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
上述废气中,da017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64-2021)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氧化锌生产、硫酸锌生产工业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
在有组织排放控制方面,在目前施行的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基础上,增加“氨”这一排放控制指标,将其排放限值中的1小时均值设定为8毫克/立方米,并适当收严了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的排放限值
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辖区内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
本项目建设后新增氟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l+cd+pb+as计)、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计
目前我省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该标准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指标的排放限值宽松于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
严格落实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控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等制度,持续开展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企业统计调查
2023年,开展对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企业的环境信息调查,包括完成管控物质调查统计工作
开展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企业环境信息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铬酸雾、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无机化学工业水污染物中的总镉、总砷、总铅、总汞、总锌、总镍,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废水中总铅、总镉、总砷、总铬、总汞和废气中砷及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和其它重点重金属执行污染物排放限值
开展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企业环境信息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江苏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4号)要求中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焚烧炉烟气中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
开展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十溴二苯醚、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和加工使用企业环境信息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按照水泥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窑尾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氨逃逸≤5毫克/立方米;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满足
拟建项目实施后,燃烧烟气将新增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现有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量略有增加,燃烧烟气经企业现有废气处理措施处理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可满足
注:锅炉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烟尘5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汞及化合物0.03mg/m3。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排放浓度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表1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1)大气环境:拟建项目垃圾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石灰浆旋转喷雾反应塔+石灰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工艺处理,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
标准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颗粒物每立方米10毫克,氮氧化物每立方米100毫克,二氧化硫每立方米50毫克,汞及其化合物每立方米0.05毫克,氨每立方米8毫克等。
、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参照执行),贵冶车间废气满足《黄金治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8-2021)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
(1)窑尾废气窑尾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nox、so2、hcl、hf、二噁英和金属类(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等),采取sncr(脱硝剂为氨水)+布袋除尘等措施进行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