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圾
农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处理等方式就地或者集中处理。第七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归集、共享。...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分类意识。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
,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6.服务范围:芒市辖区7.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内餐饮垃圾、家庭分类厨余垃圾、动植物废弃油、地沟油等的收运和处置。
,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
,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烟蒂、灰土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充电电池、纽扣电池、日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容器)、油漆(容器)、胶片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饭剩菜等,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禽畜产品内脏等。
(二)厨余垃圾: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骨头(鸡骨、鱼刺类)等,其主要来源为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的城市生活垃圾。
,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灯具、部分电池、家用药品、化学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等;(三)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
根据产生场所的不同,厨余垃圾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之外的废弃物,包括受污染与不宜再生利用的纸张、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用品、骨头硬壳,以及无法判断类别的生活垃圾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减少厨余垃圾产生量,协助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织物、玻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超市、集体供餐等易腐烂
2.1.2 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2.1.3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加快推进家庭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布局城市集中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完善厨余垃圾分类收运体系,避免混收混运混处。...在推动分类共同缔造方面,以生活垃圾分类为载体,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
、废电池、废家用化工产品、废药品、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