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技能环保网获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详情如下: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5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美丽杭州”(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大力实施燃煤烟气、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城市扬尘、油烟废气“五气共治”,积极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全力打造天蓝地净、山清水秀的“西湖蓝”。201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9.1%以上, 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各区、县(市)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治理“燃煤烟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优化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以区、县(市)为单位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把涉煤新项目准入关,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削减煤炭消费存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2015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下降6%以上。实施低硫(≤0.6)、低灰分(≤15)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2)加大可再生能源比重。集中供热区以外区域要加大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全市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4%左右、全市外输电比例提高到80%左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建委。
(3)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2015年年底前,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以下简称三区四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天然气供气全覆盖。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市城投集团、市发改委。
(4)实施能源优惠供应。2015—2017年期间,实施燃煤(重油)锅(窑)炉煤改气、油改气的,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对直接关停燃煤(重油)锅(窑)炉实行集中供热的企业,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核定优惠热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推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2015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富阳区全面完成造纸工业园区供热布局调整,淘汰浙江孙氏集团杭州瑞星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华胜纸业有限公司、杭州通达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华远纸业有限公司、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的自备燃煤电站和自备锅炉。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节能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在新建建筑项目审批时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鼓励建设单位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建委。
2.全面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
(1)进一步摸清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底数。2015年4月底前,完成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调查摸底工作,建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一厂一册、一炉一档”清单。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2)进一步深化“无燃煤区”建设。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建成区全面建成“无燃煤区”。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全面完成3台燃煤机组深度治理,其中2015年12月底前完成2台、2016年3月底前完成1台;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完成6台燃煤锅炉深度治理,其中2015年12月底前完成4台、2016年3月底前完成2台。上述两家企业锅炉烟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天然气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责任单位: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实集团、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2015年年底前,三区四县(市)的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无燃煤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巩固“无燃煤区”建设成果,“无燃煤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要在2015年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热电锅炉除外)。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进一步加强非建成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2014),2016年7月1日起全市开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5年年底前,全市非建成区力争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含导热油炉)的淘汰或清洁化改造(改成天然气或压缩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任务,确保完成830台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化改造任务。2016年8月底前,力争完成小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化改造2000台,其中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小燃煤锅(窑)炉全部完成淘汰或清洁化改造。
推进全市非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导热油炉(不含热电锅炉)的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或尾气深度处理工作。2015年年底前,力争完成50%以上锅炉的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或尾气深度治理(达到天然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
2015年1月1日起,全市非建成区内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含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4)进一步加强集中供热热电企业尾气提标改造。全市所有65吨/小时以上锅炉尾气排放全面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要求。
全市所有热电锅炉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达到10 mg/m3(力争达到5 mg/m3)、35 mg/m3和50 mg/m3,2016年年底前大部分完成提标改造。
提高锅炉实时运行能效,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推行安装实时能效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全面实施垃圾焚烧发电厂尾气治理提标改造,2016年1月1日起垃圾焚烧发电厂尾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责任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环保局。
(5)进一步加大燃煤机组关停力度。
2015年9月底前关停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5号燃煤机组。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拱墅区政府、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环保局。
2015年6月底前关停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发电厂1台燃煤机组,年底前关停另1台燃煤机组。
责任单位:萧山区政府,市经信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环保局。
(6)进一步建立完善能源结构调整、锅炉淘汰和尾气深度治理等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三区四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深入治理“工业废气”,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1)推进主城区“退二进三”。
有序推进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转型升级工作,2015年年底前,全面关停半山基地产能。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拱墅区政府、市环保局。
2015年年底前,全面关停杭州华日冰箱有限公司(江干基地)。
责任单位:上城区、江干区政府,市经信委。
2015年6月30日前,关停位于拱墅区的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永固分厂。
责任单位:杭实集团、市经信委、拱墅区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浙江大桥油漆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市油漆厂)停产。
责任单位:杭实集团、拱墅区政府。
2015年6月底前,完成浙江巨邦高新有限公司、浙江石原金牛农药有限公司、波美(杭州)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关、停、转(无化学合成工段和生产工艺尾气排放)、迁工作。力争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杭州达康化工有限公司关停转迁工作,最迟9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2)推进各区、县(市)建成区“退二进三”。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转迁。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3)严格产业准入。制定严于国家、省的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通过环评的前提条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对其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4)淘汰落后产能和重污染、高能耗企业。2015年全面完成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按照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要求,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并向社会公布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在此基础上,再淘汰156家大气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企业。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
2.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1)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全面推进化工、印染、医药、造纸、冶金、建材等行业示范园区和企业的创建工作,构建循环产业链。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业循环经济考核评价体系,2015年年底前,完成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绿色企业创建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15年年底前,全市创建绿色企业8家以上;全市清洁生产企业审核181家以上,并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
(3)完成对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市环保局。
3.全面开展工艺废气治理。
(1)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2015年年底前,完成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确定的年度任务,全面完成炼化与化工(含石化) VOCs污染整治任务,重点推进涂装、印刷包装的VOCs污染整治任务;加快推进印刷包装、化纤、塑料制品等行业整治,VOCs排放量比2012年削减18%,削减1000吨以上。同时,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2)治理工业烟粉尘。积极推进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全面完成烟粉尘深度治理,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烟粉尘封闭式管理或抑尘设施建设。加快对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2015年7月1日起,确保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要求,力争达到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3)控制装修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2015年年底前,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75%。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
(4)制定完善企业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5年年底前,全市重点大气污染企业制定完善企业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环保、经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三)加快治理“汽车尾气”,打造绿色交通网络体系。
1.控制机动车增长,加快绿色交通建设。
(1)继续实施小客车总量控制。深化小客车总量调控措施,控制车辆有序增长。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
(2)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2015年,全市公交分担率比2014年增加2个百分点。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
(3)完善慢行系统建设。严格按照标准建设道路和河道相关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引导市民通过步行、自行车、电动汽车、公共交通等方式绿色出行,2015年年底前,全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配置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0%以上;主城区新增(扩建)80个公共自行车服务点、3000辆公共自行车;萧山区更新及新增各1000辆公共自行车;余杭区新增50个服务点、1500辆公共自行车;富阳区新增1000辆公共自行车;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各新增公共自行车500辆。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
(4)深化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机动车环保行动。巩固、完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机动车环保行动“低排放区”建设,逐步扩大“低排放区”范围。
责任单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局、市环保局。
2.加强机动车准入及运行监管,严格车辆污染控制。
(1)加强高排放车辆管理。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
(2)加强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2015年6月1日起,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及三区四县(市)建成区实施禁行;限行范围扩大至重点镇及主要公路;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域实施“黄标车”禁行,公安交警部门要将环保标志检查纳入日常“五个必查”内容,在全市推广“黄标车”电子抓拍。完善滨江区机动车卡口建设与管理。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局。
(3)严格机动车通行管理。对营运时段、区域与“禁、限行”规定有冲突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核发和审验货运车辆进城通行证、工程渣土准运证等时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加强源头监管。各部门要加大对未获得相关许可证(准运证)营运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营运车辆发现一辆、查处一辆。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管委。
(4)严把车辆环保检测关。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黄标车”实施季度排气检测,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检测行为。各级公安交警、环保部门要联合开展道路排气抽检。2015年9月底前,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实施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三区四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5)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强销售环节监管,做好机动车环保达标配置查验技术判定和异议第三方鉴定仲裁工作,依法对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以中、重型柴油车为重点,在新车和转入车辆注册登记前查验环保关键部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并通报有关部门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强化机动车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和环保标志管理,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实现公安、环保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局。
(6)强化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强对报废回收企业规范化管理,同时在车辆监销、注销业务办理等方面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报废回收处置能力和效率。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
3.推进机动车清洁化,发展绿色运输。
(1)推进公交车清洁化。2015年12月底前主城区淘汰、停运1172辆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公交车。
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
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新增或更新公交车数量以及出租车采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数量占80%以上,其余各县(市)达到50%以上。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市城投集团、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2015年主城区投入使用纯电动公交车1172辆;制定实施主城区公交电车实施方案,恢复公交电车线路4条,投运公交双源(电网电、电池电)电车150辆、力争投运200辆。2016年力争完成600辆公交双源电车营运。
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建委。
积极推进新能源车(分时租赁)建设,力争2015—2016年再推广10000辆,投运达到20000辆。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推进重点行业车辆清洁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出租车以及环卫、邮政等行业率先淘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及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等高排放车辆,优先购置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或国Ⅴ排放标准的车辆。凡涉及财政资金的,各级财政应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国资委、杭州邮政公司、市城投集团。
新增或更新的混凝土、渣土运输车辆应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或国Ⅴ排放标准车辆。推动绿色运输示范单位和示范线路建设。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强化机动车尾气处理。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净化器。主城区公交车安装、完善OBD(车载诊断系统)尾气系统,将诊断信息纳入公交车辆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环保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责任部门: 三区四县(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市财政局。
4.提升车用油品,强化油气回收。
(1)提升油品质量。2015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不符合省市规定的阶段性标准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杭州分公司,中石油杭州分公司。
(2)进一步强化油气回收监督管理。加强全市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监督检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规范运行。全年全市回收汽油800吨以上。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商务委、中石化杭州分公司,中石油杭州分公司。
5.开展船舶污染控制。2015年年底前,完成船舶及所用油品的摸底调查,建立船舶污染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
(四)强化治理“扬尘污染”,落实扬尘精细化管理。
1.加强工地扬尘管理。
(1)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贯彻落实《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78号)的要求,做好工地扬尘管理工作。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细则,细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开展4000万平方米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预制装配式建筑(pc)开工面积30万平方米。主城区所有工地全面开展文明工地创建,全面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运输车冲净且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落实“五个100%”的要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均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由属地职能部门实施处罚。
2015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开挖土方20000立方米以上工地安装自动车辆冲洗设备并正常使用;所有建筑工地进出口及施工塔吊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市建委监控系统联网。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建委。
(2)加强拆房工地扬尘控制。制定拆房工地扬尘控制实施细则,细化拆房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所有拆房工地均100%实行洒水覆盖措施;所有暂不开发场地均100%实施绿化措施;所有拆房工地扬尘均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由属地职能部门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
2.加强道路扬尘控制。
(1)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健全环卫收运体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实现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落实道路扬尘控制要求,推行道路洒水、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5年年底前,全市城市主干路(含)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次干路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三区四县(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 %以上。在2014年综合整治的基础上,新增扬尘综合整治城区道路100万平方米。尽可能增加主城区洒水频次,其他各区、县(市)也应采取增加道路洒水频次等措施,进一步遏制道路扬尘。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
(2)加强市域公路(含高速公路)扬尘控制。加强市域公路(含高速公路)清扫工作,每天清扫1次,并在清扫车辆上设置洒水功能。开展150万平方米城区公路扬尘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3.加强堆场扬尘控制。
加强大型煤堆、料堆、沙石场及碎石场扬尘控制,大型煤堆(包括企业煤堆场和卸煤场所)、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加强运河沿线钢铁、建材市场的扬尘管理。全面完成主城区及各区、县(市)建成区的煤砂石等堆场的扬尘治理,并落实长效管理。合理设置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等运河沿线的渣土码头,减少渣土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运河集团、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委。
4.防治矿山粉尘污染。
2015年年底前,全市应建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60%以上。逐步关停全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敏感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矿山。2015年10月底前,关停杭州之江度假区内8家轧石加工厂;2015年年底前,50%的需治理废弃矿山达到《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要求。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西湖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5.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
2015年年底前,主城区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完成扬尘综合治理,达到绿色搅拌站建设标准。其他混凝土搅拌站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建委。
6.加强全市裸露地扬尘控制。
主城区裸露1个月以上场地(包括绿化带内裸露地)分别通过铺设陶粒、树皮、碎石等实现全覆盖;三区四县(市)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
(五)加强治理“餐饮油烟”,推进城乡废气综合整治。
1.强化餐饮废气治理。
(1)合理规划布局。严格执行省环保厅、住建厅、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5〕8号)要求,在规划新开发区域时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配套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商务委。
(2)全面推进餐饮油烟治理。2015年年底前,全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
(3)加大对无证无照餐饮企业整治力度。按照“关停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全面完成餐饮废气治理。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
(4)全面推进非经营性餐饮油烟治理。继续推进机关和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试点推行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旅委、市商务委。
2.强化城乡废气治理。
(1)控制秸秆污染。禁止秸秆焚烧,制定完善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加大秸秆的综合利用效率,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2015年年底前,全市实现秸秆机械化还田40万亩,基本实现秸秆还田全覆盖和多元化利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其中萧山区要达到92%;区域着火点下降50%以上。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西湖区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制定秸秆禁烧考核办法,加大对秸秆焚烧的查处力度;各区、县(市)制定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西湖区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2)控制农田废气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2015年年底前,完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425万亩、推广应用有机肥16万吨。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西湖区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3)禁止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城市建成区、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重油、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全市所有服务行业禁止使用煤炭、重油、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
(4)加大绿化建设力度。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重点开展绕城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机场高速沿线、城市入口等城市窗口的绿化建设。2015年年底前,全市新增新造林5万亩、新增城区绿化面积260.4万平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64.87%。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
(5)加强城市其他废气污染控制。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等各类废弃物,严格控制露天烧烤,禁止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6)规范废品回收行业生产经营。开展废品回收行业规范整治,取缔无证无照废品回收及加工生产点。规范废品回收及加工行为,防止废气污染。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7)加大开水炉整治力度。取缔区域内所有使用木材、布条、泡沫板等高污染燃料的开水炉。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环保局。
(六)落实重大活动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推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强化杭湖嘉绍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年度大气污染整治任务和各地实际,制定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要分别制定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行动方案,并推动实施。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要选派年轻骨干到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全面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任务。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考核办法,将细颗粒物(PM2.5)等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考评。年底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按有关规定约谈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治理目标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实施大气污染项目区域限批;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也要参照市里做法,把各项治理任务层层分解至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并落实网格化管理,确保任务完成。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长效监管。各级环保、建设、公安交警、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工业废气超标排放、建设工地及拆迁工地违反文明施工规定、“黄标车”违规通行、市区道路抛洒滴漏、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无证无照餐饮、秸秆焚烧等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对未按《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淘汰改造的燃煤(重油)锅(窑)炉,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我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按照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探索完善能源结构调整、锅炉淘汰和尾气深度治理等相关补助政策,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能源结构调整、“黄标车”淘汰及机动车清洁化治理、餐饮油烟废气治理监控及其他大气污染治理等项目的财政补助支持力度。推动出台热电企业脱硫、脱硝上网电价政策。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加强科技支撑,强化应急响应。加强全市细颗粒物(PM2.5)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和杭州城市边界层气溶胶监测系统建设,强化环保、气象部门的会商制度,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测能力。完成细颗粒物(PM2.5)第二次源解析课题研究;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城市大气环境容量研究;继续深入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并在城市规划中进行运用。完成市、区(县、市)两级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六)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同时,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本计划自2015年7月6日起施行,由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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