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本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环评削减替代量完成排污权交易。(二)明确平台交易。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上级下达考核目标的区域内,使用天然气锅炉的项目以及集中供热项目,其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豁免倍量调控,实施总量指标等量替代或排污权等量交易;“先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第十二条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根据相关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核定总量和实际运行情况等确定;新建排污单位排污权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核定总量为基础。
第十条 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的,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第十九条 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第二十条 同一设区市搬出项目的合法排污权可划转用于迁入项目使用,涉及新增排污权需通过交易取得。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相关要求,向有权核定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排污权指标和来源条件的审查意见
、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按照区域环境管理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有关要求从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从严核定。
第七条纳入此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范围为新增水污染物各因子年排放量之和10吨及以上、新增大气污染物各因子年排放量之和10吨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年8月开始启动全市新增总量项目的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工作,通过工作部署、企业申报、第三方技术核定、征求企业意见和专家论证等五个阶段,截止目前已完成所有核定工作,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核定对象完成具备核定条件的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确认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指标来源,在排污之前通过交易取得所需排放总量指标。...第十五条重点区域和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权指标实行倍量交易,项目须通过交易取得的排放总量指标以项目新增排放总量为基数,以下列各单项比例的乘积为倍数计算:(一)化学需氧量主要排放行业的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倍量交易比例不低于
新增总量应优先在项目所在企业、行业内部或地区平衡,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化的排污权交易方式依法取得新增总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