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江苏省宿迁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宿迁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方案,2016年宿迁市将重点进行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工程,着力开展工业企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明确要求对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开展VOCs污染治理,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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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附项目名单)

2016-07-22 09:2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江苏省宿迁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宿迁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方案,2016年宿迁市将重点进行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工程,着力开展工业企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明确要求对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开展VOCs污染治理,在电子、汽车车身修复等涂装行业开展“油改水”试点工作。年内全面完成19家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详情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宿迁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要求,依据我市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结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市2016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空气质量达标率、PM2.5浓度、重污染天气天数、臭氧超标天数“四位一体”,即:在空气质量达标率同比上升、重污染天气天数同比下降、臭氧超标天数同比下降的前提下,市区PM2.5浓度较2013年确保下降18%,力争下降20%。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PM2.5浓度较2014年确保下降8%,力争下降10%。

二、工作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工程

1.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节能技术改造。更加注重运用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实施钢铁、化工、水泥、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依法依规淘汰环保、能耗等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年内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2016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任务。开展重点节能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废气排放,年内完成40个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排定全市大气重点监控排污企业全年错峰生产计划,制定重污染天气减产、控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避免秋冬季节集中生产,有效削减重污染天气“峰值”。(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化解过剩产能。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过剩产能,完成2016年度省下达我市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严禁建设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3.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对城市主城区大气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退城进园”,促进各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年底前完成宿迁中玻新材料有限公司搬迁改造工作(详见附件2)。(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4.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发挥示范集聚效应、提升建筑品质。高度重视建筑节能,2016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构建完善绿色建筑发展全过程闭合监管体系,确保城镇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设计建造。(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燃煤管控工程

5.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组织实施开展专项整治。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取缔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6.加强燃煤锅炉源头管控。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热电联产燃煤锅炉除外)。(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质监部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建锅炉,依法不予办理燃煤锅炉使用证。(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7.燃煤锅炉治理。全市年内完成298家燃煤锅炉整治任务(详见附件3)。年内必须完成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详见附件4)。(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质监部门应定期会同环保部门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8.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煤炭经营单位要销售经洗选的优质煤炭,禁止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尘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9.加强煤质管控。全市年用煤量1万吨以上的重点燃煤企业,除实现烟气超低排放外,一律使用含硫率和灰分达到要求的优质煤炭(详见附件5)。(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10.扩大集中供热范围。严格按照《宿迁市城市供热工程规划(2013—2030)》推进城区供热工程实施,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逐步扩大城区供热范围,合理布局热源,优先发展区域分布式能源供热,推进市区禁燃区供热管网建设,年内建成8公里供热管网。(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工程

1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废气深度治理。加强大气重点排污企业日常监控,年内完成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脱硫脱硝和除尘提标改造工程、百通宏达(泗阳)热力有限公司除尘脱硫改造。已建成的重点行业废气深度治理项目应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1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根据《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要求,全面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开展VOCS污染治理,在电子、汽车车身修复等涂装行业开展“油改水”试点工作。年内全面完成19家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13.工业企业无组织扬尘控制。严格落实工业企业无组织扬尘控制要求,在全市范围开展工业企业扬尘管控专项整治,达不到扬尘控制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工程

14加快淘汰黄标车。严格机动车排放标准,新注册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实施国V排放标准要求。2016年全市完成9879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实现营运黄标车全面淘汰。(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15.加强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行区管理。公安部门要对闯禁区黄标车和冒黑烟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罚并加大曝光力度。环保、公安部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重点推进中型、重型柴油车尾气治理。(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16.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建设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推进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实施电子化、智能化监管,实现检测数据实时传输、机动车检测过程实时监控和环保检验信息共享。2016年,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率达到85%以上,环保标志核发率达到85%以上。(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17.加强油气回收治理。5月底前完成中石化黑鱼汪油库油气回收改造工程。(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对已完成油气回收改造任务的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开展后期深度治理,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回收装置稳定运行。(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18.保障燃油品质。所有油库、加油站点和沿运河岸线船舶燃油供应点,严禁销售未达到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格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市场准入,细化行业监督管理。对加油站点的购销台帐制度、油品来源情况、证书有效期限及基础设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加强对市场车用燃油质量监管力度,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处罚曝光。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检查频次,对不合格的经营企业依法予以严处。(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检查频次,对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法予以严处。(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19.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倡导绿色出行,推进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年内市区新增站点120处,投放公共自行车3000辆。(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大力推进超标准排放尾气的柴油车辆更新淘汰步伐,年内市区新增140辆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公交汽车,更新淘汰20辆柴油公共客运车辆。(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20.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加快推进靠港船舶使用港口岸电,年内全市实施完成港口岸电系统项目25项(详见附件9)。推进船舶限航、淘汰和改造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进入京杭运河水域航行,落实国家政策,积极推进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和淘汰更新,年内完成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老旧船舶拆解任务。加大对运河市区段行驶的燃用劣质油品船舶查处力度,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督促使用符合国V标准的燃油,减少船舶尾气污染。实施港作机械清洁能源利用,推进集装箱码头轮胎门式起重机“油改电”,年底前集装箱码头轮胎门式起重机(RTG)“油改电”和电动RTG覆盖率达100%。(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21.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加大检查力度,推行在市域范围区内施工作业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符合国V标准的燃油,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市公安局)

(五)城市扬尘管控工程

22.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市区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宿政办发〔2014〕217号)中的各项标准要求,持续开展建筑工地、房屋征收拆除工地、市政工地、园林绿化建设及管养等各类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对扬尘控制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依法责令停工整改。(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3.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全市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严格落实“一硬化两干净三封闭”管理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依法取消企业资质。(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4.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所有储备土地的裸露表土按要求落实扬尘管控措施,进行覆盖、临时绿化或铺装。(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以及未利用地块的裸露表土、水利工程等责任主体要实施绿化、生态型硬化或透水性铺装覆盖等措施。(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25.码头货物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对渣土、黄沙、石子等易扬尘的货物堆场、料场、码头装卸点严格落实“三有一规范”标准要求,规范管理码头装卸作业活动,减少码头扬尘污染。年底前主要港口的大型煤炭、矿石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新建散货码头全部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年内完成7家港口码头堆场粉尘治理任务(详见附件10)。(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26.易扬尘货物运输治理。凡“车身不洁净、货物未严密覆盖、车厢有滴漏”的运输易扬尘货物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运输。在市区主城区主要出入口设立固定卡点,对不符合扬尘管控要求的货物运输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城区,开展机动巡查,依法进行查扣和处罚。(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27.渣土清运处置扬尘治理。严格执行准运证、密闭运输和按规定时间、线路、倾倒地点进行运输、倾倒等制度;严禁车身不洁、带泥上路、超高超限超载、沿途抛洒、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行为;落实出入口保洁制度,及时清扫、冲洗污染的路面;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上路的渣土车和车辆所属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28.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整治。根据季节特征制定详细的道路保洁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定期冲洗去污和定时洒水降尘的道路保洁制度,提高道路机扫率,做到全方位、全时段路面保洁。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主要交通运输干道每天上、下午各洒水不少于2次;主要交通运输干道及其护栏底部、两侧绿化带,每5天至少冲洗1次,降低道路扬尘污染。加强社区(小区)内道路扬尘防控,加大保洁频次。(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9.加强城市绿化建设。通过推进道路绿化、办公居住区绿化、空间立体绿化、房前屋后绿化等措施,提高城市整体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逐步实施城市绿化带、花坛、树池内的泥土下沉式改造,避免泥土外溢,污染道路及周边环境。(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空气清新与异味整治工程

30.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切实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度,全年段实施秸秆禁烧工作,防止禁烧期不烧,禁烧期后任意烧现象。防止夏、秋两季秸秆集中焚烧污染,严格行政管控,严惩“第一把火”。落实秸秆禁烧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力争实现国家、省卫星监控和现场巡查“零火点”目标。(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农机局)

31.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宿迁市区范围内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2年7月1日实施)规定,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燃放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知晓率,有效减少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空气污染。(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32.加大露天焚烧垃圾管理力度。规范城乡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运作,组织属地政府强化对市区、城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垃圾及落叶露天焚烧行为的管理,加大焚烧垃圾、落叶、枯草的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将城市建成区内焚烧垃圾落叶枯草列入数字化城管巡查督办事项。(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33.开展化工园区异味整治。宿迁生态科技化工产业园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制度,深入开展废气收集和治理,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园区环境保护监管体系。5月底前建立治理档案和排放清单,制定“一企一测”废气整治方案,2016年底前园区异味整治全面完成。(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34.酒糟(类似)异味整治。洋河镇白酒酿造企业、各酒糟加工利用企业通过优化生产流程,严控无组织气体排放,解决生产和加工利用环节糟香(类似)异味扰民问题。6月底前全面完成。(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生物菌包利用企业要强化生物菌包的综合利用,鼓励堆肥使用,生物质发电企业使用生物菌包作为燃料的,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覆盖物料堆场,控制物料含水率,避免大量生物质燃料经过长时间堆放或经雨水浸湿发酵释放出类似酒糟气味的酸臭气体。5月底前全面完成。(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市主城区周边畜禽养殖户要按我市规划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要求逐步实施搬迁,直接利用酒糟的畜禽养殖户,要建设规范的酒糟贮存场所,进行有效覆盖,防治酒糟发酵产生异味逸散。6月底前全面完成。(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35.耿车及周边乡镇废旧塑料加工异味整治。按照“彻底禁、禁彻底”的总体要求,开展耿车及周边乡镇废旧物资加工行业综合整治,解决加工户焚烧废旧物资丢弃物的问题,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5月底前全面完成。(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36.餐饮行业油烟异味整治。强化餐饮行业源头管控,依法予以整治,制定宿迁市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严格准入条件,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户。加强对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监管和整治,依法取缔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6月底前完成。(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七)区域性环境营造工程

37.区域性环境营造与整治。在市政府区域、市中医院区域、宿迁学院区域、宿迁中学区域、宿迁技师学院区域、市第二自来水厂区域内试点区域性小环境整治,为全市域治理积累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逐年外延拓展推广。(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八)能力建设工程

38.加快大气源解析工作。继续推进环境空气源解析进程,年内建立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进一步摸清市区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成分、性质、污染途径、规律和特点,为治理大气污染提供技术支撑。(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39.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增强环境自动监测能力。年内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新建4套市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在三台山森林公园新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0.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智慧环保云平台功能,实施监测、监察、监管全过程公开;规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运维,提高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提升执法装备等硬件配置水平。(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1.加强智库建设。利用市政府与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战略合作契机,充分发挥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技术优势,为我市科学防治大气污染提供智力支持。(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2.增强环卫养护能力建设。按标准配足配齐环卫、养护人员,添置新型洒水降尘的环卫设备,市区道路机扫率达到78%以上,不断增强市区道路环卫保洁和冲洗、洒水降尘能力。(牵头部门:市城管局)

43.提高应急应对能力。环保、气象部门形成常态化会商机制,将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时间提前到48小时,并能根据预测结果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提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果断采取企业停产限产、工地停工等各种有效的应对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落实情况的督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有效落实,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牵头部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九)临时管控工程

44.实施临时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高于150时,且可能出现持续污染趋势时,采取临时管控措施,以有效消降“峰值”。启动临时管控模式时将采取以下措施:

(1)市区范围内在建的建筑工地、拆迁工地、交通水利工地依法予以停工,渣土清运停运。(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2)全市钢铁、水泥、化工、平板玻璃、铸造、混凝土企业依法限产20%。(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对市区建成区主次干道和省国道及其行道树进行全面清洗,并不间断的予以洒水喷淋降尘。(牵头部门: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4)若气象条件许可,适时采取人工增雨作业措施。(牵头部门:市气象局)

解除条件:临时管控措施启动后,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低于150时,自动予以解除。

三、保障措施

(一)构建组织体系。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防联控网络。市政府及各地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有关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指挥体系网络,统筹指挥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环保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办公室组织计划、督查督办、考核通报等日常工作。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体系,村居(社区)必须以居民社区和村组为监管网格明确专人负责。4月30日前,各地完成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组织体系网络建设,并报市大气办备案。

(二)联合执法制度。根据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需求,从相关部门抽调执法人员,成立大气督查组,开展联合执法,代表政府开展日督查、周通报、月考核工作。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和督查车辆,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办公经费,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属地管理、分行业推进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行业推进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围绕年度实施方案,结合地方情况和部门职责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人员,明确时间节点与职责分工,落实“以日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工作措施,切实将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实施保证金制度。各地和各牵头部门向市政府缴纳一定数额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保证金,其中,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各缴纳30万元,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各缴纳10万元;市直牵头部门各缴纳2万元。保证金主要用于年度考核奖惩和有奖举报扣罚资金。

(五)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市大气办依托环保12369热线电话、宿迁环保微信和宿迁环保微博,对涉及大气污染的现象进行有奖举报,举报方法、举报内容和奖励办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实施定期会办通报制度。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日查周报月考”工作机制,大气指挥部总指挥与副总指挥定期“会办交办督办”大气污染防治难点、重点工作事项,市大气办每周通报各地空气质量状况,每月通报各地各牵头部门履行职责及工作推进情况。

(七)实施信息报送制度。本实施方案下发30个工作日内,各地、各牵头部门上报分行业整治方案。实施重点工程项目月报制度,每月月底前各地各牵头部门上报本月重点工程项目完成及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上报大气办交办会办督办整改落实材料。

(八)实施新闻媒体曝光制度。在相关媒体开设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曝光专栏,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经验作法和工作亮点进行正面报道,对落实不力、工作推诿、任务滞后的地区及个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深入开展。

(九)实施约谈问责制度。对交办问题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点名通报,对同一问题经二次交办,逾期仍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问责处理,并上追一级或二级问责。对任务严重滞后、未完成减降目标的,由市委、市政府约谈相关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为重点督查事项,定期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地区、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十)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对各地区和牵头部门落实年度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任务开展情况实施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分优秀、良好、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列入年度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宿迁市2016年重点煤质管控企业名单

宿迁市市区重点大气排污监控企业名单

宿迁市2016年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废气深度治理项目

宿迁市2016年工业企业VOCS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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