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处置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贮存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十一)邮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快递包装物、快递企业的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报告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保标准和不按照规范进行处置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2.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
医疗废物处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时,由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医疗废物转移出医疗卫生机构后,由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为主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安全使用和假农药、劣质农药、回收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不得将硝化棉、电池、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防止出现废物自燃现象。二是建立管理台账。...以《固废法》施行和“无废城市”创建为契机,准确把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防治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强化市级统筹、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大力提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能力。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产废单位应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分类管理,不得将硝化棉、电池、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防止出现废物自燃现象,影响我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正常运行...五、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一)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固体废物台账、申报登记等环境管理要求,指导其依法依规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黄河主要支流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事项,地、市间生态环境领域固废重大合作事项、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征收与使用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征收与使用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定义1】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本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低于120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设施布局和能力结构进一步优化
全面“治气”,深入“治水”,扎实“治土”,全面规范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理处置,保持和巩固西藏环境质量全国领先优势,及时消除生态环境风险隐患。五是着力提升现代环境治理能力。...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教育,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监督管理,构建生态文明全民共建共享格局,最广泛凝聚全社会共建生态文明高地的磅礴力量。二是全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安委会,将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单位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联合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督促指导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消防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安全评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的通知》(渝环〔2016〕21号),选择有基础、有意愿的10个区布局1个试点单位,可以从事收集、贮存市内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年产生危险废物总量在3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
对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医疗废物和农药包装物等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以及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试点单位监督管理。...二、继续开展以废活性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重点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等重点监管单位的关键环节实现可视化监管;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医疗废物应急处置。
监管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已投入运行或拟终止经营的涉危险废物单位以及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落实相关审批文件要求、执行相关许可规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等有关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分级分类监管危险废物日常监管按照涉危险废物单位分级分类方法(附件)将其监管等级划分为一级重点监管单位、一级一般监管单位、二级监管单位、三级监管单位;单位类型区分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