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1日发布《长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筑牢以西部防风固沙林带、东南部大黑山山脉生态保护带和北部松花江河廊保育带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改善生态环境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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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发布

2025-01-02 10:32 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1日发布《长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筑牢以西部防风固沙林带、东南部大黑山山脉生态保护带和北部松花江河廊保育带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改善生态环境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强化分区施策,推动生态环境改善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

长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4〕12号),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精细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年末,长春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省下达目标要求,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56.3%,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土壤安全利用水平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2%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具有长春特色、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完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突出短板加快补齐,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

到2035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空气质量根本改善,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稳定恢复。

二、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科学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按照坚守底线、系统保护、精准管控、统筹协调的原则,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针对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全市共划定157个环境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75个(面积占比35.10%)、重点管控单元73个(面积占比38.64%)和一般管控单元9个(面积占比26.26%),不同管控单元内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先保护单元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重点管控单元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其他区域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二)精准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4个方面,建立“1+2+11+157”4个层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为长春市总体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2”为“松花江流域”和“辽河流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11”为长春下辖11个区县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157”为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三、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筑牢以西部防风固沙林带、东南部大黑山山脉生态保护带和北部松花江河廊保育带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强化分区施策,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作为基本要求,合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生态环境要素管理中的应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助推政策协同强化成果应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立法、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作为城镇建设、资源开发、重大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的重要参照。强化成果应用,支撑综合决策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抓手,推动项目精准快速落地。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等协调联动,引导企业投资,提升综合决策支撑能力。

四、健全管理机制

(一)强化信息共享。依托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管理信息平台,作为数据管理、成果调整、实施应用、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支撑,坚持数字赋能,对成果落图固化并动态管理。

(二)强化动态更新。实施成效评估原则上每5年开展1次成效评估,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依据评估情况实施更新、调整。在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组织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并调整,调整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强化执法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五、加强组织保障

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协调联动。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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