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施行进入倒计时阶段。修改后的环保法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新环保法实施在即,“新法解读”成为大家快速掌握新法的便捷途径。为方便读者学习消化,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对新环保法解读进行整理,以飨读者。
突出保护优先企业损害担责
新《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解读:
新法突出了“保护优先、损害担责”,提出政府、企业和公众是三大责任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明确了污染者负责的原则。要求排放污染企业都要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这意味着所有排污企业都要有专人负责企业环保事务,并有专门的环保规章制度等。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
第四十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解读: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污染设施的投资概算。同时施工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纳入项目的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单位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转,不仅指正式投产使用,还包括建设项目试生产和试运行过程中的同时投产使用。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的规定。实施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关键,是确保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能够逐级分解得到落实。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条第2款对“区域限批”的事因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只要该地区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任务,该地区内所有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暂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解读:
本条是关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本条是新增的条款,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还在探索中。多年时间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的法律,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这项制度。
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解读:
当前,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畜牧养殖污染进行整治,对实现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污染水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是新增条款,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了畜牧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禽畜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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