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案释法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八、禁止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八条 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伪造监测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四)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五)未经许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六)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八批9起涉及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污染物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排放污染物、通过渗坑排放废水污染环境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案件启示本案是典型的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暗管排污和其他逃避环境监管的方式排污,在《环境保护法》中属于“零容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经查,承德市巨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明确企业洗果废水及设备清洗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于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但市生态环境局最终认定,该企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案件评析】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具有连续、实时、可溯查等特点,它不仅是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了解排污单位排污状况的重要途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对该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06倍,总氮超标0.31倍,总磷超标0.17倍。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对该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06倍,总氮超标0.31倍,总磷超标0.17倍。
(三)启示意义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公众环境权益,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恶意排污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守护生态环境。...该加工点厂房内电镀加工池东侧分别有南北两个渗坑;北侧渗坑旁有暗管(pvc材质)连接至电镀工作区内,渗坑内有存水;南侧渗坑呈泥状。
且废水总排口矩型明渠正在排放的废水带有白色泡沫,持续在线跟踪其废水总排口动态情况后,又发现疑似有人使用一根可活动的灰色塑料排污管绕过站房在线监控自动采样池间歇性排放废水,并私自调整视频监控角度至自动采样池、灰色塑料排污管口不可见范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
、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法律条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来自于2023年各地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涉及超标排放含镍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犯罪、无证收集废铅酸电池、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等类型...案例一 随州市续某超标排放含镍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案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时,了解到有小化工企业非法进行生产排污的情况后,迅速通过无人机巡飞锁定,发现位于三里岗镇八一桥村与随县柳林镇交界处有一处生产厂房
调查发现,不明液体呈黄绿色,倾倒于应县狼峪村东峪内饮用水井上游约400米处,液体由南向北流经面积约800㎡ ,并在倾倒点下游约200米处形成一个1.2m的渗坑,坑内仍积存有少量废液,并伴有刺鼻性气味,液体流经的地面有明显的腐蚀痕迹
执法者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法排污。...执法者说:这起案件中,排污企业利用暗管、渗坑等手段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似的恶意违法行为还包括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其主观恶意和客观危害都十分严重。
近日,生态环境部官网针对““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沟渠”存贮废水是否等同于“渗坑”排污”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咨询内容:“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沟渠”存贮废水是否等同于“渗坑”排污答复内容: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近日,生态环境部官网针对““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沟渠”存贮废水是否等同于“渗坑”排污”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咨询内容:“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沟渠”存贮废水是否等同于“渗坑”排污答复内容: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
为避免造成严重污染,新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产排污设施实施查封。启示意义该案件表明部分“散乱污”企业虽然规模小,但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较大。...二、徐州新沂市电镀作坊利用渗坑排放含铬超标废水案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沂市棋盘镇新湖村三组的电镀作坊进行检查,发现该作坊无营业执照,无环保、安全等手续,生产时将车间电镀废水通过管道排入车间外西侧水坑内
2018年3月以来,四川遂宁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夏某祥将公司接收的22.6万吨污泥,以渗坑方式倾倒、填埋于耕地中。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涉案破坏耕地面积194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15亩)。...11月16日,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