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 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本文件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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