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暨实战大练兵活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执法方式不断优化、执法效能不

首页> 大气治理> 脱硫脱硝> 烟气脱硫> 报道> 正文

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2-06-21 08:27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暨实战大练兵活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执法方式不断优化、执法效能不断提高。在2022年上半年各州市报送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案例中,省厅执法局筛选出五个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了“行政处罚+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探索,铁军精神+监管执法科技化、执法+服务,以及企业违法后果警示、执法监管工作机制探索”等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为企业学法、知法、用法、不断增强守法意识提供了学习素材,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提供了典型经验。

现将2022年第一批五个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一

严罚重处复生态,东河支流显清明

案例提供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名称:某集团有限公司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超标排污案

污染类型:水污染

处罚、处理情况: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陆拾万元,要求该公司对受污染的河道进行生态修复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9时30分至10时10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集团公司承建的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隧道涌水做了清污分流处理,分流后清水直接排入大沙河(13000m3/d),部分污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放,另一部分污水因处理设备处理能力不足,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排放,总污水排放量为8000m3/d。该公司承建的大瑞铁路保山隧道斜井建设项目污水未达标排放,外排废水pH悬浮物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pH为6-9,悬浮物70mg/L的限值,污染物沉积于斜井出口以下河道内,造成大沙河中下游河段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污染河段长11.2公里。经现场调查,悬浮物沉积污染区域主要为沉淀池排水口至大海子水库取水口之间河段,长5.593公里,大海子水库取水口以下至与东河交汇口河段长5.61公里,悬浮物沉积污染相对较小,但是外排pH超标废水也对河道水生态环境局部造成污染。

二、处理处罚情况

(一)处罚情况。该公司大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超标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该公司对环境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进行整改,恢复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一是责令该公司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对施工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完善,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二是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陆拾万元整。

(二)生态修复情况。该公司大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施工期间外排超标废水,对隆阳区大沙河河道水生态环境局部造成污染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对受污染的河道进行生态修复。经双方磋商已达成乙方愿意自行修复的协议。为此,该公司编制了《生态修复方案》,并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生态修复方案》进行评审。2021年9月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并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于2021年10月开始启动,于2021年12月底前结束。修复内容包括:清淤河段长5.593公里,面积62611平方米,清淤18783.30立方米;替代修复种植云南樱花125株,植草4062.5平方米。项目概算总投资218.19万元。

三、案件启示

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中,由于涉事企业缺乏“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加之损害评估、鉴定费用高,行政机关受预算经费制约,企业不愿垫付相关费用等因素,索赔工作启动难度大,改革工作推进缓慢。

本案是保山市第一起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案件。在案件办理中,行政机关把生态修复与严厉打击惩戒环境违法行为结合起来,有效运用法律惩戒的震慑作用,积极做好政策法规宣传,督促违法企业落实环保责任;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义务人不仅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还主动实施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实践证明,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能够有效督促涉事企业履行“损害担责”义务,做到“应赔尽赔”。该案对全面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具有示范性。

1.png

企业新建的沉淀池

2.png

企业开展生态修复——植物替代修复

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二

绿剑凌晨出击,无人机锁定排污暗管

案例提供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绿剑”专项行动蒙自执法行动第二现场执法组)

案例名称:蒙自市某镇生猪定点屠宰厂违法排放废水案

污染类型:水污染

处罚、处理情况: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对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云南省红河州开展“红河绿剑”专项交叉执法检查行动。第二现场执法组在对蒙自市某镇生猪定点屠宰厂检查的过程中,经过初次摸排,二次详查,使用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发现该厂屠宰废水虽排入化粪池,但化粪池淤积严重且设有暗管,少量废水通过暗管排入北面场外农灌沟;屠宰厂西侧空地堆存屠宰边角料,工人冲洗地面血水产生的冲洗废水从沟渠排入西面厂外农灌沟。此外,屠宰平台冲洗水排入场内土坑。

二、处理处罚情况

该厂建设的化粪池无法满足厂区废水处理需求,并且设置暗管排放废水,同时,通过沟渠、土塘等排放废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目前该案件已经移交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查处。蒙自分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正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三、案件启示

(一)与逃避监管者斗智斗勇,需要科学研判,对“症”下药。4月11日第一次对该厂检查时已是正午,检查发现该企业没有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仅使用沉淀池,存在偷排屠宰废水嫌疑。经检查组集体分析研判,屠宰场作业时间一般是凌晨4-6点左右,要对该屠宰场偷排废水的行为调查取证,只有在其作业结束后立即开展突击检查,并且要锁定偷排点,最好的手段是利用无人机。

(二)将违法排污者绳之以法,需要爱岗敬业,不忘初心。4月17日早上6时,执法人员按计划到达现场后,马上开展无人机放空侦查,在迅速锁定生产情况和排污口方位,拍摄所需证据图片后,立即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一举锁定案件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的辛苦,换来了胜利的喜悦,调查取证结束已经到了中午13时,连续7个小时的工作,他们说“为了环保人的初心,困点累点饿点不算什么”。

(三)巧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无人机来助力,事半功倍。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充分运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往往是查破案件的关键。在本案中暗管排放口具有隐蔽性,证据容易灭失,执法人员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巧用无人机直接锁定外排冲洗废水的行为,并圈定了私设暗管行为的大致位置,为案件调查取证提供了有力支持。

3.png

无人机航拍锁定西面直排冲洗废水行为

4.png

无人机航拍确定连接化粪池暗管的范围

5.png

查获的暗管排水行为

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三

执法有尺度,服务显温度

案例提供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案例名称:云南省玉溪市某钢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污染类型:大气污染

处罚、处理情况:1.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限制10%的生产产能;2.罚款叁拾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接收到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材料,材料显示云南省玉溪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2月2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1#2#高炉煤气锅炉共用废气排放口2022年1月2日13时至2月5日11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24小时,最大值为67.5mg/m3,最小值为50.1mg/m3,已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二氧化硫50mg/m3的限值标准。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问题移交材料属实。执法检查中,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完成了证据收集,同时依法向该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2022年2月21日-2022年5月21日,3个月内对所有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治情况报告,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整治期间,红塔分局多次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协助排查超标原因,与企业一同分析原材料的配比、燃烧温度控制等技术层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就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科普教育。在公司及红塔分局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查找出超标原因,并对出现故障、存在问题或隐患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和更换,及时对各个环节工况进行了科学调整,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实现了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1#2#高炉煤气锅炉共用废气排放口1月2日13时至2月5日11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该超标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合理原则,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是初犯还是再犯等相关因素,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该公司的运营情况,对处罚进行综合测算。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最终决定对该公司处以限制生产、罚款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如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理念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是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重大课题。当前,全国“新冠疫情”形势严峻,企业生存与发展举步维艰,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如何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案例从一个侧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案件中,针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全面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委省政府“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新机制,深入企业内部进行指导帮扶,协助排查超标原因,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实现了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凸显了监管执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的工作成效,通过“执法+服务”工作模式,最终达到了惩戒威慑到位、企业认识到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目标。

6.png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

7.png

执法人员与企业人员共同分析数据

8.png

执法人员现场指导帮扶企业整改

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四

应急预案成摆设,罚款惩戒受教育

案例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案例名称:德宏州某畜牧有限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环境污染案

污染类型:水污染

处罚、处理情况: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肆万柒仟元

一、案情简介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德宏州某畜牧有限公司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项目(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在10月18日16时对养殖项目分娩室及保育室的畜禽粪污收集池旁雨水沟清理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收集池底部破损,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收集畜禽粪污,导致收集池内污水通过该破损口浸出汇入雨水沟,排入外环境,造成附近水体受到污染。该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故,但未能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致使污染物外排造成环境污染,构成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和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

三、案件启示

在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部分被监管企业存在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排污许可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束之高阁,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规范不重视、不学习、不落实的情况,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旦被查处,后悔莫及。本案中,企业虽然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却将文本锁在档案室,当成了应付检查的摆设,没有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致使发生环境事故时,企业工作人员不知道要采取什么措施,阻止污染物扩散,任凭污染物流淌,造成环境污染,最终受到了罚款处罚。该案例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具有警示意义。

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五

强化线索移交机制,打造“三快”监管体系

案例提供单位: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

案例名称:勐腊县6家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违法类型:排污许可制度

处罚、处理情况: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6家排污单位分别处罚款伍仟元

一、案件简介

2022年1月28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辐射管理科在日常服务管理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违法问题线索,根据线索移交机制,立即向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了线索移交。初步判断发现一家殡仪馆、一家食品公司、两个采石场、两家医院,共6家排污单位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按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调度属地辖区执法人员开展调查,2022年2月10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腊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6家排污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分别制作了《现场监察记录》及《调查询问笔录》,上述企业违法事实清楚。

二、处理处罚情况

上述6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3月16日—3月21日期间,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以上6家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涉案企业在期限内自觉缴纳了罚款并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之中,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如何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全面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等问题是改革中急需探索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案例中,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积极构建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形成“N科室→支队→分局”线索移交督办制度,着重解决了线索没人移、线索移交慢、线索没人接等痛点、难点问题,确保了案件查处的及时性、有效性;通过“月调度+季通报”,建立执法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督促指导县市分局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形成违法线索发现快、移交快、查处快的“三快”处罚工作制度,对违法线索查处的实行闭环管理,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效能。该案例从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违法线索移送机制一个侧面对如何提高执法效能进行了积极探索,具有示范性。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