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基础薄弱,面源污染日益加重,农村生态退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显得尤为必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政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财政投入作出规定。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同时,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自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促治”政策,扶持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政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将起到积极重要作用。
原标题:新《环境保护法》解读——政府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财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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