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及厂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市政设施、畜禽养殖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 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异味)污 染物排放管理。
详情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福建省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恶臭(异味)污染排放,强化恶臭(异味)污染的污染防治和科学监管,根据我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我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起草了《福建省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支持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电子版一并发至邮箱。
联 系 人:冯东俊(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591-88367063
电子邮箱:dqc@sthjt.fujian.gov.cn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邮编350003)
联 系 人:陈君君(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联系电话:13599080058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