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号文自去年出台起业内讨论就居高不下,虽然2016年国家总共减了5000亿元的税负,但落实到环保行业,各企业家的反应却并非如此,而在今年两会召开前,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也针对此提出了环保行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影响与建议。
78号文对污水、垃圾、危废、医废、污泥处理等环保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不再实行免征,改为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50%-70%。
一、变更后对企业的影响
(1)企业税负增加,利润大幅降低甚至出现亏损
新政不仅增加了增值税的税负,还增加了随同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现行随增值税额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比例为7%,教育费附加比例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比例为2%,共计12%。而对于返还的增值税,视同政府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以上税负累计约占污水、垃圾、危废处理费收入的4%-7%。造成利润率本就很低的环保企业利润大幅下降,甚至导致一些经营情况不佳的环保企业出现亏损。
污水处理厂为例,按照污水行业平均处理情况:一个日处理5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处理单价0.8元/吨,增值税即征即退70%。执行78号文之前,企业的净利润为82.8万元,执行78号文及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净利润为30.3万元,净利润下降了63%。
(2)延迟退税造成增加流动资金数额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没有出台退税细则,退税流程、时限不清,从而出现延迟退税的问题。延迟退税造成环保企业流动资金数额增加,增加融资数额及相应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增加。
(3)建立良好的行业体系
初期肯定存在税负负担,但从整个行业的公平、平衡和持续良性发展来看,78号文的出台有助于健全环保行业发展体系。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固废资源,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行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例如,我国再生资源现行回收渠道从业门槛低且非常分散,正规合法的回收体系尚未建成,大量从事回收的个体商贩缺乏环保意识,因此针对回收环节的税收优惠并未解决有效的大量货源流向非法散户的问题。此次政策将税收优惠的受益方变为拆解、利用企业,相比较再生资源回收环节,拆解利用环节有较高进入门槛,从业企业经营规范、环保达标且具备一定规模,行业集中度也相对较高。因此我们认为本次税收优惠将有效引导再生资源向正规拆解利用企业流动,有助于我国建立正规合法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利好行业长期发展。
(4)促使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废物利用率
部分企业过于依赖减免优惠,而忽略自身经营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导致该领域发展迟滞。78号文出台的导向是注重孵化培育扶持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例如《目录》对建材行业利用废渣生产砖瓦、防火材料、道路护栏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规定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退税比例为70%。这就促使企业必须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否则企业很难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修订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调动了大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的积极性。
二、企业意见
环保企业提出环保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进项税额抵扣少。污水处理的成本主要为固定资产折旧、人工、药剂、动力费(电费、油料)、管理费用,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只有油料、药剂和电费,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很低,仅约为10%-25%。垃圾处理、危废行处理的成本主要为固定资产折旧、人工、电费、油料、药剂、运输费、管理费用,可进行抵扣的只有电费、油料费用,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比污水处理更低。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已运营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企业,所购设备、建安发票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即作为成本主要组成部分的建安、设备折旧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新建的污水、垃圾处理厂,在建工程、采购设备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造成实际税负的不公平。
因此,企业建议考虑环保行业的特殊性,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对污水、垃圾、危废、医废、污泥处理等免征增值税或增加返还比例;
(2)对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所得税;
(3)区别对待营改增实施前投产项目和实施后投产项目;
(4)完善即征即退相关细则,确保即征即退政策落地;
(5)完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细则;
(6)对应税负的增加,启动调价或补贴机制,用以抵扣税收政策调整对环保企业的影响。
延伸阅读:
两会 | 探秘2008-2017十年两会环保线索
原标题:78号文再掀热议 对于既定文件环保企业期望如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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