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2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引起行业热议。其中作为“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污水处理由原来免征增值税改为按70%比例退税;再生水产品按50%比例退税。
一些污水处理企业对此表示了忧虑,认为即便是按70%比例执行退税,仍然会增加企业负担。另外,对即征即退政策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也提出了质疑。据财税部门介绍,该次调整初衷是为了引导污水处理行业加强自律,切实做到达标排放,巩固减排成效。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整合和调整,2015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与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增值税处相关负责人,共同参加了财税【2015】78号实施座谈会。会上,相关部委负责人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座谈会还邀请了来自北京排水集团、安徽国祯环保集团、深圳水务集团、西安污水公司、中法水务、北京桑德环境6家污水处理企业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认真听取了来自污水处理企业的反馈意见。
据记者了解,此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做了大量细致的意见收集工作。曾组织来自全国排水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且财税经验丰富的14家企业代表参加了研讨会,细致研讨了78号文实施后对行业产生的影响以及企业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许多污水处理企业和业内专家结合行业及地区特点、企业运营模式、资源化产品市场化现状等实际情况提出了有益的建议。中国水协排水委将意见汇总整理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力求反映行业呼声,在配合减排效果的同时,大力推进行业发展,在工艺进步和科技创新以及形成良性产业循环方面,力争有所突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财司及城市建设司相关负责人从污水处理行业发展以及78号文对该行业影响等方面,向财政部明确表示:78号文的出台对国家全面推行增值税、进一步深化“营改增”改革、完善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实施上也存在几方面现实问题:
一是城镇污水处理与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具有很强的公益特性,其责任主体是当地政府,征收增值税所增加的企业税收负荷,会直接传导给当地政府。在现阶段全力推动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形势下,一定程度地影响了部分改革成果。比如增加了PPP模式“落地”的难度。
二是退税政策与环保处罚挂钩不太妥当。78号文中提出: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此,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是要受到处罚,但应属行政处罚范畴;而税收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宜与超标排放处罚相关联。
三是提出对资源化产品还需政策扶持。目前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是国家鼓励发展方向,但现阶段作为资源产品征收增值税仍须政策扶持。第一,建议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工业危险废水处理在增值税的征收上参照所得税的立法有所区别。这样可给企业发展留一定空间,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政策引导预留些空间,让行业向市场化平稳而有序的发展,给市场化改革提供良好条件;第二,目前我国污泥处理和再生水的发展与国家标准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污泥资源化利用还需要加大中央投入,或者在税收方面给以优惠,以促进资源化利用的产业发展;第三,对于“营改增”尚未完成的地区,可先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对此表示理解。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后,一并介绍了78号文的出台过程,表示在税收政策制定中对城镇污水处理调研还是不够充分。鉴于城镇污水处理的公益特性,国家应有财政支持,对其税收优惠的初衷是不变的,即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将对全国城镇公共污水处理企业实施78号文的影响做详细的评估,在全面评估测算后出台细化措施。
当然,随着城镇化的逐步发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将向着更为精细化管理方向迈进,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税收政策调整还是行业内的服务标准提升,都会呈现出同步化。而“水十条”的颁布对排水及污水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好的服务水准。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水务处调研员曹燕进介绍,城镇排水行业近年来呈跨越式发展,目前已有城镇污水处理厂3800多座,从业人员达20多万。记者获悉,为了让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体系更加规范,更好地体现政府的责任、企业的义务和民众的期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国家标准工作会日前在京启动,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已提上日程,其最终目标就是要全面提高污水处理行业服务管理水平,切实完成源头减排,为实现碧水蓝天尽行业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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