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生态环境局7月15日印发印发《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体现示范性、引导性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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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发布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7-26 08:59 来源: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7月15日印发印发《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体现示范性、引导性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

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2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体现示范性、引导性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拟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审查项目主体的信用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五条 各县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第六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已列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重点项目,优先支持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项目。主要包括辖区大气、水、土壤、危险废物及辐射等污染防治项目。

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颗粒物综合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扬尘源污染治理、工业源污染治理、煤电机组深度脱硝改造、大气污染防治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源头替代、垃圾焚烧行业深度治理、铸造行业深度治理、低效治理设施提标整治、企业集群治理、VOCs绿岛建设、PM2.5与臭氧协同共治、有机液体储罐治理、成品油储运环节油气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等。

2.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江、湖、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河湖综合整治修复及调查评估、河湖内源污染治理、生态清淤、底泥治理修复、水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控制项目等。

3.土壤、危险废物及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治理、效果评估,危废规范化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新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及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核辐射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

(二)生态文明示范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市级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编制,环境保护政策科研课题研究项目,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保护,生态空间区域管控,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生态文明创建奖补,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生态文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市级以上重大环境问题、要素调查,市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

(三)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应急、执法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建成项目的运维及其他管理性支出。

(四)市级开展绩效评价、组织专家评审产生的费用。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企业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三)城市绿化、公园、道路等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四)城乡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经费。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

(一)环境污染防治类项目。对企业投资的污染防治项目最高按环保投资额的20%进行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公益性污染防治项目最高可按投资额的50%进行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公益性污染防治项目最高可支持80%,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生态文明建设类项目。对村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最高可按投资额的50%进行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市级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编制等项目最高支持100%。

(三)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类项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00%进行支持;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项目最高可支持50%,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付款建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投资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完成环保总投资50%时,可拨付补助资金的70%;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拨付剩余资金。其他类型项目可根据实施情况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市本级专项资金结转一年以上、市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县区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收回市级总预算。

第十三条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推进工作的指导,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属地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书面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县区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于7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书面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具体用途,确需变更的,须上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印发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明确支持重点。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每年8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完成项目申报的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每年9月底前,对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本年度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初步方案,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每年10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根据公示情况完善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单位要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对项目按期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等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对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支持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与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5日,原《淮安市生态文明及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财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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