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鼓励开展碳资产管理、碳报告核查复查、绿色低碳认证、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绿色金融、生态环境数据资产管理、生态环境法律综合服务等新兴业务。6.推广新业态新模式。...重点聚焦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颗粒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治理,固废循环综合利用,土壤地下水修复管控,园区和行业综合整治,噪声与辐射治理,在线监测集成运维等领域,制定一批引导性的规范和标准指南
第三条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汉江丹江流域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工作,落实分级分部门管理责任。在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管理区域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共治共享、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七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生态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降水极端性加剧,防洪排涝和防洪调度难度增加,长江、淮河等主要河流水文水资源波动幅度增大,供水保障及水生态安全挑战加剧。农业生产不稳定性增加,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受到威胁。...亟需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重点领域气候风险识别与管理,有序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防范气候变化长期缓发不利影响和突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风险,以减轻气候变化产生的损失和损害
第三条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公众参与、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推动汇入鄱阳湖河流(湖泊)总磷污染系统治理,提升鄱阳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三是坚持安全生产、多方协同。...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两项标准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两项标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第三条【基本原则】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多元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会议指出,抓好水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任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条(立法原则)水污染防治应当以保持水环境质量良好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七条(财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将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投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鼓励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贵州省乌江航道管理局及案涉地相关行政机关对乌江水生态环境安全、航道安全、公共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却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近年来,由于乌江干流上游贵阳、黔南、遵义三地八县辖区内部分乡镇垃圾乱倒乱堆、沿岸部分景点管理不规范以及乌江部分支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于河道、河堤,导致汛期来临时,大量垃圾被冲入乌江干流形成漂浮物,严重损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
我国各地区普遍面临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损害等问题,三者深度交织、相互制约,成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约因素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短板。...再生水首先用于生态补给,解决了生态基流缺乏难题,可为水生态系统修复、保育提供基本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应当增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六)清理合并一批。...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整治工作,要标本兼治,安全有序进行,不得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帮扶指导。
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所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一旦村镇水源受到突发性污染,很有可能对群众的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因此,研究村镇水源突发污染事故的特征,可以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尽可能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如2016年,贵州省白沙镇范家村发生了一起违法倾倒油墨废水事件,污染了周边饮用水井,极大影响了周边村民的用水安全;2017年,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农户养殖废水违规排放,对河道水生态造成严重污染,河道内鱼苗大量死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劝阻、举报破坏乌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第六条乌江流域依法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分级分段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落实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责任;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的义务,对损害河湖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骆马湖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骆马湖区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对损害骆马湖水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意识。
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做好统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三)工作目标。...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实现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建设“绿色龙江”目标,持续改善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
三、案件启示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中,由于涉事企业缺乏“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加之损害评估、鉴定费用高,行政机关受预算经费制约,企业不愿垫付相关费用等因素,索赔工作启动难度大,改革工作推进缓慢
第七条〔主体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污染和破坏水生态,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考核评价制度〕本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四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要求,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损害等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七条【支持公益诉讼】 支持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明确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指标要求、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分区功能定位、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治理的资金、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