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后返还70%,即需要交纳30%的増徝税。这意味着污水处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税的政策被取消。政策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行业强烈反响和广泛争议。结合相关领域专家意见,E20环境平台及E20环境研究院对此政策总结提出以下政策建议,近期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和环保部。
1 政策执行
(1)免征或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污水处理行业与再生水行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政策增值税免征的规定;如果不能免征,我们仍希望政府部门避免税率“一刀切”,建议低税率征收,减小影响。
(2)区分新老项目进行征收
建议采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原则区别适用。将是否与政府签订有效法律协议作为分水岭,对在该文件实施以前已经投产、已经运营及已签订协议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文件的适用范围;对于在此之后签订协议的项目,可将该文件在法律文件中加以体现。
(3)明确“即征即退”的时间限定
按照即征即退70%的政策,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以及由增值税产生的相关地方附加税费叠加在一起的税负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如果增值税不能即征即退、返还出现延期的话,这将会进一步加剧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压力。建议“即征即退”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时间规定,未来实施时,也可直接按照30%征收。
2 配套细则
(1)建议增加政策实施缓冲期
鉴于环境产业的特点,建议税收政策出台、实施应该有一个缓冲期,待“营改增”完成及水价调整后统一实施,让污水处理企业和再生水企业能有时间,按照新的交易结构,适当调整交易关系,在确保企业正常经营的同时,真正促进产业的转型与升级。
(2)建议出台实施细则
建议减缓实施,在充分调研税负或影响的单价的基础上,将税收反应于成本中,并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对于即征即退新政策的执行手续、流程、周期和其规范化,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
(3)启动地方水价调价及补贴机制
根据原来的PPP合同(污水处理协议),一般都会有税收调整或者法律变更条款,可以到合同中去找调价或补偿机制。第一,可以启动地方水价调价机制,促使污水处理服务费相应增加以抵减税收影响。第二,地方政府按照这次影响的变化给企业补贴。第三,为了保持PPP项目推行的力度或者推行的进度,中央财政对PPP项目进行变相的补贴。
(4)完善处罚制度
基于污水处理行业有着诸多客观难处,如很多地方排水系统尚未实现雨污分离,加上管网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处理企业的进水大多超标,而“进水超标”在环保局给予处罚时却不视作可容情的理由。在进水超标的客观前提下,出水稍不达标就要面临为期三年的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未免过于严厉。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完善相应处罚制度。
聚焦财政部78号文,E20环境平台已于7月21日举办了“铿锵三人行”,围绕污水处理企业开征增值税等话题,邀请了行业专家,以及北控水务、桑德、北排、中法水务等影响力企业代表及行研机构代表等,展开深入探讨,为国家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政策献言献策。
表1 已调研企业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浦华环保有限公司、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部水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博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威立雅中国、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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