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的当下,建设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哪里来?可通过区域内消减的指标替代解决,对于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应实行“倍量替代”。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将于10月20日起执行,该通知在加强总量控制的同时,对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替代做出了规范。
总量指标审核前置
据了解,本《通知》适用于由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及替代削减方案的审核与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主要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将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前,应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审核,未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环评文件不予审批。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与地区或企业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该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替代指标区域内调剂
《通知》提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从该项目所在区域内消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中替代获得。
总量替代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能解决的,应申请在其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
总量替代指标来源可以是上年度完成并经国家核查认定的减排量,也可是本年度内列入全省减排计划且已完成或者能够完成的减排项目形成的减排量。
重污染城市“倍量替代”
《通知》规定了指标核定原则,总量替代指标为现有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放量的差值。
替代指标实行等量替代和倍量替代原则。对鼓励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等量削减替代,对允许类建设项目实行2倍削减替代。同时,对上一年度环境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应进行对应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
谎报数据视为无效
《通知》还明确,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未按规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不予同意试生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的,或总量替代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环保厅将建立全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平台,记录建设项目编号,总量指标、替代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替代方案未落实的,由省环保厅责令有关地区和单位限期整改。
总量替代指标严禁重复使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的,核定的总量指标和替代削减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原标题:重污染城市新建项目污染物需“倍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