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对身边环境越来越重视,重庆市目前的环保条例,是2007年起实施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今年1月1日起,作为新国标的《环保法》已经开始实施,因此,对我市现有的环保条例进行修改调整也是必要的。正在进行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审议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对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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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项目开工前须向公众征求环评意见

2015-09-25 11:23 来源: 重庆时报 作者: 吴云燕

市民对身边环境越来越重视,重庆市目前的环保条例,是2007年起实施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今年1月1日起,作为新国标的《环保法》已经开始实施,因此,对我市现有的环保条例进行修改调整也是必要的。

正在进行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审议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

环保纳入在建项目监理范围

此次环保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奖举报的内容,环境保护监管人员将配备到乡镇、街道一级。同时,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新的要求,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或者细化,涉及10个方面共21条。

对于环保规划的总体要求,以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为指导来编制,并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等相互衔接并协调。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环境风险高或者污染较重、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围。

有望对企业建环境信用评价

此外,重庆市拟建立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且向社会公开,同时将评价结果通报给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这个评价的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措施。

在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此次修订的草案内容中都有加强,譬如以前市民通常都是一个项目开工了,才发现对自己生活的环境有负面的影响,再想纠正就很麻烦,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一条,“环保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修订草案还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者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审批。”

住宅医院学院属环境敏感建筑

住宅楼、医疗机构住院部、学校教学和生活服务楼等,因为需要始终保持良好环境质量,所以也叫环境敏感建筑物,这也是本次草案中首次提到的概念。在这样建筑物里面不得从事有噪音、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

另外,以前不时有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情况发生,烟雾弥漫又难闻。草案中明确,在人口集中区等区域,如果有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枯草、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废弃物,市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罚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二次审议

监管人员“尽职免责”成审议焦点

8月12日天津爆炸案发生后,危化品安全监管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在重庆市正在审议中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就对这一块增加了单独的条款。

正在进行中的我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这个条例已经是第二次审议了。在昨天的审议中,是否将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公务人员“尽职免责”写进条款,又该如何表述是昨天审议现场的一个热点。二审稿指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因生产经营单位原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其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此,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表示,“尽职免责的规定有必要,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安全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权责一致、权责法定,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做到表述准确和可操作。”

此外,8月12日天津爆炸案后,重庆市民都很关注危化品的安全管理,此次审议稿增加了对危化品的管理内容,包括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

原标题:项目开工前须向公众征求环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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