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术议题1.水污染防治高峰论坛主要议题有:流域立法;流域体制机制模式;流域治理规划;流域治理公众参与;全国水污染和水资源保护政策、标准;国际水治理经验和趋势;河湖治理技术和趋势;水生态修复综合方案
从国际流域立法实践来看,多个国家通过流域立法验证了以自然流域为单元的整体性治理路径的成功,流域综合专门立法为流域治理提供了制度基础。...日本及德国等国家也通过实施流域立法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协调流域上下游利益,实现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强化海洋和重要河流治理法律支撑在我国首部流域立法——《长江保护法》3月1日正式施行后,社会关注重点开始转向“母亲河”黄河的保护。如何推进黄河保护和治理?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流域立法。综观域外流域立法,流域管理体制及其具体的制度设计是流域特别法的重中之重。...作为我国首部流域特别法,《长江保护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新生事物,以着力解决涉及全流域的重大问题,协调现有冲突、填补立法空白为主要任务,对于国家和地方层面相关立法已解决的问题,流域立法不必重复规定
正在制订过程中的《长江保护法》,是法学研究基础十分薄弱的流域立法模式,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阐明法理基础是立“良法”的前提。...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长江流域治理新规范,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守
“十四五”时期,需针对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实施成效不足的环节,如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决策、环境保护社会协商、环境保护区域和流域协作、环境保护区域和流域立法、环境保护违法事件量化追责等,按照党政机构和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
一、关于立法原则的思考 二十年前,我国出台了第一部流域立法《淮河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这是一部行政法规,还没有专门的流域保护法律。...实际并非如此,《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既强调保护、又注重绿色发展的流域立法,强调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利用。立法里强调优化布局、优化产业等,都是从发展的角度提出,而不是纯粹讲保护。
3月1日起,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正式实施。“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王善成表示
对其他流域立法,王凤春指出,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相关流域立法律首先定位为保护法,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同时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统筹协调实现齐抓共管“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
我的问题提给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杨主任的,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是如何保护流域立法特点和长江特色的,有哪些突出的亮点和特点?谢谢。...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深入研究,充分把握流域立法的特点和长江特色的基础上,长江保护法得以出台。长江流域涉及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横跨中国东中西三大板块。
为以后其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建设提供了完整性、系统性立法创新与实践参考,对于适时推进黄河流域立法,以及其他流域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立“规矩”。
在深入研究,充分把握流域立法的特点和长江特色的基础上,长江保护法得以出台。长江流域涉及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横跨中国东中西三大板块。
从国际流域立法实践来看,多个国家通过流域立法验证了以自然流域为单元的整体性治理路径的成功,流域综合专门立法为流域治理提供了制度基础。...现有流域立法基础并不能较好支撑黄河流域生态空间管控需求,无法助力黄河流域上下游实现绿色协同发展。
目前仅有的跨省界流域立法均为行政法规,尚无法在流域层面解决法律之间长期存在的冲突与协调。...摘要:《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流域立法,长江流域是我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最多、跨界问题最为复杂的流域。
据了解,这也是四川省第一部流域保护类省级法规,是四川省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的方式推进污染治理。
加强沱江水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修复长江生态环境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具体举措,是从地方实际出发,依法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的具体举措
高要求立法保障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的方式推进污染治理,开展《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立法。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式军谈到,长江流域立法配套了部分法规制度:如河长制度、流域规划和空间管控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责任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等,这都为更好增强立法实施效果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协调流域整体利益、保障环境权益为目的,选择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分别设置研究任务,从流域水环境管理的全过程研究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评估和总结辽河、太湖、滇池等示范区的流域立法经验
症结在于,长江流域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国家层面统一规划与顶层设计,法律法规衔接性与协调性不强,流域立法双滞后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刘雅鸣已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交议案,呼吁制定《长江法》。
他告诉记者,近十几年来长江流域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而流域立法和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始终处于缺位状态。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兆安也是深有感触。
其次是流域立法工作滞后于流域开发治理实践。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多部关于水的大法。
水污染治理尤其是跨界的水污染治理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建立统一管理、垂直领导的流域管理体制;其二,加快流域立法进程;其三,站在环境优化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调整产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