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各地近期办理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主要涉及非法排放重金属废水、私自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致使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严重污染环境、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有毒污染物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七)生态环境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八)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九)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十)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
第四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且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违法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包含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废水中水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不超过排污许可证或者环评批复排放浓度限值的
违法排放、倾倒污染物的数量等关键信息,可以通过实测法、物料衡算法等方法确定。...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小型案件包括以下情形:(一)违法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的;(二)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倾倒水污染物的;(四)其他符合小型案件情形的。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跨域审结一起运维人员与排污单位人员串通,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案件,运维单位工作人员止丰(化名)、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丙椿(化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胜科水务在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的情况下,多次接收排污企业的高浓度废水,并利用暗管违法排放;人为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致使二期废水处理系统长期超标排放污水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宣城市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涉气企业开展现场巡查,发现安徽吉曜玻璃微纤有限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违规改变生产工艺,擅自新增氨水、尿素等原辅材料,违法排放刺激性恶臭气体,导致厂区及周边环境异味明显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2.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3.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违法排放
宣城市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涉气企业开展现场巡查,发现安徽吉曜玻璃微纤有限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违规改变生产工艺,擅自新增氨水、尿素等原辅材料,违法排放刺激性恶臭气体,导致厂区及周边环境异味明显
监测数据显示夜间西部区域上空污染物浓度高于东部,第三方技术单位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和研判后发现某企业存在违法排放废气的嫌疑。
启示意义本案是个人涉嫌利用软管违法排放生产废水的典型案例。...经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核实,被举报对象通过软管违法排放生产废水行为属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被检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对公众反映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cod去除剂”主要组分为氯酸钠,该物质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掩蔽了cod的测定过程,使得cod的测定结果偏低,该污水处理厂使用该物质处理污水,应认定为“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前两年内有同一违法行为的(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裁量系数a按照以下方式计算:a=50%×首要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首要因子为裁量等级数值最高的裁量因子
黄江生态环境分局表示,涉气排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运行废气处理设施,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污染物违法排放现象。
【启示意义】本案是涉嫌利用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件,隐蔽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