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达某塑料厂进行突击检查,通过自身便携式的气体检测仪器,发现该企业的VOCs存在异常。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塑料厂的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的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中的臭气浓度为8511(单位:无量纲),排放的臭气浓度超过排放限值的3.3倍。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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