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天津创业环保发布公告,与天津市水务局拟签订《天津市中心城区四座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水价调整工作备忘录》(简称“本《备忘录》”),就暂行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单价、执行时间、调整原则约定如下:
(一)暂行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单价及执行时间:1. 自2024年1月1日起,津沽污水处理厂、北辰污水处理厂、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咸阳路污水处理厂(新厂)暂定执行2.13元/立方米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单价,原 2.32 元/立方米临时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单价自动终止,此前已经执行的临时综合服务费价格不再做追溯调整。2. 因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老厂)现仍需达标运行,按照《天津市中心城区四座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补充协议(三)》“3、临时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终止时间”有关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老厂)15 万吨/日临时应急项目,暂定执行2.13 元/立方米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单价,原2.32元/立方米临时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单价自动终止,此前已经执行的临时综合服务费价格不再做追溯调整。3. 本次调价系按照《天津市中心城区四座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补充协议(三)》“3、临时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终止时间”有关规定开展。后续年度污水处理综合服务单价调价及调整方式按照《天津市纪庄子等四座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中 7.3 条款“污水处理基本单价及调整”执行。
(二)暂行污水处理综合服务费调整原则除本《备忘录》中达成的共识外,凡本《备忘录》未作说明及未涉及到的内容,仍以2014年2月18日签订的《天津市纪庄子等四座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2016年6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2018年9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2020年7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为准。
(三)本《备忘录》经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效,并构成原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充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有争议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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