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牧区水污染防治第四节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五节地下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五章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
结合饮用水供水工程和水源地布局调整,动态更新全区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井、取水量及供水人口等数据;加强饮用水水质检测,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采取水源置换、集中供水、深度处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加强流域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设置物理或生物隔离防护设施,加强生态沟渠、监控设备以及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工程等配套建设,组织对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采取污染治理、水源置换、深度处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其中生态环境检验检测领域内容包括:围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重点提升全氟化合物等新污染物、饮用水安全、水生生物、煤样全要素、节能产品和产品能效等级评估等检验检测能力;推动大型湖库沉积物及底泥采样、水生生物监测快速检测技术研究
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备用水源地建设,保障好城乡饮用水安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开展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并形成长效机制。
污水和土壤环境样品中的pfas标准化的分析检测方法;二是深入了解pfas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过程、污染扩散范围,尽快研发pfas溯源与预警技术;三是尽快组织开展各种水环境介质中的pfas处理技术和工艺路线研究,保障全市饮用水安全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联防联控,共同保障饮用水安全(一)太浦河沿线水源地协同治理持续开展太浦河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和联合保护。建立太浦河流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合作机制和固体废物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对于可能受影响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应提出保护措施;涉及饮用水功能的,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改扩建项目,需提出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