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蚌埠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21日。
《行动方案》分为空气质量提升具体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两部分。其中,省下达我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2023年力争达到39微克/立方米,2024年力争达到37微克/立方米,2025年力争达到36微克/立方米;平均空气优良天数比率2023年力争达到79%,2024年力争达到80%,2025年力争达到81%;到2025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重点工作任务方面,主要包括绿色发展提升行动、煤炭减量替代提升行动、交通运输优化提升行动、面源污染减排提升行动、减污协同增效提升行动、数字监管赋能提升行动、监管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等7大行动21条具体措施。
开展产业绿色发展提升行动,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大力整治“散乱污”企业;开展煤炭减量替代提升行动,加快实施现有煤电机组提标改造,积极稳妥推进支撑性电源项目建设,大力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量,加大散煤淘汰力度;开展交通运输优化提升行动,深入推进营运柴油货车专项整治,积极推动“公转铁”“公转水”,加大新能源汽车普及推广力度;开展面源污染减排提升行动,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大力整治餐饮油烟问题,开展恶臭异味专项整治;开展减污协同增效提升行动,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加强氮氧化物深度治理;开展数字赋能监管提升行动,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提升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水平;开展监管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强生态环境部门能力建设,一市一策加强攻坚帮扶,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蚌埠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不断缩小我市与全省空气质量平均水平的差距,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北六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决策部署,结合蚌埠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因地施策,标本兼治,强化细颗粒物(PM2.5)、臭氧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着力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通过提升攻坚行动,全市空气质量在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既定约束性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大幅度提升,达到省确定的力争目标,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2023年力争达到39微克/立方米,2024年力争达到37微克/立方米,2025年力争达到36微克/立方米;平均空气优良天数比率2023年力争达到79%,2024年力争达到80%,2025年力争达到81%;到2025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蚌埠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具体目标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产业绿色发展提升行动
1.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对全市化工、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动态监控,依据用电监管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措施,新建“两高”项目按照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的A级绩效指标建设。严格实施新(改、扩)建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重点项目制定区域削减方案,落实区域削减。严禁在经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以外区域,新建及扩建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方案任务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不再单独列出)
2.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全面推进水泥、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持续加强砖瓦、玻璃等涉工业炉窑行业环境治理,完成中建材(蚌埠)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窑炉烟气治理、中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炉烟气除尘改造等项目提标改造。对涉VOCs产业集群,统筹规划建设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绿岛”项目,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在已建成集中涂装中心服务范围内,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再配套建设溶剂型喷涂车间,确实有必要建设的应配套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鼓励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提级改造,以玻璃、水泥等重点行业为抓手,力争2024年全市A级、B级、引领性企业数量占比达到10%,确保2025年占比达到2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大力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塑料加工、人造板、木材加工、家具制造、合成革、包装印刷、石材加工、煤和矸石破碎加工(含煤球等)、粮食饲料加工、不规范搅拌站、汽车维修(抛光、打磨)、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陶瓷烧制、砖瓦窑等涉气“散乱污”企业,实施清单管理,明确时限、责任、措施。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涉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或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列入整合搬迁至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实行整体整治,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的要求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底前,开展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体检+管家”专项行动。检查范围为6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和3个工业聚集区,同时涵盖各开发区实际管辖的工业发展区域。重点检查各开发区规划环评落实、开发区产业规划和建设项目准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开发区环境监管、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逐一对照前期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梳理出的企业问题清单开展“回头看”;帮助园区或企业建立“一企一档”、环境治理、对重点监管企业动态监管能力、解决突发环境应急问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开展煤炭减量替代提升行动。
4.加快实施现有煤电机组提标改造。大力推动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集中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十四五”末全市现有4台(蚌埠国电4台)30万千瓦以上煤电机组全面达到“超净排放”,按照国家、省要求,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老旧机组转为应急备用。(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积极落实支撑性电源项目建设。全市新建煤电机组执行最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严格落实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政策要求,项目投产前须严格兑现减排承诺,否则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大力压减非电行业煤炭消费量。新建、改建、扩建非电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确保完成省级下达的非电煤炭消费量控制指标。严格禁止新建自备燃煤设施。2025年底前,全面淘汰供热半径15km以内的自备燃煤供热设施和低效燃煤小热电,对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整合。(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7.加大散煤淘汰力度。加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领域、经营性炉灶等散煤替代力度,实现生产经营性领域散煤基本清零。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的散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巩固全市民用散煤清洁能源替代成果,加大宣传和引导,基本实现居民生活散煤替代。(牵头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开展交通运输优化提升行动。
8.深入推进营运柴油货车专项整治。以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为重点,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快推进我市提前淘汰高污染老旧机动车,到2025年全面实现国Ⅲ柴油货车限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和外事局)
实施国三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措施。2024年6月底前,制定限行方案,明确分阶段限行区域范围。2024年7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实施国三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1月1日起,市辖区全部启动国三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11月1日起,实现全市国三柴油货车全面限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9.积极推动“公转铁”“公转水”。加快重点园区、大型企业和货运枢纽铁路专用线建设。发挥淮河等水运航道作用,提高煤炭、水泥、钢材、粮食等大宗货物水运比例。推广“铁水联运”、多式联运。推行短距离运输采用封闭廊道和新能源运输方式。(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
10.加大新能源汽车普及推广力度。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以旧换新”系列活动。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轻型环卫车等力争100%使用新能源汽车。在中心城区推广新能源渣土车,积极推进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在煤炭、建材等大宗货物运输企业及矿山、货场、码头等场景商业化运营。(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外事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
(四)开展面源污染减排提升行动。
11.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扬尘管控的监测巡查,推进扬尘管控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利用“数字城管”等平台,加大信息采集及交办力度,强化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全面落实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围挡及喷淋、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施工便道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应安装视频监控和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加大工业扬尘污染问题排查整治,重点整治煤系固废加工利用领域扬尘污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加大露天砂石、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堆放管理,市区中环线内原则上不允许有露天经营性物料堆场,中环线以外必须设置不高于堆放物的严密围挡并高质量覆盖。工业企业不得露天堆放物料,确实不能入库密闭贮存的,也要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
加快推行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到2025年,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县城达到70%左右。(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严格实行降尘监测和考核,到2025年,全市降尘量不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2.强化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定期进行排放情况抽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加快推进企业单位使用以新能源为动力的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深化非法加油站点整治,加大自备加油站点监管,严厉打击不合格油品。开展油气回收专项排查整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和外事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分工;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13.大力整治餐饮油烟问题。持续深入实施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对兴业街、航华路、解放北路、延安北路等重点餐饮街区,坚持源头治理、分类施策,切实解决餐饮油烟扰民问题(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2024年3月底前,对2023年下半年梳理排查的164件餐饮油烟扰民的问题,集中开展整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坚持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督促按照专项行动任务清单要求有序推进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
14.开展恶臭异味专项整治。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工业园区及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家具制造等小企业排放的废气和异味。强化黑臭水体治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防止污水异味外溢。加强生活垃圾密闭化收集转运,严防垃圾及渗滤液抛洒滴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15.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提高蚌埠市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持续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以蚌埠市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运用秸秆禁烧监控系统,开展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对秸秆露天焚烧问题突出的地方实施约谈、问责。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进一步控制农业源氨挥发排放。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储存及处里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行覆盖式处理与利用粪污技术,降低养分损失,减少气体排放总量。加大对氮肥、纯碱生产企业氨排放监管力度。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恶臭异味防治要求和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排放标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减污协同增效提升行动。
16.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坚持“源头替代、综合治理、总量削减”原则,大力推动家具制造、板材加工、化工等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源重点行业全过程治理。完成安徽水利VOCS挥发性有机废气、盛鸿科技钢结构产品喷漆废气治理设施等项目提标改造。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强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效率,淘汰低效治理设施。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问题排查整治。到2025年底,全市累计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2041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到2025年底前,推进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领域118家重点企业实施低VOCS含量涂料源头替代及工艺改造,原则上实现“应替尽替”。(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能替则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
17.加强氮氧化物深度治理。深入挖掘火电、水泥、玻璃等行业氮氧化物减排潜力,大力推进全市玻璃、砖瓦等涉炉窑行业深度治理工程,对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工业炉窑实施提效升级,鼓励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比照燃煤发电排放标准实施提标改造。到2025年,全市累计完成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5699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开展数字赋能监管提升行动。
18.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合理布局全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推进现有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互联互通,配合构建“天空地”一体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重点区域加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开展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的自动监测以及光化学监测,持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严格规范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进一步落实企业用电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严防人为干扰监测行为发生。(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供电公司)
19.提升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水平。配合建设“皖美生态”大气综合管理一体化场景,归集多部门、多层次相关数据,深化人工智能数字技术应用,提升预警预报、问题发现、监测溯源、指挥调度能力,形成闭环管理体系,配合打造皖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形成大气环境智慧监管数字化治理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气象局)
(七)开展监管执法能力提升行动。
20.加强生态环境部门能力建设。健全完善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三个全覆盖”为核心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定期参与人员培训、交流,提升专业能力。着力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基层环境执法硬件配置,按需配备PID、FID、红外成像仪等现场监测设备。持续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1.一市一策加强攻坚帮扶。持续组织高水平专家团队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扎实做好精细化、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好走航监测、无人机飞航等科技手段及数据应用,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排放源进行精准溯源、科学管控,推进“一企一案”“一园一案”精细化治理。继续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研究项目,科学研判全市空气污染形势与成因,建立动态化污染源排放管控清单,指导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物深度减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22.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好苏皖“2+12”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省外周边城市统一污染防控标准,在与滁州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基础上,不断谋划与周边地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联合防控,进一步细化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配合落实进一步畅通大气环境监测预报数据和应急响应发布等信息共享渠道,强化监测预报会商、执法监管联动、技术合作交流和重污染天气期间联防联控等。(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全市全面振兴的重要一环,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负起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统筹协调调度,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市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的指导和督促。
(二)加强资金政策支持。
强化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谋划,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本级投入力度。加大全市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积极运用EOD等开发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对本市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探索建立基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探索征收工程扬尘环境保护税,加快把VOCS纳入征收范围。
(三)强化信息公开。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等信息。配合落实全省老旧高污染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等信息共享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
利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素养。持续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推动碳普惠制度体系建设,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公众监督和有奖举报反馈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加大宣传引导,鼓励公众积极投身大美蚌埠建设实践,发挥先进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讲好共同守护蓝天蚌埠故事。
附件:蚌埠市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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