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统筹推进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赤水河流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划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推动建立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区域合作省际协商机制。流域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和会商机制,针对生态补偿、生态共保、环境共治、联防联控等领域合作,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
赤水河流域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赤水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贯彻落实《赤水河流域综合规划》,统筹优化赤水河流域水资源配置。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动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美丽赤水典范。
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清单,推动各级责任落实。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依法依规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按要求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流域内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依法依规有序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提高酿酒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水平,合理控制化石能源密集型产业扩张。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推进以电(气)代煤,配合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煤渣、炉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技术,推进白酒酒糟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等工作。
第七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等,对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河建设项目,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逐步清理、调整不合理占用岸线项目,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
第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水量调度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九条赤水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加强流域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设置物理或生物隔离防护设施,加强生态沟渠、监控设备以及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工程等配套建设,组织对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采取污染治理、水源置换、深度处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配备应急物资,强化水源保护区风险防控能力。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第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更新机制,在已排查、溯源入河排污口的基础上,扎实推进监测、整治等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第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截污管网体系建设,推进县城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老旧小区污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河道截污管网等市政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快完善流域乡镇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立健全运维机制,实现县城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推动城乡垃圾处理全覆盖;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源头减量,提升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垃圾焚烧发电能力。
第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广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推进农药减量和高毒农药淘汰,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绿色防控技术,实施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强农膜回收及管理,强化源头准入管理,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利用。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建立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统筹推进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提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水平。
第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村振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禁养区环境监管,坚持种养循环,资源化利用优先,推进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积极发展绿色健康养殖,以规模水产养殖池塘为重点,稳步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
第十四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小水电站监管,引导水电行业绿色发展。对赤水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实施分类清理整顿。
第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对未纳入尾矿库管理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以及无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井(矿坑)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企业实行严格审批管理,严格管控赤水河流域采矿活动,制定管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强化赤水河流域水质监测,按规定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依法督促白酒制造、皮革鞣制加工、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等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会同毗邻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赤水河流域跨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跨界断面水质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之间生态保护补偿的依据。泸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健全四川省赤水河跨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探索建立跨乡镇人民政府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推进产业协作、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第十八条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跨界河流信息共享、联合巡查、联动执法、污染共治,构建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岸上水里的系统治理模式,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双边协调机制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赤水河流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对病险严重已经影响安全和使用的水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确保水库安全。加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水土保持监管,实施生产建设项目遥感监管,持续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提高水土保持率。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保障干支流沿岸防洪安全。
第二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林长+网格”管理体系,有效排查和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护林员网格化巡护作用,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减少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第二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城镇科学规划控制城镇建设密度和强度,推进老旧小区节能节水改造和功能提升。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类推进县域中心镇、欠发达镇、民族镇、历史文化名镇等美丽城镇建设,加强规划对乡村风貌的引导,强化乡村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休闲娱乐等供给。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常态化推进村庄清洁行动,探索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机制。
第二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推动酿造业实现“两区五地两体系”绿色发展。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展以粮食、经济作物、水果、竹产业、中药材、烟草种植业、特色畜禽产业等为重点的特色生态农业。市、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高质量建设重点区域重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加强赤水河流域植被修复,着力加强林草固碳碳汇能力建设,不断挖掘资源优势,积极稳妥推进林草碳汇项目开发。
第二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四川段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打造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赤水河段),推动自然生态、文化和旅游融合提升高质量发展,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依托石厢子会议旧址、红军长征四渡赤水战役遗址等,统筹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与乡村振兴、教育培训、全域旅游相结合,发展红色教育、红色文创、红色演艺等旅游业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牵头,推动工艺旅游、餐饮旅游、酒文化旅游协同发展,以二郎名酒、永乐酱酒、茅溪白酒为特色,加快推动一批集白酒酿造、酒文化体验、休闲旅游于一体的高品质白酒主题城镇建设。
第二十四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加快推动认定、建档,做好保护传承工作。推动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和纪念馆建设,配套生态停车场、旅游步道、旅游厕所、水电热气、通信照明、垃圾收集中转、消防安防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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