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四)排污许可制度;(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六)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52号)《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生态环境厅综合处负责组织对地级市之间排污权指标置换进行审核,并对划拨的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规范排污权储备调控管理。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建立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
第三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十四条通过交易取得的排污权到期后,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一是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主要包括健全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有偿使用核定征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有偿使用价格体系。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转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受让方是指:(一)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等需要通过有偿获取增加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二)对排污权进行回购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为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厦门市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制度深度衔接实施细则》,统一和规范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
详情如下:自治区排污权储备和调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储备和调控行为,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
总 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借款人以获得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依法持有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核定排污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四)排污权权属清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五)所属行业或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推动排污权有序流转,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
第四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排污单位均应实行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全省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
、生态补偿等政策措施;(六)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机制;(七)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二)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三)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实施细则;(四)推进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五)落实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制定资源有偿使用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函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
核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后续排污权的有偿使用缴费,请企业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及时向技术人员提出,否则需企业自身承担相应责任。...此次核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后续排污权的有偿使用缴费,请企业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及时向技术人员提出,否则需企业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绍兴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我局牵头编制形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规范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资金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权限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二章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第七条排污权核定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
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量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排污许可处牵头,省评估中心配合,相关市生态环境局落实)(二)精细化管控挥发性有机物(vocs)。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聊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对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核定情况的公示为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减排,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