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国家环保部获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环保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具体审查结果如下: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九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九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阿坝州中天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资质延续,并对我部2015年第56号公告中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批准延续的评价范围予以更正。
四、批准中冶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等22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五、批准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等2家机构注销资质。
六、不予批准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上述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联系人:朱美,电话010-66556045,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其中第二至四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二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上述第五项中的机构应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指定地点,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五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予批准原有资质延续和注销资质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和原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附件:1.批准情况
2.不予批准情况
环境保护部
2015年9月1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1.
批准情况
附件2.
不予批准情况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