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对《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该方案用于强化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精细化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详情如下:
关于对《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4〕12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1月4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松原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王作雷 联系电话:0438-2093788
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代拟稿)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全面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4〕12号)要求,强化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精细化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松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统筹衔接,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依托相对独立的多样化草原湿地碱地生态系统,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发挥生态保护与经济辐射功能,建立具有典型生态系统特征的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法按照模式,为走出“三生(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的振兴新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松原,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分区施策,差别准入。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划定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制定松原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针对不同环境管控单元特征,实行差异化环境准入。
——因地制宜,动态管理。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定期动态更新。应对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变化情况,科学论证后动态更新。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机制基本形成。全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PM2.5浓度下降至25μg/m3,重污染天气比例下降至3天;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考断面消除劣Ⅴ类水体,进一步实施河湖连通工程,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71.4%,地下水Ⅴ类水体比例保持稳定;土壤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增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能力进一步释放,努力将松原市打造为东北西部生态经济带样板区。
到2035年,全面建立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生态安全格局稳定,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为谱写美丽松原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20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75个,面积占比65.35%。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黑土地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优先保护单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规范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外各类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敏感脆弱区域、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和黑土地保护区,按照保护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要求,限制大规模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40个,面积占比11.22%。主要包括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等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环境风险高的区域及生态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重点管控单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当按照管控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分类实施重点管控。
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5个,面积占比23.43%,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二)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吉林省及松花江流域总体管控要求。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产业布局优化为导向,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发展和保护重点、主要环境问题识别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允许、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120”两个层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为松原市管控要求,“120”为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三、分区管控成果实施应用
(一)强化生态环境宏观管控
各县(市、区)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提供科学决策支撑,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二)加强规划衔接应用
各县(市、区)在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在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鼓励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现有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基础,支撑规划编制工作,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三)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各市(县、区)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协调联动机制。产业园区项目招引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展。
(四)强化管理平台数据应用
依托全省统一建立的“吉林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实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落地与应用。协助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生态保护监管、入河排污口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信息化应用和数据共享共用。
四、健全管理机制
(一)强化动态更新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二)强化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评估。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更新等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更新、监督落实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有序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细化落实和应用实施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
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实施,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
(三)加强技术保障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开展评估、动态更新,加强数据维护,确保吉林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