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科技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公安厅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司法厅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李某潮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02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汪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同时强调,应注意判断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因果关系。《指引》要求,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还应收集、审查刑事责任能力相关证据,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步某某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5月28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2024年5月29日,公安部门对广西桂平市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进行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4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岳阳县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黎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公安部门已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5月9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王某伟、王某磊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非法偷倒废酸团伙进行了查处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查处情况2023年9月5日,宿松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宿松县公安局刑事立案
杭州市临安区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倾倒含铜污染物案01案例特点该案件为跨区域部门联动,利用协同办案方式,全方位展开溯源排查的涉嫌环境犯罪刑事案件。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黄某某等人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立案查处,并对涉案面包车实施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