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中,“责任”二字分量最重。除了强化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和违规违法后果,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地政府的“守土之责”、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广大公众的环保责任。环境质量“监护责任”加重环境监测不仅是了解和掌握环境质量信息的重要手段,更是发现环境质量变化原因的重要依据,也是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证据来源。已经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特别加重了环境监测方面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追责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有关连带责任的条款,是新法强化环境监测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根据新环保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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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环保法】责任:重若千钧的新法要义

2015-04-09 15:29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作者: 杨爱群 李俊伟

新环保法中,“责任”二字分量最重。除了强化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和违规违法后果,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地政府的“守土之责”、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广大公众的环保责任。

环境质量“监护责任”加重

环境监测不仅是了解和掌握环境质量信息的重要手段,更是发现环境质量变化原因的重要依据,也是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证据来源。已经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特别加重了环境监测方面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追责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有关连带责任的条款,是新法强化环境监测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如果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与厂家勾结、在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都需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存在上述情形的有关机构不仅要面对处罚,还得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新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一把手”将有可能因为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纰漏而“下课”。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中,还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规定了9种行为,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其中第6种是,地方政府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人将会受到相关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环境监管责任更有分量

以往,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在面对污染企业时,往往面临着“门难进”的尴尬。新环保法的实施,有望化解这一尴尬。在赋予环境监察执法以更大权力的同时,新法也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这柄“双刃剑”直指环境监管乏力、责权不够明晰的积弊。

新环保法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不少新的环境监管权力。其中,授权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如此一来,环境监察执法“偏软”的问题将得到完善。此外,针对环境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新法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的规则,当违法者受到处罚后逾期不改,执法单位可以按照先期的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且“上不封顶”,加重了违法排污责任。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新法还引入了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赋予权力的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新法规定,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公众的环保责任不容推卸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广大公众的环境保护责任不容推卸。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公众责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既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保护社会诚信档案等方面的内容,也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征求、环境损害和管理渎职等问题的检举举报,以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条款。这些内容的修订和增加,对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等,在法律上给予有力支持。

在此基础上,新法还要求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由此,公众的环境保护责任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法不仅有效维护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更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权和明晰的责任范围。

我们相信,新法的实施必将对全社会切实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以更科学、更理性、更有效的手段参与环境保护,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原标题:【解读新环保法】责任:重若千钧的新法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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