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争议焦点1:被告以即时采样结果作为处罚依据是否合法?...相比混合样数值,即时采样数值作为排污是否超标事实判断的依据更为科学、准确。
理由如下:1.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2017年,环境保护部《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1624号)指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该企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2.自行采样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数据相差较大,对即时采样、采样过程的规范性有异议,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理由如下:1.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行政执法部门究竟是应当按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还是应当按照即时采样取瞬时样结果来判别超标排污行为,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采用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来认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做法饱受热议,社会各界提出不同的看法,各地法院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中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执法人员未按照排放标准中相关规定采样,即采集24小时混合样,而对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不予认可,是否将导致超标处罚无法实现?
基层在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随即对其出口水水质进行即时采样,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超标。...;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事实上,关于“关于现场即时采样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早在2007年就发文确认“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依据”,并在近年发出了2次复函强调“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