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本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环评削减替代量完成排污权交易。(二)明确平台交易。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上级下达考核目标的区域内,使用天然气锅炉的项目以及集中供热项目,其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豁免倍量调控,实施总量指标等量替代或排污权等量交易;“先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第十二条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根据相关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核定总量和实际运行情况等确定;新建排污单位排污权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核定总量为基础。
第十条 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的,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第十九条 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第二十条 同一设区市搬出项目的合法排污权可划转用于迁入项目使用,涉及新增排污权需通过交易取得。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相关要求,向有权核定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排污权指标和来源条件的审查意见
、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按照区域环境管理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有关要求从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从严核定。
第七条纳入此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范围为新增水污染物各因子年排放量之和10吨及以上、新增大气污染物各因子年排放量之和10吨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年8月开始启动全市新增总量项目的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工作,通过工作部署、企业申报、第三方技术核定、征求企业意见和专家论证等五个阶段,截止目前已完成所有核定工作,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核定对象完成具备核定条件的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确认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指标来源,在排污之前通过交易取得所需排放总量指标。...第十五条重点区域和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权指标实行倍量交易,项目须通过交易取得的排放总量指标以项目新增排放总量为基数,以下列各单项比例的乘积为倍数计算:(一)化学需氧量主要排放行业的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倍量交易比例不低于
新增总量应优先在项目所在企业、行业内部或地区平衡,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方式依法取得新增总量指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山西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单位削减量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置换比例要求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3)工业排污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并核定可交易排污权的,应同时核定现有项目的初始排污权。(4)工业排污单位拟实施项目改、扩建,在申请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应同时核定现有项目的初始排污权。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3.探索重金属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为满足市(州)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总量需求,探索推动全省重点重金属排污权交易,加强湖北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力争通过市场手段有效调控新增重金属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的变化情况及排污权交易信息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可替代总量指标,是指通过排污单位关停并转、减排、迁出等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后,可用于新、改、扩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来源的指标。
受让方是指因新建建设项目需要总量指标,以及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和回购总量指标的市、县(市)政府。...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出让底价的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总量指标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支持省重点项目重点重金属、vocs污染物总量指标从正在实施的减排项目中调剂,待被调剂的减排项目建成后,该重点项目可投运。加强技术指导。...积极服务保障新增“三类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的医疗卫生、物质生产、研究试验建设项目)。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总量指标的收储,充分盘活和利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取得的成果,做好排污权改革4项主要污染物指标的收储工作。
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有关要求从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从严核定。
受让方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文件或区域削减替代方案的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等材料,现有排污单位还须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受让方主要为建设项目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对排污权进行回购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第九条【审查管理】排污权交易主体审查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由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确权使用】排污权确权结果作为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替代指标来源,以及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减排、排污权交易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方案》明确,银川市排污权改革范围为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排污量得到确权的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需取得新增排污量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参与排污权市场交易的政府排污权储备机构,依法平等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严格落实空气质量超标区域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削减”,严格跨市域污染物削减替代,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从本市域内削减替代,不跨市域转入。
已达标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削减量,可按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及新产品新增产量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