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曝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详情如下:
【案情简介】
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精密铸造加工项目生产,2021年12月27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浇铸、抛丸工段中存在工业废气排放,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依法应当领取排污许可证,但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办理结果】
2022年2月17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告知书所述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3月7日,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元整。
【法律适用】
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已经正式施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精密铸造加工项目生产,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前,环保部门已经多次开展系列培训,但该企业依然忽视该工作,最终导致被处罚。企业不能“一心生产”,而对环保管理“不闻不问”,要想企业发展壮大,企业要在环保管理上“更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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