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富余排污权可依法有偿转让或申请政府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可通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转让等方式交易。...排污单位转让富余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优先对其回购。排污单位转让的富余排污权有效期保持其剩余期限不变,自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成交
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专班负责制定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储备管理、排污权回购等管理制度,浙江省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设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
排污权证作为有效期内办理排污权抵押、回购等的有效凭证。第十八条 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东营市行政辖区内试点范围中的排污权可转让方、需求方和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转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受让方是指:(一)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等需要通过有偿获取增加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二)对排污权进行回购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
第八条排污权回购包括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主动回购和排污单位申请回购两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一)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主动回购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书面通知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制度,加强对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交易平台,组织开展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储备、回购等,统筹开展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建立排污权储备库,政府通过预留、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回购等形式储备排污权,用于重点支持保障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重大项目。(三)充分衔接现有的排污许可制度。
出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拥有排污权储备的市排污权管理服务机构。受让方是指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及需要回购排污权的市排污权管理服务机构。
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和回购资金监管及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相关收入和资金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储备管理、排污权回购等管理制度,建立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省交易系统)。
建立“生态环境要素跟着项目走”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出台全市生态环境系统《“1244”重大项目环境要素保障办法》,深挖重点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潜力,健全排污权回购、超额减排政府储备机制,强化市级储备库建设,确保重大建设项目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强化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联动,提升我市生态环境监管水平,以高水平保护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一)预留初始排污权;(二)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三)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四)排污许可证到期重新核定后核减的排污权,及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的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建立排污权回购管理制度,统筹推进全省排污权回购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回购具体工作。
八、深化排污权政府储备和交易改革进一步完善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统筹机制,对符合回购、回储条件的排污权指标,做到应收尽收、应储尽储,为全市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留足充裕的总量指标。
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负责总量指标的技术核算、储备、收回、回购、出让等工作;对全市总量指标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对总量指标交易进行确认;负责交易平台日常监管工作。...逾期不办理的,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原价回购。第八条 排污单位富余、可出让的总量指标,应当在富余总量指标产生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含局属分局)申报。
结合排污权交易或者回购等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凭证的有效状态,动态更新可交易排污权认定台账。...可交易排污权有效期为认定日期起至排污权有效期期满之日止。
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绿色发展方面,“十条措施”明确,要更加注重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扩面,通过强化减排、回购收储、统筹调配等方式,实现重大项目“应保尽保”。
第四步,与常规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回购政策相衔接,由第三方机构代管的回购体系将优先回购市场上因协同减排产生的富余排放权,鼓励并引导企业开展协同减排措施。...从近期来看,扩大常规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地域范围,试点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
试点期间,政府出让储备的排污权指标或者回购排污权指标的,其价格参照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方式经排污权交易平台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出让底价参照并不得低于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四、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由园区统一回购企业排污权,再由企业租赁使用,这样限量管控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由园区统一收储,支持优质项目发展,从而倒逼企业主动升级废水治理设施,并提升中水回用率。...另一方面将“限值限量”和绿色金融服务紧密结合,搭建银政企服务平台,推广环保贷、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服务。园区2020年完成了南通首例推广排污权抵押登记,首笔排污权抵押贷款为265万元。
省级、市级政府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或建设项目放弃使用的排污权,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排污权回购价格。适时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等纳入排污权政府储备。
鼓励和推广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碳汇、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绿色工程项目收益权、可再生能源补贴等抵质押贷款,以及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五)加强政银企联动。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提高排污权流转效率,规范排污权回购管理,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什么是排污权回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和排污权回购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制定。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回购资金审批和监管。
受让方主要为建设项目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对排污权进行回购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第九条【审查管理】排污权交易主体审查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由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