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阳市发布一批涉气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绵竹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4年1月18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绵竹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开展执法监测。监测结果为硫化氢0.128mg/m3、臭气浓度34(无量纲),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

首页> 大气治理> VOCs> VOCs治理> 报道> 正文

德阳市发布一批涉气违法典型案例

2024-08-08 09:43 来源: 德阳生态环境

近日,德阳市发布一批涉气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绵竹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8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绵竹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开展执法监测。监测结果为硫化氢0.128mg/m3、臭气浓度34(无量纲),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其中,硫化氢超标1.13倍,臭气浓度超标0.7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浓度限值是防治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也是企业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本案中,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不高,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无组织废气排放超标。执法部门在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及时督促其整改到位,既是对企业进行经济惩罚,也是对企业的一次全面普法宣传,提高了企业环境保护自觉意识,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德阳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未对焊接烟尘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2日,在德阳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德阳某电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号车间有10余名工人正在进行生产操作,其中4名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工人在焊接过程中未对焊接作业产生的烟尘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

【查处情况】

德阳某电气有限公司在焊接作业过程中未对焊接烟尘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涉案企业未认真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按要求对焊接烟尘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广大企业不应心存侥幸,要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按国家标准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三:什邡某木业加工厂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6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气企业专项检查中发现,什邡市某木业加工厂正在进行切锯、打磨和辊涂及固化等工段的生产,但辊涂及固化工段配套建设的UV光氧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内有明显异味。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正常运行生产线配套建设的UV光氧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对安装治污设施运行管理不到位,存在环境管理懈怠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消除环境隐患。

案例四:四川某家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7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其1号漆房未作业,漆房内摆放有未喷漆的家具部件。2024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1号漆房现场未作业,但摆放有已完成喷漆作业的家具部件,地面有残留喷漆痕迹,2024年6月17日发现的未喷漆家具部件已摆放在2号漆房内,且已完成喷漆。根据企业临时环保备案报告要求:喷漆废气经水帘装置处理后通过管道送至光氧+活性炭装置处理,而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但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维护更换,喷漆房收集管道已建设完成,但配套处理设施未完成安装,风机电源线断开。上述情形证明,该公司在喷漆作业期间,其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完成安装,不能通电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四川某家具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启示意义】

本案涉案企业未认真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未安装好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喷漆作业,未按相关规定管理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广大企业不应心存侥幸,要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按国家标准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