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自治区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行署(人民政府)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自治区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纳入考核评价。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每年向厅党组汇报。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并提交人事部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职级晋升等的重要参考。(四)编写典型案例。
加强目标分析研判,建立定期跟踪评估机制,将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和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上海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6.全力做好全国碳市场属地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分解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将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考核评价】 自治区实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评价,将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第四条 实行声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声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经由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贵州省实行声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声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着力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实施机制、强化宣传推广、开展考核评价。
深化能源资源消费数据价值挖掘应用,探索将数据作为政策标准制定、考核评价、示范创建等活动的重要支撑。
服务时间:3年,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合同一年一签;如连续三个月环卫考核成绩排名倒数第一或每半年倒数第一、第二累计超过三次或一年内倒数第一、第二累计超过五次则招标人有权终止作业合同。
坚定扛起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使命任务,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美丽宁夏的意见》和专项文件,健全责任体系,完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成效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
全市各级环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其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级环委会办公室应当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度体系,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八)强化牵头部门作用。
8、合同履行期限:3年,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合同一年一签;如连续三个月环卫考核成绩排名倒数第一或每半年倒数第一、第二累计超过三次或一年内倒数第一、第二累计超过五次则招标人有权终止作业合同。
开展无废细胞建设活动;四是推动大型企业集团、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会展等大型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五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六是强化数字赋能,建立统一的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七是实行无废城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坚定扛起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使命任务,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美丽宁夏的意见》和专项文件,健全责任体系,完善考核评价
第八条(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工作的成效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条本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激励问责制度,并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纳入河湖长履职范围。第七条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将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安排必要的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经费和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