急演练,配齐配强应急器材,提高预防和控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少或消除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危害,确保广大农村居民用水安全。

2.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着力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城〔2015〕242号)要求,结合韶关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尚无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按照厂网同步原则加快建设,农村地区以自然村单位,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连片村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集中处理。到2018年底,乡镇一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80%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11/26-2001)中的较严值;新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3.加快提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提高城乡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标准化和保洁队伍专业化水平,到2018年,基本形成设施全覆盖、功能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构建规范化、专业化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完整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农村保洁全覆盖,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90%以上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4.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结合新农村连片示范工程、名镇名村、幸福村居、生态村镇建设,以重点流域、重要饮用水源地周边、生态发展区及“问题村”为重点,创新投融资及建设模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以粤东西北地区新一轮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为契机,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18年力争完成全市80%自然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部村庄整治任务。

按照《广东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要求,“十三五”期间,分阶段有序推进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第一阶段(2016至2018年),按照农村小康标准突出保底线、补短板、广覆盖,实现全市农民住房、饮水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第二阶段(2019至2020年)突出创特色、促提升,将全市农村地区建设成为干净整洁、便捷舒适、环境优美、岭南乡土气息浓郁的美丽乡村,实现全市农村人居环境品质全面提升。

5.加强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现有《韶关市生猪和家禽发展规划和布局(2008—2020年)》基础上,优化畜禽养殖业总体布局,依法划定禁养区、适养区和限养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新增排污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监管,大力发展生态种植、养殖业,努力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总量。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鼓励和支持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采取就地或附近消纳污染物生态养殖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80%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便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控水产养殖面积和投饵数量,推进健康生态养殖。

(八)强化生态系统保护,创建生态韶关。

强化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意识,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加强生态体系建设,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和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加强生态修复,提高生态质量。

(1)高标准保障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功能。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是长江流域与珠江流域的分水岭,是湘江、赣江、北江、西江等河流的重要源头区,有丰富的亚热带植被。我市乐昌市、南雄市、仁化县、始兴县和乳源县划入国家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重点生态保护区,总体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因此要禁止非保护性采伐,保护和恢复植被,涵养水源,保护珍稀动物。推进天然林保护,治理水土流失,加强石漠化治理,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行为。加强植树造林,减少面源污染。确保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功能不下降,有效增加优良生态环境产品供给。

(2)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在东江流域的新丰,北江流域的曲江、乐昌、南雄、仁化、始兴、翁源、乳源以及相应的市属国有林场,通过人工造林、低效林改造和封山育林等多种手段,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进行树种结构调整。

(3)加强退化土地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继续开展浈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全面启动石漠化地区综合整治工程,制订废弃矿山生态复绿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大宝山矿区、凡口矿区等环境综合整治。

2.建立评估机制,强化生态安全预警。

(1)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评估机制。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规划时,要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建设要求。加强对政府各项政策、决策的生态安全评估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严格执行政府规划的环评制度,避免政府规划对环境产生大的影响。建立健全民主决策与专家咨询机制。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实行公众听证制度,对重要规划、政策以及重大项目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大决策的透明度。

(2)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评估机制。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与考核评价制度,对全市与县(市、区)各部门生态建设进展情况开展动态评估,科学地分析和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和阶段性成果。

(3)建立生态安全监测系统。建立生态安全监测机制,在生态敏感地区建立固定观测点,长期跟踪生态质量变动状况,及时掌握全市生态环境动态信息。应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建设包括生物资源、农业资源、环境质量、水土保持、河道水质、地质环境等内容的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建设环境资源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监测资料综合集成,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价水平。

3.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培育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是现代文明在自然与社会生态关系中的具体表现,建设以生态价值观和环境伦理为核心,以和谐健康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标志,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高度统一的城乡生态文化,凝聚成具有生态特征的人文精神,使全社会树立起建设生态文明的共同理想和信念。

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不同层次的生态文明教育,普及推广生态保护意识,广泛传播环境法律法规,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培养善待生命、善待自然的伦理观,树立环境是资源、环境是资本、环境是资产的价值观,确立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观,倡导节约资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逐步形成崇尚自然、保护环境的行为规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整个城市的文明与进步。抓好生态文明教育,使公众认清人类文明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生态文明的发展历程及历史必然。坚持以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医院、绿色商场、绿色宾馆为载体,深入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将生态示范区建设与生态教育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建设具有生态教育、生态科普、生态旅游、生态保护、生态恢复示范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教育基地,使其成为开展生态教育的主要阵地。

4.进一步挖掘和发展韶关特色文化。韶关历史悠久,有2100多年的城市历史,被誉为“岭南名郡”。“三江碧波穿城过,十里青山半入城”,这是对韶关生态环境的写照。韶关是全国重点林区,是全国首批6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之一,也是“美丽中国•寻找最美城镇”的候选城镇。韶关境内特色鲜明的生态文化、禅宗文化、珠玑文化和民俗文化,共同构成了韶关璀璨多姿的地域文化特征。“十三五”期间,韶关要把握和抓住转型改革的契机,打好生态牌和文化牌,做大做强生态旅游和文化产业,把韶关的生态优势和文化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进一步发掘和发展“韶文化”和“过山瑶文化”,使其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大力开发“韶文化”、“过山瑶文化”、“禅宗文化”旅游市场,形成以文化养文化的良好循环。

(九)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环保制度体系。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改革,完善环境法规制度,健全污染防治机制,完善环境市场机制,确保政府履责,强化企业自觉自治,鼓励全民参与,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1.完善环保市场体系。

(1)大力推进第三方治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着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业园区集中治污设施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逐步扩大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城市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构建规范有序的监测市场。

(2)健全绿色经济政策。完善火电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体系,强化火力发电绿色调度。加大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差别电价和水价实施力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着力培育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

(3)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大力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融资。鼓励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完善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强化地方党政履责。

(1)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推动各市(县、区)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协同推进生态环保,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设立环保机构。严格落实《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依法实行终身追责。研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逐步探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

(2)健全生态文明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完善干部考核任用制度,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指标的权重。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生态发展区域中的重点生态县、镇(乡)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探索建立以生态价值为基础的考核机制。强化环保责任考核结果应用,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整合衔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保标准、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到2017年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保部门对企业许可承诺、自行监测等情况进行抽查。

(2)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深入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完善企业超标排放计分量化管理。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在金融支持、公共采购、资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等工作中,将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对人身健康、公民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追责赔偿,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排污单位的行业自律。

4.鼓励全民广泛参与。

(1)扩大信息公开。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健全反馈机制,在政府网站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2019年底前工业企业全面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实施“阳光排污口”工程,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向社会公开。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对未尽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2)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建立环境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建设环保微信举报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时报”。引导公民通过环境信访、行政调解、寻求司法救济等方式理性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推进环境公益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十)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大力提升环境保护基础能力,着力构建符合新形势需求的环境监测、监察、科教为一体的环保体系,全面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1.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机构。以省以下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为契机,结合区域布局和工作需求,在“十二五”达标建设基础上优化整合环保系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增强市级区域性环境监测机构环境预警预报和风险评估能力,强化区域应急监测中心职能,建成特色鲜明的区域中心站。突出市级监测机构中坚作用,拓展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夯实县级监测站的基础监测能力,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2.构建精准高效的环境监察执法体系。

(1)建立督政与督企并重的环境监察体系。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处理突出环境问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等有关情况开展督察。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全面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管理,优化配置监管力量,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强化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制度。强化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环保警察”。推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

(2)健全多手段的环境执法体系。以省以下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为契机,全面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逐步实施重点企业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2018年底前建立全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完善执法人员前端移动执法终端配备和后台移动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移动执法系统的对接和互联互通。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推广无人机、无人船、特种机器人等智能监控技术手段在生态破坏、大气污染源识别和执法取证等领域的运用,提升环境监督执法效能。

3.构建环保科教体系。

(1)加强环境宣教体系建设。强化环境舆论主动引导,完善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环保重点工作和回应公众关注热点现实问题。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及时提供新闻素材和典型案例;新闻媒体要加大环境新闻报道力度,树立正确积极的环境舆论导向,主要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新闻网站应积极开设环保专栏,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解读环境形势政策,曝光剖析环境违法案例。推动环境专业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积极推动新媒体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环境宣教机构特别是县级环境宣教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宣教专(兼)职人员配备,强化市县级环境宣教机构办公、摄像器材等宣教必要设备配置。到2020年,市级宣教机构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县级环境宣教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80%以上。

(2)强化环境公益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教育水平,在中小学课程中加强环境教育内容要求,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知识进课堂、进教材,提高全民环境文化教育水平。扶持生态文化作品创作,推出一批反映环境保护、倡导生态文明的优秀作品。深入推进环保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充分发挥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重大环保纪念日的平台作用,精心谋划策划,做好“广东省生态文化节”、“广东省环保宣传月活动”、“绿色创建”等大型宣传活动,努力打造一批环保公益活动品牌。

4.构建基于环保大数据的智慧环保体系。

(1)建设环境大数据综合应用系统。基于环境大数据资源中心,通过数据分析建模及挖掘分析,建立水、空气、土壤、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违法行为、污染源环境风险、环境舆情大数据分析与预警平台,建设水、大气污染大数据溯源分析平台,加强多方协同的环境监管,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信息支撑。

(2)推进环境信息基础能力建设。以县(市、区)环境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推动市、县两级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市级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达标,县级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80%以上。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危险废物普查、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调查、地下水污染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物多样性综合调查等环境基础状况调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基础信息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将小微型企业纳入环境统计范围,梳理污染物排放数据,逐步实现各套数据的整合和归真。

四、重点工程

为实现规划目标,重点实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农业源污染物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共八大类118项重点工程,总投资初步估算约91.4亿元,其中“十三五”期间共计投资81.7亿元。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重点工程。为保护饮用水源,确保水环境和饮水安全,保护水生生态,大力推进各项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总投资约10300万元,共计7项工程。

(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为实现污水达标排放,降低水污染物对水体水质的影响,保障水环境功能区安全,大力推进各项水污染治理工程。总投资约184936万元,共计72项工程。

(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为实现工业废气达标排放,降低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改善大气环境,大力推进各项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总投资约8180万元,共计7项工程。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重点工程。为降低生活垃圾对环境卫生的影响,实现各类废弃物的资源化,大力推进各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总投资约122472万元,总计12项工程。

(五)农业源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完成全市主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改进养殖方式,采用干清粪技术,建设“雨污分流+干清粪+废弃物综合利用”综合治理措施,削减农业面源污染。工程投资约2500万元。

(六)重金属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为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矿区周边生态系统安全,防治重金属污染,改善和提高土壤质量,大力推进各项重金属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总投资约349830.4万元,共4大类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建设工程。为保护生态系统和动植物的多样性,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景观,构建生态屏障,发展和弘扬生态文化,大力推进各项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共计7项工程,总投资约225519万元,其中“十三五”期间投资128844万元。

(八)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为提高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能力,加强环境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各项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总投资约10225万元,共计8项工程。

五、实施保障

(一)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健全环境违法查处协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从解决当前的突出环境问题入手,大力推进本规划实施。要建立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推进本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做好本规划的实施工作。

2.建立完善工作体系和机制。建立和公检法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制定环境执法部门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执法联动联络员制度、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制度等,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作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落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联络员制度。市、县(市、区)环保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办、移送、立案监督、起诉、判决等相关情况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并可通过平台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互通共享。环保部门和公检法部门应当建立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一个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查处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的查办、移送、起诉、判决等各环节的协调沟通,对案情复杂或重大案件进行讨论,对有关问题产生重大分歧的,可协商解决或分别提请上级部门确定。

4.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开展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突出监管重点,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完善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5.分解落实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把本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纳入本地“十三五”环保规划,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

(二)加大环保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

(1)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地要将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投入,重点投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污染减排、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确保规划各项重点工程顺利推进。继续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2)拓宽投融资渠道。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建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三)强化评估考核,完善监督机制。

(1)加强规划实施评估考核。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调度机制,完善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机制。将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内容。2018年和2020年底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任务进行科学调整,评估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2)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发挥行政监察、组织人事、统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完善政府向人大、政协的报告和沟通机制。发挥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公众评价。加强规划宣传,增强公众对规划的认知、认可和认同,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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