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推动建立权责明确、技术规范、流转顺畅、储备合理、监管有效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三)基本原则
全市统筹,共同推进。由市级统筹,统一制定基本政策、交易基准价,各县(市、区)具体落实,共同推进。
统一办法,科学核定。建立全市统一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算办法,杜绝差异化核算,确保核算结果公平公正。
分类施策,循序渐进。区别对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在初始排污权和新增总量排污权上分类施策。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制定一套科学的、实用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算核定办法,建立一本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台账,构建一个包含市、县两级的挥发性有机物政府储备库,为丽水市挥发性有机排污权有偿使用奠定扎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及时间节点
(一)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算名单(2023年10月—2024年3月)
全面梳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已取得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批复(或备案)的企业名单、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单,筛选出已取得环评批复(或备案)且正常生产的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业排污单位、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业排污单位(不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形成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算名单。
各县(市、区)分局于2024年2月底前初步完成初始排污权核算名单的梳理,并对名单进行查漏补缺,于2024年3月底前报送初始排污权核算名单。同时,做好2023年1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之间新批环评项目或新发排污许可证企业VOCs排放量登记工作,后期纳入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管理。
(二)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办法(2023年10月—2024年7月)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丽水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类核定方法、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核定方法及排污权分配流程、确权形式。
(三)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2024年4月—12月)
各县(市、区)分局按照《办法》要求统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核定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于9月底前完成核定,并提交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市局将对各地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督促整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数据科学、准确。
(四)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2025年1月—12月)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政府储备制度,依托环境统计和大气源清单等数据基础,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容量,构建市、县两级挥发性有机物政府储备库,建立收储、出让机制。
(五)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制定(2025年4月—12月)
根据我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营商环境等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治理成本、环境治理成本、企业承受能力及其他区域有偿使用价格等因素,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测算,对接发改、财政、税务部门,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制定。
(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各县(市、区)分局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批复”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核定和分配及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指标电子竞价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是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保障人员力量,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将纳入年度考核,请各地严格按照试点工作安排,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核查指导
市局将适时调度工作进度,积极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对于核定工作推进缓慢的区域,强化定点帮扶,确保按时完成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技术核查,通过抽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分局开展的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算结果、核算资料、方法和程序等环节进行核查。
(三)加强舆论引导
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企业强化环保意识,准确理解政策,鼓励广大企业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参与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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