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少数化工、医药等重污染企业,通过非法转移、倾倒等手段,降低治污成本。危害极大、隐蔽性强,具有发现难、取证难、追究难等特点,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新浪、澎湃新闻、新华网、法制网等多家媒体报道了近百件危险废物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案件发生主要集中在我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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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利益仍处于持续侵害中 危废违法案件的主要违法手段是什么?

2017-03-08 10:33 来源: 再生资源信息网 作者: 中再协危废委员会

近年来,少数化工、医药等重污染企业,通过非法转移、倾倒等手段,降低治污成本。危害极大、隐蔽性强,具有“发现难、取证难、追究难”等特点,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新浪、澎湃新闻、新华网、法制网等多家媒体报道了近百件危险废物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案件发生主要集中在我国中东部地区,涉及的危险废物种类以废酸、废矿物油、化工残渣(液)为主。主要违法行为涉及“非法贮存、倾倒、处置危废”;“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私设暗管及渗坑排放危险废物”。中再生协会危废专委会,根据环保部固管中心资料信息,就以下两个危废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分析。

一、2016年违法案件分析

(一)涉及的危险废物种类分析


从违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种类看,废酸占比27.3%、废矿物油占比24.2%及化工废渣(液)占比21.2%依次排在前三位。三者合计占总案件数的72.7%,是危险废弃物违法案件主要来源。

(二)违法行为分析


从违法行为看,“利用农田、河流等,非法贮存、倾倒、处置危废”占比28.0%;“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占比24.0%;“私设暗管及渗坑排放危废”占比18.0% ,排名前三位。以上三项占总案件的70%,是近年来危险废弃物违法案件的主要形式。

综上所述,废酸、废矿物油及化学废渣(液)的非法倾倒、无证经营及私设暗管是近年来危废违法案件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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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介绍

(一)6﹒18内蒙古废氯化汞触媒非法跨省转移倾倒案件

2016年6月18日,两车近80吨的废氯化汞触媒,在运输车辆资质不齐全的情况下,非法从内蒙古运往贵州途中,转移至河南倾倒”。

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汞业”)业务员张家良持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废氯化汞触媒处置合同。随后,张家良将废氯化汞触媒委托给债务纠纷人董建军联系运输。6月15日,董建军私自安排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司机将废氯化汞触媒从内蒙古运出,运到河南境内后于6月18日被当地环保部门扣留。其中一辆车装载的39吨废氯化汞触媒卸载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被洛宁县环保局依法查扣;另一辆载有39.5吨废氯化汞触媒运输车在开往长葛市途经许昌市服务区时,被许昌市环保局和公安部门依法联合查扣。


(二)新安化工集团建德化工二厂特大环境污染案

2016月7月17日,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特大环境污染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审。去年5月,浙江多地市民反映,家中自来水有异味,在环保、公安部门协同配合下,一连串环境污染案浮出水面,多家企业被查处存在非法排污情况,其中包括生产草甘膦除草剂的巨头——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建德化工二厂。

建德化工二厂在生产草甘膦除草剂的过程中会产生草甘膦母液。根据检方指控,在2011年之前,建德化工二厂将草甘膦母液加工成浓度为10%的草甘膦水剂出售。2012年3月,农业部停止审批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剂。因为技术难题,建德化工二厂只有通过氧化、浓缩将草甘膦稀母液转化成“磷酸盐混合液”,再通过高温焚烧生产成磷酸盐产品。

然而,企业为了能够尽快处置并大幅节省费用,就以低价将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非法处置。这些企业除了以就地填埋、直接向运河内排放等方式将污染物在浙江境内非法倾倒外,还将危险废物运往山东、江西等地非法处置,已实际处置的磷酸盐混合液总量达10000余吨,尚未处置的2600余吨已被公安机关查扣。


一、根据以上案情,危废专委会分析了造成倾倒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违法案件处理缺乏统一协调和责任追究机制

违法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逃避法律责任,多指使或授意危废转包人异地转移倾倒,违法企业经营地与被害地环境保护、司法、公安等有关部门难以协调联动,无法对违法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且处罚力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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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废处置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危废处置能力和产生量严重不匹配,80%的危废可能通过非法途径流失在环境中,也有部分被没有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接收、消纳。由于企业无证经营,游离在有效监管之外,很难估量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三)环境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市环境监管部门只设在市、县两级,乡镇(街道办)以下暂未设置环境监管岗位。同时,部分地区环保部门未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监测监控,个别建设项目未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和自行利用处置等作为重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仍存在重废水、废气,轻危险废物的问题,存在监管漏洞。

(四)危险废物危害宣传不足,部分民众监督守法意识淡薄

我国尚未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源、种类、危害、规范处置等科普宣传。部分群众对危险废物危害性认知不清,易受违法企业或掮客欺骗及利益驱使,轻易参与到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事件中。

二、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协作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与交通、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将违法企业纳入环保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与交通部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系统实现转移过程监管。对已出现的违法案件,从严、从快、从重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研究持许可证企业在案件查处期间,暂扣许可证,宣判后依法吊销许可证,切实加大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和震慑力度。

(二)鼓励现有持证经营企业通过改扩建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等方式,增加现有危废处置能力

合理调配现有危废利用处置资源的配置和布局,推进区域协同处置,实现处置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同时,挖掘利用被闲置的处置资源,利用产废单位自建的处置设施处置相关危废,部分危废可作为生产原料和副产品。如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可回收利用高品质废酸、钢铁企业可把含有重金属的灰渣、废金属包装桶作为原料回炉熔炼。另外,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如联合水泥生产企业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生产水泥产品。利用化工生产企业高压汽化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联产合成氨及下延产品等。

(三)强化环境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首先,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和其它环境风险防范的有关制度,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管措施。将危险废物纳入环保日常监管、监测,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易发案危废行业、种类的监管。期次,落实产废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其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之后,在运输、利用、处置等任何过程发生污染问题,都应当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结果承担共同责任,以强化关联方的相互监督责任。

(四)强化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广大群众集中加强新《环保法》和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注重发挥环保12369热线作用,强化群众监督,对如实举报重、特大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事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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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众利益仍处于持续侵害中, 危废违法案件的主要违法手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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