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强化各级生态环境、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持续加大打击危废违法犯罪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整理汇总了4起打击危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对宜春、吉安、抚州、景德镇4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宜春市袁州区黄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环保办反映“袁州区医药工业园工业九路头西侧空地处堆放有大量不明物品,散发刺鼻气味,颜色呈现灰黑色,表层有大量白色浓烟冒出,数量不详”,立即联合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和袁州区医药工业园进行了调查,经核实,现场堆放大量吨袋,吨袋里面装有灰黑色粉末状废料,部分散落在四周,表面覆盖了部分泥土。2022年12月7日,袁州区医药工业园委托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对现场疑似铝灰的固体废物进行现场采样。2022年12月23日,根据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结合现场踏勘及信息收集等情况并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可初步判定待鉴定固体废物为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2023年1月11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会同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对涉案人员黄某某等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询问,黄某某会同上线蒋某某在袁州区医药工业园工业九路头西侧空地处倾倒铝灰约30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黄某某等人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19日将该案移送公安进行立案侦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3人,取保候审1人。
【启示意义】
此案件的破获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联动机制有效作用,充分运用“两法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联合办案,有力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为迅速破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争取了时间、赢得了主动,形成了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力。
案例2:吉安市新干县某铜业公司非法处置废线路板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4日18时,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河西园区内的某铜业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十分刺鼻。根据举报线索,新干生态环境局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进入车间时发现车间内弥漫着刺鼻气体,十余名工人正在利用废线路板熔炼提取金属锭,车间地面上堆放大量废线路板与金属锭。执法人员初步断定该公司属无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随即通知园区管理机构,并提请公安机关联合调查。公安机关对现场工人开展传唤调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封扣押该公司金属锭20块,重9.06吨、车间内堆放废线路板19.13吨、已运至厂内准备加工的两车废线路板63.19吨、除尘灰29.91吨。
【查处情况】
2021年11月9日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通过公安机关调查,抓获江西、安徽、浙江等地共9名涉案人员,查明该公司2020年12月至查获当日期间共非法处置废线路板1466.6吨,收缴违法所得935万元。根据调查情况,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生态损害评估工作,对查扣物品开展价值评估,新干县公安机关于2023年7月将查扣物品依法公开拍卖,拍卖价款371.8万元上缴国库。2023年4月,新干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案件当事人起诉至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新干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相关责任人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47.8万元,赔偿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损害修复费72.49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联合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危废违法犯罪行为精准、严厉打击,有力发挥了环境法律法规震慑作用,有效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案例3:抚州市临川区雷某涉嫌“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5日,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接到临川区罗湖镇政府反映,该镇白米村某处有一个不明废物倾倒土坑,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核查,发现上述土坑表面被新土覆盖,部分覆盖土壤已被染成黑色,现场能闻到明显异味。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会同罗湖镇人民政府、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坑内倾倒的不明废物及其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共清理出混合固体废物76.47吨。并委托江西赣东司法鉴定中心对清理出的混合固体废物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上述混合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6,代码为900-401-06。经调查,涉案人员雷某雇请挖掘机在罗湖镇白米村横山(东昌高速旁)某处挖掘土坑后,分批将大量散发刺鼻性气味的黑色不明黏稠液体废物转运至上述挖好的土坑进行倾倒,并利用周边土壤进行覆盖。
【查处情况】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雷某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6月30日,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进一步侦办。
【启示意义】
该案件的办理,依托基层网格监管力量,提高案件线索发现效率。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行刑衔接”,联合破解案件办理初始阶段取证难题,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溯清源头,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合力。
案例4:景德镇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6日15时,景德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收到线索,称景德镇某公司在景德镇市乐平市双田镇龙珠村辽山使用一种含“磷酸”的黑褐色废酸生产多聚磷酸钠。执法人员赶到后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了查封,样品经景德镇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确定该公司使用的酸pH值为0.52,同时结合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查记录,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pH≤2.0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原则,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黑褐色酸性液体属于危险废物HW34废酸。景德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启动应急措施,将所有废酸过磅后安全转移至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根据过磅单显示,该危险废物为28.98吨。该涉事企业无任何处置危险废物资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查处情况】
2023年5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第三百三十八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的若干规定》,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景德镇市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启示意义】
该案件的特点在于涉案厂房选址十分隐蔽,案件线索的有效处置得益于群众举报机制。打击危废犯罪必须加强日常宣法宣传,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建立起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的联防联控机制,取得案件查办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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