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邢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共分九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目标要求。到2025年,市区及各县(市、区)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达到省定目标;市空气质量排名稳定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排名“后十”之外;完成省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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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邢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24-07-23 09:06 来源: 邢台市人民政府

7月12日,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邢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共分九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目标要求。到2025年,市区及各县(市、区)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达到省定目标;市空气质量排名稳定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排名“后十”之外;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和VOCs“十四五”减排目标。第二部分至第八部分是重点任务。重点围绕深化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深化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深化交通结构优化调整、持续整治扬尘面源污染、持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支撑能力建设等7个方面,制定了26条具体措施及工作任务。第九部分是保障措施。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负总责。

邢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要求,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结构调整和管理挖潜,加强源头防控和面源治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到2025年,市区及各县(市、区)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达到省定目标;市空气质量排名稳定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排名“后十”之外;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和VOCs“十四五”减排目标。

二、深化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严格环境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严格执行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等标准及法律法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被置换产能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和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加快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加快推动邢台钢铁退城搬迁;加快传统产业升级。

(三)推进钢铁行业升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稳步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有序引导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加快推进100吨以下转炉整合升级。

(四)推进涉气产业集群绿色发展。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优化提升方案,结合实际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绿岛”项目。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深化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推动电能替代工作。持续增加天然气供应。稳步推进抽水蓄能、风电、氢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高标准建设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城乡配电网络。积极推广氢能项目利用,创造应用场景。到2025年底,新能源装机大幅增长,装机总规模达到900万千瓦。加快推动已核准集中式风光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并网发挥效益。推动信都区邢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加速建设,力争尽快投产达效,发挥调峰作用。加快推进风电光伏示范试点项目建设,2024年底前完成并网任务。

(六)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成省定煤炭消费削减目标任务,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对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立项备案,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强化全过程监管。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合理保障。

(七)开展燃煤(燃气)锅炉关停整合。各县(市、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加大管网建设整合力度,推进远距离输热。在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满足负荷需求的情况下,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予以关停或整合。2024年底前淘汰茶水炉、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市区及县城城区淘汰全部燃煤经营性炉灶。2024年11月15日前,退出“六区”范围内1蒸吨及以下燃气锅炉37台。市、县建成区等人口密集区不再新建燃煤、燃油(醇基燃料)、燃生物质锅炉。

(八)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气代煤。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按照有关要求逐步淘汰煤气发生炉,采用集中煤制气或天然气进行替代。

(九)巩固拓展清洁取暖成果。进一步巩固平原地区农村清洁取暖改造成效,加强天然气、电等能源保供,做好清洁取暖设备运行、维护,完善资金补贴长效机制。推进农业种植、养殖农户产品加工等散煤替代。逐步推动山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方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散煤管控,防止散煤复烧。

四、深化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货车。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根据有关要求开展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新建或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及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十一)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稀薄燃烧技术燃气货车。在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2024年底前全市新能源重型货车保有量力争达到1200辆。2025年底前重点监测的年运量150万吨以上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清洁低碳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环保绩效引领性企业商品混凝土车辆新能源运输比例2024年11月1日起不低于40%,2025年11月1日起不低于80%。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在电动重型货车运输沿线布局建设大功率快充站和换电站。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不低于80%。综合研究沙河市玻璃产业成品玻璃短途运输、原材料运输特点,形成沙河市玻璃生产、深加工及销售企业短途新能源运输方式,2024年底前完成;逐步将新能源重卡使用范围扩展至康硇、刘硇砂石原料基地至玻璃企业的短途运输,綦村铁矿新园区至沙河经济开发区的短途运输和周边铁路货运站至沙河开发区的短途运输,2025年底前完成。加强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监管执法。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2024年底前,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十三)保障成品油质量。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机械等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并追究责任。

五、持续整治扬尘面源污染

(十四)狠抓扬尘污染治理攻坚。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聚焦施工工地、线性工程、裸露地块、闲置场院、露天矿山、平交路口、城乡道路、露天停车场、城乡结合部等9个重点领域开展扬尘治理攻坚,严格管控标准,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精细管理,狠抓全域控尘。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市建成区及县城建成区全面推行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方式,2024年底前主要道路机扫率达到100%。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建成区降尘量不高于5吨/平方公里•月。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五)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到2025年,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的重点开采区除外)。依法关闭限期整改仍不达标露天矿山。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产业化能力和离田效能,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7%以上。健全基层露天禁烧网格化监管体系,确保火点及时消除。开展城乡垃圾清理和人居环境整治。市建成区及县城建成区严禁露天烧烤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燃放。

六、持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十七)强化VOCs、恶臭异味治理。大力实施涉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加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力度。与省级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系统及时对接,全面梳理汇总动静密封点数量,统一规范建档立卡。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因地制宜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十八)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开展垃圾发电企业SCR脱硝设施改造,扎实推进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邢台钢铁搬迁项目新建厂区按照A级标准建设,实现建成即创A;到2025年,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A级企业数量稳定增加,重点行业环保绩效水平显著提升。

推广技术成熟、应用稳定、经济适用且有成功应用案例的一氧化碳治理技术,最大程度减少一氧化碳排放,力争我市年一氧化碳浓度持续改善。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分类整治。

(十九)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按照省安排推进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控制有关工作。推广氮肥深施技术、水肥一体化等施肥新方式,降低氮肥氨排放水平。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持续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完成“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

(二十一)深化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在省大气办安排部署下,积极落实重点区域统一预警启动条件、应急措施、监管执法工作要求。加强邢石、邢邯、邢衡交界县(市、区)协同防治。及时主动与省生态环境厅及周边地市汇报沟通,加强协同防控,适时请示省生态环境厅启动区域联防联控。

(二十二)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落实《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细化应急管控清单,并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根据《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研判会商,同时落实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贯彻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火电、钢铁、焦化等燃煤企业运行负荷精准调控机制。

八、持续加强支撑能力建设

(二十三)提升监测监控能力。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立完善运维管理体系,严厉打击人为干扰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加密钢铁、焦化企业一氧化碳传输监测,建立监测数据全覆盖、污染传输可视化和污染溯源精准化的监测体系。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持续优化升级大气污染综合监管平台。

(二十四)严格执法监管。深入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重点县(市、区)配备红外热成像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设备。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聚焦重点区域、领域和时段,统筹执法力量开展执法帮扶。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严防死灰复燃,实现动态“清零”。

(二十五)加强科技支撑。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科研攻关,深化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路径。研究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积极推进应用多污染物系统治理、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2025年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逐年更新。

(二十六)完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协同。

九、保障措施

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负总责。严格落实“退后十”防火墙机制,对空气质量进入全省落后位次的县(市、区)及时预警提醒。市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大工程的政策、价格、金融、市场等支持。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全面稳定“退后十”成果,积极推进全民共治,强化公众参与,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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