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遵循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
杨浦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
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
<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的通知》《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
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杨浦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有关职能单位和各街道为成员单位。区工作组按照“统一协调、部门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2工作机构
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区工作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工作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转发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通知。
2.3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响应市工作组的应急指令,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对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
(2)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电力行业重点企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协助做好本区相关工作。
(3)区商务委: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制定的重点工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工作。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协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4)区教育局:根据市教委制定的学校及幼托机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工作。
(5)区公安分局:根据市公安局制定的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工作。配合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道路管控工作方案。
(6)区建设管理委: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房建工地、建筑施工机械停用、交通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污染码头、快速道路保洁、高污染机动车船和市政交通工地、港作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工作。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相关工地、码头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7)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工地落实扬尘控制措施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工作,督促相关工地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8)区文化旅游局:根据市文化旅游局制定的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工作。
(9)区卫生健康委: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上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指导因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影响造成职工误工问题的处理。
(11)区体育局:根据市体育局制定的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工作。
(12)区绿化市容局:根据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的道路保洁、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停运、园林绿化工程及林业和园林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工作。
(13)区城管执法局: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期间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违法占道经营烧烤等执法检查工作。
(14)区机管局:根据市机管局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工作。
(15)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指导协调预警期间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本区电视台、新闻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16)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各级预警应急措施在本辖区内的响应工作。
3监测预警
3.1 监测
区工作组及时转发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PM2.5等6项污染物的实时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等相关信息。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级别,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预警发布
区工作组办公室及时转发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的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通报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3.2.3预警响应
(1)黄色预警:区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方式,向公众转发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橙色和红色预警:在黄色预警基础上,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及时转发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的相关通告。
(3)进入预警期后,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公园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工作。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转发市工作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的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将启动情况报告区工作组办公室,由区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情况,及时报市工作组办公室。
4.2响应措施
4.2.1响应分级
根据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空气重污染若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针对短时达到或接近重污染过程,或因沙尘造成的连续污染过程,经市工作组办公室统一发布污染提示信息后,可采取相关临时管控措施。
4.2.2总体要求
(1)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符合国家要求。
(2)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绩效分级管理,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严格运输环节源头管控要求。
4.2.3Ⅲ级响应措施
4.2.3.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3.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2.3.3强制性措施
(1)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黄色预警等级(II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停止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针对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4)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冲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
(5)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6)建筑和市政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7)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8)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学校对于迟到、缺勤学生(幼儿)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4.2.4Ⅱ级响应措施
4.2.4.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4.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2.4.3强制性措施
(1)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橙色预警等级(I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行道树修剪、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 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 4 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4)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冲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
(5)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6)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重点行业企业中,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各街道)
(7)建筑和市政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燃油港作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9)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室内活动视场地条件,减少活动量。学校对迟到、缺勤学生(幼儿)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10)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责任单位:区体育局)
4.2.5Ⅰ级响应措施
4.2.5.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5.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2.5.3强制性措施
(1)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红色预警等级(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针对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商务委)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绿化工程、行道树修剪、市政和道路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停止大中型装修工程。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4)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冲洗和1-2次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
(5)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新能源车、执法执勤车除外)。(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机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6)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重点行业企业中,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的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各街道)
(7)在区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检查。(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
(8)建筑和市政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燃油港作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70%(从事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
(9)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
(10)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采取停课措施。(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11)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区绿化市容局)
根据具体污染程度,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经区政府批准,可采取进一步加严高污染机动车管控措施。
4.3信息公开
预警和响应期间,区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污染状况、来源成因、未来趋势、已采取措施、执法检查情况,以及相应的健康防护建议等。
4.4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监管和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并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区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5应急终止
区工作组办公室收到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的应急终止指令后,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
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区工作组办公室。区工作组办公室对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工作做出总结评估,并报市工作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区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完善各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3经费保障
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
7监督管理
7.1演练培训
积极参与并配合市工作组开展相关演练及培训。
7.2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7.3行政监督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2预案修订
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4.3预案报备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行动依据。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将本预案报市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7.4.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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